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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伦理的理性构建-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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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我这里不是鼓吹是盗版,而我只是想信息共享和信息独有之间,它们的的确确存在着,我们如何用什么标准去判断它们之间的一种冲突,这样就突现了其中的道德问题,这是第六对矛盾,第七对矛盾就是网络的开放性与网络安全之间的矛盾,大家都知道网络的价值在于信息共享,而要实现信息共享就需要网络保持一定的开放,在电子信息网络不断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可以共享网络的信息资源,进行交流,但是这就越是开放的网络,它自身的安全性就受到了挑战,有人认为,最安全的网络就是自我封闭的网络,我们跟其它网络连接,我封闭起来了那是最安全了,但是你要是这样去封闭的话,达不到这个网络的要求,你必须得开放,因而开放和安全之间就构成一对矛盾,从理论上说,网络的安全性和开放性是呈反比的,这里面又存在着一个,我是更多的把网络开放,还是封闭?在这个问题也存在着一些道德判断,就是你的行为,到底是越开放,还是越这里面涉及到的问题,我们后面可能还要讨论到,按照现在有些黑客的伦理,对什么感到仇恨,就是对网络的封闭性感到仇恨,然后黑客就认为任何网络你要是封闭起来,他就要通过他的有效的手段把它给冲破,那么这个黑客的行为到底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所以现在也存在着道德评判问题,因为黑客他自身也存在着他自己的价值理念,而我们社会也存在着对黑客行为的一套价值标准,而现在这两种判断之间还统一不起来,所以在网络开放性和网络安全之间这种道德判断,也是我们要构建网络伦理要考虑的一个视点。 

    最后一对矛盾,就是网络资源的正当使用和不正当使用,那么大家都知道,国际互联网络它是学术网络发展而来的,因而它具有深厚的非商业传统,也就是说网络的建设应该是公益性的,网络的使用应该是学术性的,为此有一些还形成了保证其学术特征的网络行为规范,但是随着国际互联网的扩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日益成为互联网的主要建设者,在国际互联网上,非商业网络与商业性网络是联系在一起的,与网络的商业性利用,导致对学术网络资源的大量占用,那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了,你什么标准你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使用,目前现在也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确定了你对这个信息是正当还是不正当使用,但是现在一般就是把这个信息分为这样三类,一个就是开放性信息,可以满足大家自由获取的需要,再一个就是注册信息,注册信息是指获取信息要在主机方开有帐号,进行计费查询的信息,再有一个就是交流性信息,比如在许多新闻论坛上,允许用户在网上参与各种主题讨论,像这样的信息,那么这几类信息有的规定要收费,或者是要有偿地利用,而有的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的信息资源,你对哪一类信息算是正当使用和不正当使用,而且我们知道就是互联网已经发展成一个无所不包的网络,由于入网者主体的变化,从学者到普通人,网络资源主导内容的变化,从学术信息到生活信息,信息表达方式的变化,从单一的文本到多媒体,有限的信息资源,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迅速增长对信息资源的需要,这就使得对信息资源的商业使用和非商业使用,日益演变成如何有效使用现有网络资源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所以为什么有的地方不断的网络塞车,可能这里面也存在着一个对网络资源使用的问题,关于网络道德它能够表现出来的伦理或者道德问题,我就是给它概括成上述的八对矛盾。我主要的意思就是说,想通过这八对矛盾来突出网络道德问题它的迫切性和重要性,那么你既然提出问题了,那么有没有一个你提出来要给网络,你说是理性构建,既然是构建,要不要提出一些原则,我觉得提出原则是非常困难的。 

    我只是谈我自己的想法,就是说在主体之间的交往当中来构建,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商谈或者交往的这样一种伦理学,就是说我们没有一个先天的价值,一个理性标准,但是可以通过我们之间的交往不断地去构建,一套我们共同所能够认可的这样一种标准,关于这个标准可能现在网络上普遍的,大家也能够赞赏,我下面所说的一些网络伦理的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可能有以下的四点。 

    一个就是全民原则,所谓全民原则就是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它要求,当个人网络用户以道德行为主体参与到网络社会活动时,不得损害整个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这是我所说的全民原则; 

