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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0李敖系列之23传统下的独白-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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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义务代我辩护,但是我有一点怪毛病,总觉得空空劳动人家说不过去,所以我最后决定:〃不请律师了,还是自己来。〃
  出庭的时候,胡秋原先生除了委托了一位律师以外,还当庭宣布他自已就有律师资格。这种宣布引起我一点考证的兴趣,我心里想:〃胡秋原怎么会有律师资格呢?〃
  退庭以后,我仔细研究他的履历,发现他从闽变叛国时荣任所谓〃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文化委员会的委员开始,三十年来,从来就没有过什么律师的头衔,而他这次出庭,居然表演本人既是律师却又另请一个律师的手法,这不是奇怪么?
  这个答案,在我翻看《六法全书》的时候居然找到了。
  台湾〃律师法〃第一条记载着:
  ……经律师考试及格者。得充律师。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前项考试。以检核行之。
  三、有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或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之资格者。
  再查〃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是这样的:
  简任推事或检察官。应就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员三年以上者。根据这两条法律,想不到原来〃律师〃和〃简任推事或检察官〃只消当了三年立法委员就可唾手而得!
  这种荒唐的法律,是任何文明社会所没有的怪法律!
  其实怪还不止此呢!〃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上又说着:
  最高法院院长。应就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员五年以上者。原来当了五年立法委员就可以做〃最高法院院长〃!
  还有,更妙的,〃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
  大法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二、曾任立法委员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原来当了九年立法委员还可以做〃大法官〃!
  我们的立法委员真会立法,我们的立法委员会立法立得使他们无所不能!
  稍懂文明国家司法制度的人都会知道:一个律师或法官岂是这样容易就当上的?我们立法委员们这样立法,立这样法,足证他们其中的一些人实在不懂法律、实在自私。〃试看我们的邻居日本。日本的律师(辩护士)的资格之一是必须要通过司法试验,然后充司法修习生至少两年才成,从来没有做过什么国会议员三年就可以当起来的;他们的法官(裁判官)、检察官也要这种条件,要有〃法律素养〃。昭和二十二年(一九四七)四月十六日公布的〃裁判所法〃第四编中,对这些有详细的规定,他们的进步与严格.都不是我们的立法老爷们所能借鉴的(日本的律师在旧制中只要司法试验合格就可以了,可是新裁判所法却加上至少修习司法修习生二年以上的条件,这是何等进步!日本法官在旧制中是终身官,可是新裁判所法中却规定了国民审查和十年任期的办法,这是何等严格!)
  再看美国。美国的法律教育是绝不随便的。一个学法律的人大都先修完两年至四年的大学教育,然后再读三年法学的本科。事实上,治疗人们身体的医生都要受七年教育;何况保障人们权益的律师和法官?美国律师公会规定的律师资格,一定是法律学院的毕业生而又通过律师考试的。此外在各州又有单行法,有的已近乎〃苛求〃的境界!例如许多州对于本州以外的律师的认可,除了要到本州住过一定的时间以外,还要要求该律师必得在他州的最高法院执行业务三年以上。罗德岛和佛罗里达两州甚至规定要十年。反观我们的立法委员,他们之中,不管开不开会、进修不进修,只要打了三年麻将就可当起律师来!至于美国的法官,大都也是律师出身,除了几个州以外,各州的法官由人民选举而生,加利福尼亚州甚至由州长提名,由各级法院院长同意,才能参加候选,这更看出当法官的不容易。
  在英国方面,不论是〃大律师〃(barrister)和〃律师〃(solicitor),都要经过法律教育和考试,还要跟别的〃大律师〃和〃律师〃实习。至于做到〃皇家律师顾问〃K。C。(King's Counsel),或Q。C。(Queen's Counsel),那更不简单了。英国的法官资格比律师更难得多。一般说来,他要有钱、要有名,并且要老一点,一个郡法院的法官大概先得有七年的大律师资格,一个高等法院的法官要有十年大律师的资格,如果做到〃上诉法院的法官〃(Lord of Justice of Appeal)、〃大法官〃(Lord Chancellor)等,那更难上加难了。
  在德国,律师的资格正好和英国相左要先有了法官的资格才能当律师。这种严格是可以想像的。法官资格的取得要经过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必须在大学学了三年法律以后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必须第一次考试通过后,在法院、检察处、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等处实习三年半至四年,再提出四篇法学论文,才能参加。
  上面随便举出的日、美、英、德四个国家的例子,使我们多少可以看出:律师和法官的认定,在这四个国家中是何等严肃、何等不容易!尤其使我们惭愧的是,他们绝对没有随便做几年国会议员就可以当起律师或法官〃的怪事!两千年前,那稣感慨于〃律师有祸了〃,为了他们〃把难担的担子放在人身上〃(《新约》路加第十一);两千年后,新时代的立委律师却一反其道,竟把难担的担子厚颜加在自己的身上!
