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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另一个中国-第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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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就是全体臣民的大家长,是代表一切臣民掌握和运用一切权力的。反抗统治者就是对抗天下,就是反对一切臣民,仿佛是家族中的逆子,天然地具有不合法与不合理性。人们之所以要铤而走险、武装抗争,就是因为自己的根本权利甚至是生存权利受到了威胁或剥夺。可是在统治者看来,老百姓没有争自己权利的权力(即使遭受了苦难,也要耐心地等待统治者去发现),在这种意识的指导下,彻底消灭一切武装抗争就是天然合理的了。
  那么为什么统治者有时又实行招安政策呢?大多情况下是因为其力量不足,或者是发生武装抗争的地区难以深入,想靠武装平弭动乱而不可能。当然,儒家的仁政思想肯定也有些作用,但远不是主要的。虽然统治者也常把“盗贼亦吾赤子”这类带有家庭温情的话语挂在口头,那个时期最宽容的统治者也只是把百姓的武装抗争看成是愚昧所致。西汉循吏龚遂谈到老百姓的武装反抗时,曾对汉宣帝说:
  海濒遐远,不ND067圣化。其民困于饥寒而吏不恤,故使陛下赤子盗弄陛下之兵于潢池中耳。(《汉书·循吏传》卷八十九)


说招安(3)


