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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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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邓世祥的行为令人发指,已触犯了刑法,理应受到严惩。〖HT〗简要地说,2001年11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我的自诉案,并给我送达了“诽谤罪”的刑事案通知书,但由于负责此案的法官逯艳光从中作梗,最后竟以“诽谤地不在北京”为由驳回我的自诉。我在陈兴良先生、韩玉胜先生以及张泗汉先生等专家的高度关注和热情帮助下,又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此案还是一波三折,过程甚为曲折。就这样,6年时间转瞬而过,但是这宗自诉案,一直被几家法院搁置一边。这不仅让我承受着很大的心理压力,更影响着我的生活。有关这宗自诉案的后续详情请见第八章。 
     
  央视敬一丹舆论监督专访(1)   
  只是我没有想到,2004年春天,我会因为此案而找到了王维忠教授,也因为此事,我们成为无话不谈的好朋友,我们的这种真诚友谊一直保持到他生命的最后一刻……2004年2月10日上午10时许,整理了大半天的案情材料,正在为自己那宗刑事自诉案写申诉状的我,心情极为郁闷。我一把掀掉身上的衣服,伏在地板上一口气做了100个俯卧撑,大汗淋漓中企图以剧烈运动来发泄心中的怨气,但只要我一停顿,那种莫名的焦虑、烦躁和愤怒就像窗外呼号的寒风一样袭击着我。我像困兽一样在窄小的没有暖气的出租屋里走来走去,苦思冥想着下一步如何用法律来维权。尽管自己的案子证据确凿,更有多位律师和中国著名刑法专家的论证意见,但我就是不明白案件怎么会被北京朝阳区法院驳回,甚至,在我增加了多份新的证据后,二审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又维持原判。我的申诉状早已递交给法院一年多了,可是至今无人理睬,连一个法定的口信都没有,更不要说什么“不予受理”、“此案已终结”的只言片语。这场官司,从2000年开始,到现在已是4年了,该走的法律程序我都走了,可这种连小学生都可以看得明白的案件,还是被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诽谤地不在北京”的冠冕堂皇的理由给驳回。我百思不得其解。现实虽残酷,尽管我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但是我依然相信法律的公正。面对北京几家法院的不公正,我这位做了十多年政法记者的公民,也像那些昔日有冤屈的老百姓一样,四处找人投诉。 
  百无聊赖之中,唉声叹气的我打开电视,想看看节目,以驱逐心中的忧郁。 
  连着换了几个频道,就在我正要关机时,央视一频道的节目吸引了我的眼球。著名主持人敬一丹主持的“声音”节目刚开始,节目的题目是“依法保护舆论监督”,这自然立刻吸引了我这位热爱政法新闻的记者。这期节目的话题是:因为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属下的《足球》报公开发文批评了中国足协,对方就马上采取报复手段,很快宣布取消《足球》报采访其主办赛事活动资格,此事立即引起全国媒体的关注,更引起了众多网民的议论。央视此期节目特意就此进行了深入探讨,并特邀请来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贺卫方做嘉宾。敬一丹、王维忠和贺卫方在央视“声音”节目〖TS)〗主持人敬一丹手中正展示着几份春节以前的《足球》报,非常引人注目,因为这几期报纸的头版显著位置有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小方块,它占的版面尽管不大,但上面写的是“计时,今天是中国足协宣布取消本报采访资格第八天”,然后下一期上又有这样一个计时的小方块,写的是“今天是中国足协宣布取消本报采访资格第十一天”。敬一丹指着报纸上这个小方块向观众介绍说:在一家报纸上看到这样的小方块真是很少见的一种现象。人们这些天来对《足球》报议论纷纷。今天我们请来两位嘉宾也是谈这件事。这件事情引发的讨论我觉得远远超出了足球。可能球迷关心的是这张报纸能否登出他们关心的赛事,关心体育产业的人可能会想到将来这个体育产业能不能健康积极地发展,媒体的人看到的是另外一种问题……现在,请让我先和观众朋友一块儿来回顾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2004年1月7号,广州日报社主办的《足球》报在报道中说,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足球产业属于不良资产,要求国有企业在三年内退出足球领域。这篇文章发表在中国足协苦心经营的中超联赛即将开始的敏感时刻,马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中国足协在1月9日以国资委从未有过类似说法为由,认为《足球》报失实,要求《足球》报公开赔礼道歉,并取消了《足球》报采访中国足协主办承办的所有比赛的资格。