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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上)〔英〕洛克-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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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社会里,宣战与媾和只能由社会的最高权力者执行,因为战争或和平,对这种政治团体的力量起着不相同的推动作用,除了对这整个团体的力量有指挥权的人外,任何人都不能从事宣战或媾和,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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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社会中,这就只能是最高权力。 但是在临时自由结合的社会中,根据社会成员的同意享有这种权力的人,也都有战争与媾和之权,一个人为了他自己也可以有这种权力;战争的状态并不在于参加战争者的人数多少,而在于在没有上级可以申诉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存在的敌意。132。
实际上进行战争或媾和的行为并不是其他任何权力的证明,而仅仅是拥有使那些为他进行战争与媾和的人们进行或停止敌对行动之权力的证明。 在许多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具有这种权力,而不须有政治上的最高地位。 因而,作战或媾和不能证明凡是这样做的人就是政治上的统治者,更不用说是君主。 不然共和政府也是君主了,因为他们的确也像君主政体的政府一样作战和媾和。13。
不过,就算这是亚伯拉罕具有“统治权的标志”
,这又是不是亚当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传下给他的一个证明呢?假如是的话,它当然也是亚当的“统治权”传给别人的一个有力的证明。 这样一来,那些共和国也同亚伯拉罕一样都是亚当的继承者,因为他们也像亚伯拉罕一样作战媾和。假如你说共和国政府虽也宣战媾和,亚当的“统治权”并没有根据权利传给共和国政府,我也可以同样地说,亚伯拉罕也是如此,那么,您的论证便已站不住脚了;如果您坚持您的论证,认为凡是作战媾和的人(毫无疑问,那些共和国就是如此)的确是“承袭亚当的统治权”的话,那么,你的君主政体便站不住脚了,除非您说,凡是由继承而享有亚当的统治权的共和国都是君主国,您就可以自圆其说,不过这样作法,就真的会成为使世上一切政府变成君主制的别开生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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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了。134。
为要给予我们的作者以这种新发明的荣誉——因为我承认并不是由于我追溯他的原理而首先发现此点,并因此强加于他——我最好让读者知道(虽然看起来是那样地荒谬)这是出于他自己之口的,他曾经巧妙地说:“在世界上的一切王国和共和国中,不管君主是人民的最高的父亲,或只是这样一个父亲的真正继承人,或者由篡夺或经选举而取得王位,不论是几个人或一群人统治此共和国,不过,任何一个人,或许多人,或凡此种人物所具有的权力,仍然是最高的父的唯一的权力和自然的权力”
,我们的作者经常告诉我们这种“父的身份的权利”
,就是“君主的权力”
,特别是在所举的亚伯拉罕的例子之前一页。 他说,统治共和国的人们亦有这种王权;假如说那些统治共和国的人们具有君主的权力的话是对的,那么说,共和国是君主所统治的也就是对的了;因为,如果统治者身上具有的权是王权,那么统治者必定是一个王,于是一切的共和国就都是货真价实的君主国;那么,我们在这件事情上还须要费这么多的麻烦呢?要世界上的政府应当是什么样子,它们就得是什么样子,世界上除了君主制的政府之外,不能有其他的政府。 毫无疑问这是我们的作者能发明来把君主制以外的一切政府都排斥于世界之外的最可靠的办法。135。
但是这一切极难证明亚伯拉罕是以亚当的继承人的身份而做过君主。 如果他凭着承袭的权利而做了君主,则与他同一家族的罗得(亚伯拉罕的侄儿)
一定应该是他的臣民,他以家人的资格,比他的家中的奴仆应先有这种义务。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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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看见他们生活在一起,像朋友一样平等相处,当他们的牧人相争的时候,他们之间无人自以为有权或是地位较高,只是彼此协议分开(《创世记》第十三章)
,因而罗得实际上虽是亚伯拉罕的侄儿,亚伯拉罕和《圣经》原文都称罗得为亚伯拉罕的兄弟,这是友谊和平等的称呼,而不是统治和权威的标志。 假如我们作者知道亚伯拉罕是亚当的继承人,并且是一个君王,这似乎比亚伯拉罕自身所知,以及他打发去替儿子娶亲的仆人所知的还多了。 因为当这仆人举出这门亲事的好处(《创世记》第二十四章第三十五节)来说服那少女和她的朋友时,他说:“我是亚伯拉罕的仆人,耶和华大大的赐福给我主人,使他昌大,又赐他羊群、牛群、金银、仆婢、骆驼和驴。 我主人的妻子撒拉年老的时候,给我的主人生了一个儿子,我主人将所有一切的都给了这个儿子。”我们是否能设想,一个谨慎的仆人那样详细地夸示他的主人的昌大,假如他知道以撒将来要取得王位会把此事略去不说么?我们能否想象,在这样重大的时机,他会因疏忽而没有告诉他们亚伯拉罕是一个王——在当时这只是一个周知的名号,亚伯拉罕的邻地就有九个王——如果他或他的主人曾经想到过这是一件很有可能使他的使命得到成功的事情的话?