    第二个原则就是所谓的兼容原则,兼容原则认为网络主体间的行为方式应符合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规范和标准,个人的网络行为应该被他人及整个网络社会所接受,最终实现人们网际交往行为规范化,语言可理解化,信息交流无障碍化,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要求消除网络社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网络行为主体性的交往障碍,就是要兼容,就是你提出的标准,我提出的标准,我的方式你的方式,大家应该能够互相的交往,所以这是第二个原则; 

    第三个原则就是互惠原则,所谓互惠原则就是任何一个网络成员,必须认识到他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当他享有网络交往的一切权利时,也应当承担网络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责任,因此我们在网络信息的交往当中,是双向的,主体的关系是交互式的,你从网络交往对方得到什么利益和便利,也应该同时给予网络和对方什么利益和优惠,这是我们在构建原则的时候,实现的第三条互惠原则。 

    最后一条原则就是自由原则,所谓自由原则就是在网络和网络社会上,行为主体有根据自由的意愿选择自己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自由,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别人的言论自由,或者从一般伦理意义上讲,自由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原则和要求,也是行为主体所应具有的权利。 

    中国有一个学者他曾经说过,他说,如果说网络有什么灵魂的话,它的网魂就是自由,那么现在这个问题可能就复杂了,就是说你自由是不是可以不谈责任的自由,还是无限度的自由,这个还是有个人不同的判断的,我这里只是提出自由原则,我自己的观点就是“有限的控制,充分的自由”,可能这也是我在想网络伦理构建时候,所要讲的一个结论,我也就把我这句话作为我讲课的一个了结。 

    主持人:好,谢谢您。 

    主持人:下面咱们先看一看凤凰网站网友对您的提问。第一位网友叫“企鹅魔女”,这个名字一点不亚于你说的那个“酷呆了”。他说,我们国家的网络人口不足2000万,而按照美国传播学者的定义,一种媒体只有当它的使用人数达到全国总人口的五分之一,这个时候才能够被称之为“大众传媒”,也就是说因特网离中国成为“大众传媒”还差得远着呢,即使2000万网民全在其中兴风作浪,也对我们12亿总人口构不成威胁,所以我觉得陆俊博士是杞人忧天,一副哲学家的忧伤心肠,有必要这么早就谈网络的道德和伦理学问题吗? 

    陆俊:首先我说这个网民魔女,一般上网以后,大家会发现,这个肯定是一个男孩子,因为往往为了把自己的某些身份去掉以后,他往往会愿意在网络上,他以一种别的身份,这是一种什么体验?现在我也下不了结论,下面回答他这个问题,是不是就是说在我们国家网络还不是那么普及的情况下,提这个问题是一个过早的问题,我觉得倒不是那样去看,原因在什么呢,一个就是他刚才讲的数据现在已经少了。1月份,中国有一个网络数据中心调查,现在是3370万,这个3370万如果说按照他的数据的话,那就是多了1000多万,如果再按照他的数据,这个1000多万很可能就是在他的数据和我这两个数据之间增长的速度,如果我们再按这个速度增长的话,那可以说是非常快的,很多问题我们看起来还是在萌芽当中的时候,如果说它增长的速度快,我们及时的去防止的话,可以说能够起到一个非常好的效果,这是我要回答的第一; 

    再有一个,他说是不是这么一点人兴风作浪就起不到大的风浪,我看未必,我说只要网友里面有那么一小部分人起浪,他就会产生一个很大的社会影响,因为我们今天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还是密切的联系在一起的,而且由于很多种原因,就我们现在在现实空间当中,我们对好多的信息代码,已经不相信了,很多人愿意去相信网络上非正规途径的这样的信息代码,所以他很少的信息,或者很少的信息量,它产生的信息代码可能比我们现在所讲的正规媒体代码要大得多,可能在这方面用不着我点破,大家对某些消息的来源,可能更愿意我告诉你,这是从网上来的,就是这样一个结果,就算回答他的问题吧。 

    主持人:总之一句话,我们老祖宗说的是防微杜渐,未雨绸缪。下面一位网友叫“马尾巴的功能”,他说,美国提出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之后,率先出台了旨在打破电信和传媒与其它产业之间壁垒的新《电信法》,德国则通过了世上第一部针对因特网的专门法,即《多媒体法》,两个国家都在这种网络的基本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一系列涉及伦理和道德的规则,我是学法律的出身,所以我相信“以法治网”才是根本,而以德治网,只是辅助手段,不是根本,陆老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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