近几年,足协曾多次对媒体出台类似的处罚措施,但都没有这次严厉。几个小时后,处罚决定就生效了:该报正在海南采访国家队的记者,和在西班牙帕尔马斯采访国奥队的记者,都致电报社称,中国足协已经取消了他们的采访资格,不准他们再进行相关的采访。第二天,也就是1月10号,正在海南采访国家队集训的《足球》报记者被请出了场外。此时,互联网上关于这件事的讨论已经是沸沸扬扬。讨论的焦点不是《足球》报的这篇报道是否失实,而是中国足协到底有没有权力取消一家媒体的采访资格,这一事件自然更是引发了众多球迷的关注。有群众认为,足协取消《足球》报采访资格应该是违反法律的,报纸有发表新闻的权利。我们常看到外国报道欧洲足协,如果有侵权,人家一般只是跟媒体打官司,而不会采取封杀。像中国足协封杀一个媒体的采访权,这个行为有点太极端了。有球迷指出,我对中国足协这种做法挺不理解的,他们的做法有点太武断了。大多数观众和球迷对此表示抗议。〖HT〗作为嘉宾,身为全国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王维忠教授马上毫不客气地指出:“我觉得中国足协作出这样的决策,真是有点太霸道了!因为他们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学家的贺卫方教授也指出,宪法第25条明确地规定了我们有言论、新闻、出版方面的自由。这样一个政治性的权利,在一个国家的整个的权利框架中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明确地规定不允许对于批评它的公民进行打压、报复。这种非常明确的规定告诉我们,国家法律非常清晰、非常严格地规定人民有对于国家机关或者说公共机构的所作所为进行一种坦率地、直接地甚至是非常严厉地批评的权利,对这样一种权利是不得封杀的。   
  央视敬一丹舆论监督专访(2)   
  中国足协采取这样一个措施的确是做得太过了。此事如果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我相信会产生一系列的弊病,第一个弊病是会妨碍《足球》报对足球领域的报道,会妨碍热爱中国足球的知情权,侵犯知情权是非常严重的行为;第二个危害就是,如果像中国足协这样的机构也可以采取如此的措施随便封杀一家报纸,如此一来就会形成惯例,那么今后各个机构都可以群起效尤,那将会很可怕。我们要警惕这种可能的连锁反应,所以此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敬一丹接过话题说,在其他的行业、其他的地方都曾经出现过新闻媒体的权益受到影响,甚至记者本人受到伤害的事。 
  敬一丹颇为感慨地指出,从上面这些事件中,不由让人们产生一种联想,我们记者的权益和媒体的权利,为什么在这些年来屡屡地被伤害呢? 
  敬一丹:我们常看到这种现象,当记者被伤害的时候,如果处理的话,只是按一般的治安事件来处理。可是,当我们的公务员,特别是司法人员如果在执行公务中人身被伤害的话,就会按妨害公务罪去处理,那么我国现行法律是否有具体规定,对记者权益依法进行保障呢?王维忠:这很不公正,也不公平。可以说,我们的法律没把新闻记者的权益当回事。贺卫方:对于妨碍公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妨碍新闻记者采访,侵害记者正当权益的行为,现有法律法规中却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记者维权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敬一丹:是的,2003年被有些人称为“记者挨打年”,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再来看《足球》报这件事情,好像就有了某种参照。那我们的话题,再回到《足球》报这个事情本身来,现在双方的争执仍然在继续,球迷们的议论也在继续,但是双方争执的焦点在哪呢?针对中国足协的处罚决定,《足球》报认为报道并未失实,在随后出版的报纸上,用12个版面对中国足协的处罚进行了探讨和质疑。面对《足球》报强硬的态度,中国足协处罚的态度同样强烈,他们认为《足球》报严重失实在先,拒不道歉在后,依然认为自己的处罚是正确的。中国足协常务副主席阎世铎,对处罚决定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他认为,我们只是说不欢迎它采访,中国足协主办的一些比赛并没有取消它的什么其他的资格,国外的比赛,其他人搞的比赛都可以采访。但《足球》报总编谢奕指出,按照足协的逻辑,那么反过来,谁或者哪个机构认定他们的联赛,他们的产品是严重失实的,那么它就可以取消他们这种见报的资格或者是被报道的资格,他觉得同样是不成立的。如果中国足协对他们取消《足球》报采访资格之事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理态度的话,他们会起诉中国足协。双方的争论还在继续。业内人士认为,争论已经超越了足球的范畴,折射出了关于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一些问题。 
  王维忠:新闻媒体对于反腐,或者是对于违法违纪的人来说,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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