136。
但是,这事似乎留待二三千年之后,我们的作者方才发现,那就让他享有这份功劳吧,不过,他必须要注意,使亚当土地的一部分,就像他的全部统治权那样传给这个“嗣子”
,因为,虽然亚伯拉罕——假如我们的作者的话是可信的——像其他的先祖们一样“所享有的应该传给他的统治权,广大到和创世以来任何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一样”
;但,他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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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领土,他分封的土地实在是很狭小,因为在他还未向赫人的子孙购买一块田地和其中的洞穴来埋葬撒拉以前,他连一寸土地都没有。137。
我们的作者结合着亚伯拉罕的例子,还举出了以扫的例子来证明“亚当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依据由他传下的权利,为先祖们所享有”
,这个例子比前者更加滑稽。“以扫领着四百武装的人去会他的兄弟雅各”
;因而,他依据亚当的继承人的资格,成为一个王。 那么,四百个武装的人,无论是怎样集合起来的,就足能证明率领他们的人是一个王和亚当的继承人了。 爱尔兰有些保守党员(不问在别的国家有些什么)
,是会为我们的作者对他们有那种可钦佩的看法而感谢他的,尤其是假如附近没有一个因领有五百个武装而资格更高的人出来对他们的四百武装的权力提出异议,他们就更感谢了。 在这样一个严肃的论证中,采取这样一种无足轻重的态度——不要再从更坏的地方说吧——实在是一大耻辱。 在这个地方,是把以扫提出来证明亚当的统治权,亚当的绝对支配权是同任何其他君主依据传给先祖们的权力一样广大的,在同一章中,雅各又被引出来作为“根据长子名分而为他的众兄弟们的统治者”的一个例子。 于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两兄弟凭着同一的资格都是绝对的君主,并且同时都是亚当的继承人,长兄之所以成为亚当的继承人,是因为他率领四百人和他的兄弟相会,幼嗣则因“长子的名分”也成为了亚当的继承人,“以扫依据传给他的权利,享有亚当的用以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其权力之广大与任何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一样”
,同时,“雅各凭着继承人作为主人所具有的支配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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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兄弟的权利,支配以扫“。
“还是忍住你们的笑声吧”!
我承认,我从没有碰到过像罗伯特爵士那样精明能干的才子,用这种方法来进行辩论的。 然而,他的不幸在于,他所发现的原理与事物的本质和人类的事务都不相适合,并且与上帝在世界上确立的结构和秩序也不能一致,因而不能不经常与常识和经验发生冲突。138。
在下一节中,他告诉我们说:这种先祖的权力不仅延续到洪水时代,并且在这时代以后,“先祖”一词就可以部分地证明这一点。“先祖”一词不仅是部分地证明了世上一天有先祖,便继续有先祖权,因为只要有先祖便有先祖权,就如只要有父亲或丈夫,便必须有父权或夫权那样。 但是这只是名字的游戏罢了。 他想要谬误地加以暗示的东西,正是有待证明的问题,即先祖们依据都是从亚当传下来的权利,也都具有亚当所有的支配全世界之权,即假设之中属于亚当的绝对的普遍的支配权。 假如他肯定在世间有这样一个绝对君权继续传到洪水时代;我很乐于知道他是从什么记载中得来的,因为我承认,我找遍我的全部《圣经》,也没有发现有一个字提到此事。如果他的“先祖权”是指的另外什么东西,那它同我们现在所讨论的事情就完全无关了。 至于“先祖”这一名称怎样可以“部分的证明”凡是那些被这样称呼的人,都有绝对的君权,我承认,我殊不了解,因而,我以为,在根据这句话而进行的辩论没有进一步变得更清楚一些之前,没有必要作出任何答复。139。我们的作者说:“挪亚的三个儿子得有了这个世界”
,“并由他们的父亲把世界分配给他们,因为整个世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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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们的后裔所布满。“挪亚虽从没有把世界分给他的儿子们,然而世界却可能是为他的子孙的后裔所布满,因为”地“可以为人类所”充满“
,而不被加以分配。 因而,我们的作者在这里所提出的一切论证都不可以证明这种分配。 不过,我就承认他证明了吧,那么我要再问一下世界既分给他们了,三个儿子中谁是亚当的继承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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