  ……立法委员,被我们老百姓选出来,代表人民行使宪法第六十三条所赋予的主要权力。他们的产生,本是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各省、各直辖市、蒙古各盟旗、西藏、名民族在边疆地区、侨居国外之国民及职业团体分别选出来。他们之中,虽然不乏明法之士,但是大多数却非科班出身的法学专家,以这样参差不齐的分子,在二十四个月(立法院会期每年两次,共八个月,三年共二十四个月)之后,居然摇身一变而能名列律师之籍法官之林,这不被日、美、英、德等先进国家笑死吗?
  立法委员不老老实实在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上,发挥他们民意代表的真正权责,却自私的利用老百姓所付托的大权,制定了谋自己利益的法律,这是多么可耻!立委三年可成法官、律师,其荒谬足可跟〃医师法〃中第三条中医五年可成合法医师的规定前后辉映,而这种荒谬条文下卵翼出来的是十足的〃密医〃。同样的,立委三年可成合法法官或律师不是〃密法官〃、〃密律师〃又是什么?
  立委(律师)不懂法律的一个活证,莫过于这次胡秋原先生的所谓〃诽谤案〃,他在庭上的狂妄陈词(如口口声声称呼对方不叫〃李敖〃而叫〃李诽谤〃,结果被法官喝止。他的黄陂土音几乎把〃李诽谤〃三字读成〃李匪帮〃,尤其令人〃恐怖〃);他在自诉状中的措辞和引用法条,(如他竟引用起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这是完全不合现代法理的;又引用前大理院统字第五00号解释,更是不通之至!)……处处都暴露了这位〃胡律师〃的法学程度,为〃胡律师〃计、为立法委员的体面计,我奉劝胡秋原先生赶紧把Quentin Revnolds的〃Courtroom〃或Louis Nizer的〃My Life in Court〃等书读一读,好好进修一下,自律一番。否则的话,真未免太对不起那几条荒谬法律所庇护的特权了!
  (文星)第六十五期一九六三年三月一日
  
  十八 老年人和棒子
  ……谁道人生难再少?
  君看流水尚能西,
  休将白发唱黄鸡!
  ——苏轼《浣溪沙》
  王洪钧先生在二十五卷第七期《自由青年》里写了一篇《如何使青年接上这一棒》,政大外交系主任李其泰先生读了这篇文章很感动,特地剪下来,寄给他的老师姚从吾先生,还附了一封推荐这篇文章的信。姚先生坐在研究室里,笑嘻嘻地连文带信拿给我看,向一个比他小四十三岁的学生征求意见,我把它们匆匆看过,然后抬起头来,望着姚先生那稀疏的白发,很诚恳地答他道:
  王先生在文章里说得很明白,他说“首先不必谈如何使青年接上这一棒,倒要看看如何使老年们交出这一棒”。站在一个青年人的立场,我所关心的是:第一、从感觉上面说,老年人肯不肯交出这一棒?第二、从技巧上面说,老年人会不会交出这一棒?第三、从棒本身来说,老年人交出来的是一支什么棒?我担心的是,老年人不但不肯把棒交出来,反倒可能在青年人头上打一棒!
  姚先生听了我的话不禁大笑,我也感到很好笑,但在我们两个人的笑脸背后,我似乎看到果戈里的句子,我感到我们两个人的笑都该是“含着泪水的”!
  “如何使青年接上这一棒”?这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庄子》天道篇的后面,记载那个斲轮老手对桓公说的几句话,实在很有余味:
  斲轮徐,则甘而不固;疾,则苦而不入。不徐不疾,得之于手而应于心,口不能言,有数存焉于其间,臣不能以喻臣之子,臣之子亦不能受之于臣,是以行年七十而老斲忻轮……
  这真是老年人的悲哀!但又何尝不是青年人的悲哀?老年人那方面感到对青年人“不能以喻”,在另一方面,青年人又感到对老年人“不能受之”,他们眼巴巴地望着老年人”行年七十”,但却仍旧孤单地走着那没有止境的老路,他们有热血,他们不能不悲哀!
  现年八十六岁的美国诗人罗勃特·弗洛斯特(Robert Frost)在他《生命前进 着》(Life Goes On)里写道:
  Just a little while back;at my farm near Ripton,Vermont,I planted a few more trees,You wonder why?Well,I'm like the Chinese of ninety who did the same thing。 When they asked him why,he said that the world wasn't a desert when he came into it and wouldn't be when he departed.Those trees will keep on gro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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