  这段话被压缩成“盗弄潢池”的典故,用以表示对民众反抗的某种程度的理解。但这段话另外一个涵义就是:现在皇帝对“赤子”的苦难已经有所了解了,百姓也已“ND067圣化”,不要再执迷不悟了。从这些说法(不管温情的还是严峻的),可见统治者认为他们对老百姓是拥有一切权力的。
  古代统治者也讲政策,对于“盗贼”分门别类地对待,有的杀,有的处罚,有的宽大,这些都是“天恩浩荡”。“招安”在统治者看来更是一种特殊的恩典。可悲的是,在古代不仅统治者这样看,大多数老百姓也这样想。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思想就是统治思想。这是非常正确的。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招安”这个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都有利的策略(用时髦的说法是“双赢”的策略),只是被统治者看成权宜之计。这种做法天然地处于劣势,并且在贯彻之中始终缺少确定的保障。如果人们都把“招安”看成是统治者的网开一面的恩典,那么最高统治者也可以随时把它收回,而且这样做也是完全合理的。当然,“信义”在封建时代对有一定地位的人们还是有一定约束力的,说过的话、做过的事不是想推翻就推翻的;另外,宗教上报应的说法(如杀降不祥)也有些作用,但这些“约束”实在是软弱无力的。如果统治者收回了招安政策,那些已经被招安的“盗贼”,此时也没有武器可以自卫了,自然陷入了任人宰割的状态之中。
  宋代收回招安的例子很多,但由最高统治者直接收回的少,多是下面执行政策的官吏干的。在资讯不发达的时代,即使皇帝不愿意也无可奈何。例如宋太宗时,虔州刘法定兄弟八人“皆有身手,善弓弩”,带领数百人起事,杀伤许多官军。江南西路转运使张齐贤派刘法定的朋友徐满去招安,并答应“赦其罪,许酬以厢镇之务”,不到一个月,法定兄弟八人“束身归命,以求自雪”。而当地武官同巡检殿直康怀琪,以勇武自负,但他没有捉到过刘氏兄弟一人,而张齐贤只用了片纸就招安了刘氏兄弟,康怀琪有些嫉妒,于是就与知州等密谋,并上奏朝廷,说刘氏兄弟勇武过人,旧党还散在山谷,有水旱之灾,必为州郡之患,“乞用酷法杀之”。结果是刘氏兄弟八人被“活钉于市”(张齐贤《洛阳缙绅旧闻记》)。
  这个悲惨的事件,表面上看是出于同僚之间的嫉妒,实际上是有着很复杂的背景的。其根本点首先是刘氏兄弟的武装反抗不管有无理由,在当时人看来都是大逆不道的。由此注定刘氏兄弟一辈子都被看成是与朝廷对立的异类,都是坏蛋,并认为只要有机会他们就会给朝廷制造麻烦,他们活着就要提防,所以早杀了早省事。
  其次是老百姓的生命贱如蝼蚁,平常说人命关天,其实在制度化(正式处决要有一定的手续,在这方面古代还是很严格的)以外,草菅人命的事情时时都在发生。对待刘氏兄弟,尤为酷虐。
  第三,人治就是这个样子,或宽或严都是统治者一句话,不必遵守什么规范,特别是对这些“异类”。而法治就要麻烦得多。在古代主持这种非规范的操作的官吏,还会被视为干员,被看作是灵活干练,没有书呆子气。
  第四,古代通讯手段落后,许多情况很难核实。皇帝知道了也没有办法。
  即使比较成功的招安,由于阶级地位与社会地位的差距,当过“盗贼”的官员和其他官员也很难和谐地相处。宋神宗时期福建廖恩被招安之后,补右班殿直,当他在填写自己履历时写道:“历任以来,并无公私过犯(任职以来没有犯过错误)”(《文昌杂录》)。这句话本来没有什么错的,因为讲的是做官以后,但“见者无不笑之”。这就是说人们永远忘不了过去,廖恩会永远背着“盗贼”的黑锅。
  南宋高宗时,福州“海寇”郑广被招安后负责统领福州的水军,每当初一、十五到帅府站班公参时,其他官员没有理他的,认为与自己不是一类。有一次,到了帅府,群僚正在谈诗。郑广到了,群僚依旧,仿佛没有郑广存在。郑愤愤不平,突然站起来说:“郑广粗人,欲有拙诗白之诸官。”大家一愣,倾耳静听:
  郑广有诗上众官,文武看来总一般。众官做官却做贼,郑广做贼却做官。(岳珂《ND055史》)
  岳珂没有记载郑广念了这首诗后,造成了什么后果,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双方的隔阂会越来越深。被招安后的“盗贼”不愿意出席“公参”(到长官处参拜),这往往又成为不赞成招安政策的官员的口实,说被招安者没有诚意。从郑广这件事来看,它是有深刻原因的。
  这些社会背景造成的互相猜忌,也可能导致被招安者再度拉起杆子,重新下海,统治集团中一些反招安派往往会据此说被招安者贼性难改,他们本来就是投机招安,并以此论证招安政策的错误。这些官吏不懂得或故意掩盖了一点,即他们反对招安也是造成被招安者心怀疑忌的重要原因,正是统治集团的不信任和猜忌才导致了招安的失败。
  7如何实现成功的招安
  实施招安政策的全过程中,是否对被招安队伍有个全面的、妥善的安排,是招安成功与否的关键。招安不是把几个搞武装反抗的头领拉过来,授之以官,就完事大吉了。有着丰富的政治经验的北南宋之交的宰相李纲,在上给高宗皇帝的奏状中说,招安多是以“官其首领”为终结,对于部队中的广大徒众往往只是解散了事,不再管了。这样,“其徒党中桀黠者,又复纠集徒众,自为头首,以俟招安,复得名目,递相仿效,无有穷已”。另外“其招安出首领,虽已补授官资,或与差遣,多是不离巢穴,不出公参,依旧安居乡土,稍不如意,或资用阙乏,则又相率为盗”(《李忠定公奏议》卷十五)。有的招安本身就不牢靠,它是宋统治者没有力量镇压武装抗争时无可奈何的一个选择。例如当时江西一带的状况就是:
  所至,州县之间,既无城池,又无兵食,不过裒率金帛,以为犒设,书填官告,以议招安。才得片檄之申,便谓巨盗已息,孰敢定其要约,散其徒众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十一)
  这里所谓“招安”只是用来蒙蔽朝廷的,统治者根本没有能力控制武装造反者,还谈什么解散其武装呢?他们所实行的不过是“官匪”合作,把招安做成一笔被招安者得官、招安者得利的交易。于是,已经受了招安的人们再度拉起杆子、重新下海的现象就不可避免。招安—反水—再招安成为一个公式,在许多地方出现。
  为了使招安能够名副其实,李纲主张对被招安队伍的首领及“强壮桀黠之人”,要“结以恩信,使之改过自新”,并把他们调“赴军前使用,以除后患”,“头首与补正官资,及其强壮人并刺手臂,分隶诸军下使唤。若能用命立功,优与旌赏,或又作过,必杀无赦。其不能悛改,逃亡复归本土之人,许诸色人捕斩,籍没田产,编配妻子,以系累其心”。当然,这是最理想的状况。当时内忧外患,把造反人员编为对外的作战人员还是很容易的。调宋江去打方腊,不管是否符合历史真实,但小说家的这种想法确是许多被招安人员的出路。南宋绍兴时期,“海寇”大多是被招安的,招安后大多被派到海上镇压后起的“海寇”,上面说的郑广就被派去攻打有60艘兵船的陈小三,一举而胜。
  不过要统治者实现对招安全过程的稳妥的控制(如李纲所设想的那样)是很难的。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上面说过的宋代地方武装力量的薄弱(无兵、无城、无食)和统治者的腐败。如谎报军功、杀良冒功、同僚之间互相掣肘、上下交相欺骗等等,都是官僚专制制度下官员们的拿手好戏。所以在招安过程中只要有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失败。


说招安(4)


  8被招安人员的想法
  民间的武装抗争中,最倒霉的还是没有介入武装抗争的平民百姓。宋仁宗庆历年间,荆湖南路(今湖南省)少数民族因民族矛盾而酿成武装反抗。为了迅速平弭动乱,“杀一人头,赏钱十千”。于是,“军人利于厚赏,道上逢人,即以为贼而杀之,至有头插标识,以免官军之害者。由是标识者,贼人杀之,无标识者,则官军杀之”(余靖《武溪集·余襄公奏议卷上》)。当时的有识之士如欧阳修、包拯、张方平、余靖等无不为民请命,谴责这种以民命为儿戏的暴行。生活在这种情境中的老百姓自然是深切盼望停止动乱,让自己过上安生日子。湖南转运使王逵,被包拯称为“凶暴无识,残恶有余,列位簪绅,心同蛇蝎,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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