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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李敖这个人-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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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理亏,且来者不善,于8月29日上午,在“市政府法规委员会”召开协议,与李敖达成了《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并于当日开出损害赔偿“国库”支票“6901元”。其中,6900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现;1元部分就是优待的罚金。李敖大获全胜。     
    


第五部分“刁民”闹衙(2)

    几乎是与此同时,李敖与高雄市“政府”的一场官司也在进行中。早在1985年4月15日,李敖出版了《我给我画帽子》一书,高雄市方面由盐埕区大仁路141号孙慧珍代为销售。6月27日,警员王聪琰将其书查扣,并出具编号第039334号“高雄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录影节目带三联单”一纸,以资证明。因为该书并未在查扣之列,李敖感觉到又有戏唱了。     
    8月10日,李敖去函高雄市长苏万成。他指出:“因台端台南市长任上,本人曾写文章揭发台端为‘台湾第一不要脸’,全市哗然,议员且纷纷以台端无耻为询。今日台端走马高雄,自然有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教唆下属王聪琰、非法扣押上开书籍、妨害本人依法发行权利之嫌,显已触犯刑法第134条、第29条及第304条之罪嫌。又台端身为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时,故意不法侵害本人发行之权利,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及第七条规定,应由台端之衙门负损害赔偿责任。”苏南成收到信后,半年多时间未予理睬。于是,李敖于次年3月13日由龙云祥律师代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高雄市“政府”收到后,无法再赖,于5月9日在高雄市警察局简报室召开协议,与李敖达成了“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除了撤销所开票据、退还查扣的两本书外,象征性赔偿请求人新台币一元,并将王聪琰调职处分。     
    在协议当天,警方命王聪琰当场向李敖报告事情经过。这位大块头警员满面羞愧,吓得话都说不清楚了。警方问李敖对王的处分“是否满意”,李敖网开一面,大大咧咧地说:“我写的书,九十多本都给查禁了,警察执行查扣时,难免弄不清楚,因而见书就扣,王警员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我想不必进一步处罚他了。”王聪琰听了,赶忙向李敖鞠了一躬表示感谢。     
    就这样,高雄市“政府”于无奈之中开出了一张壹元额的“国库”支票,李敖把它作为战利品保存了下来。     
    就在台北、高雄皆被李敖罚款后,官方在查禁出版物方面谨慎了许多,李敖的生意也似乎更加好做了。但没过多久,台中市“政府”又撞到了他的枪口上。     
    1987年6月22日,李敖得到消息:台中市军警宪及情治人员一大批,趁妈妈张桂贞在“国外”探亲之时,在头一天找锁匠开锁,闯入她在台中一中的宿舍,搬走大量书籍。李敖赶忙从台北赶到台中,料理善后。他做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后,根据官方开据的三联单上的大印,将目标对准了台中市“政府”。     
    7月1日,李敖以请求权人张桂贞的代理人身份,向台中市“政府”寄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书》。     
    五个月过去了,对方没有反应。李敖又以原告张桂贞诉讼代理人身份,在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将台中市“政府”告上了法庭。     
    


第五部分“刁民”闹衙(3)

    次年2月10日,台中地院二庭推事黄秀得判决台中市“政府”败诉。但台中市市长张子源不服,代表市“政府”提出上诉,认为扣押事宜系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签发搜索票并予执行,倘有差误,责任不在台中市“政府”。而李敖认为此理由难以成立,他的理由是:盖有市“政府”大印的三联单如何能交给警备总部使用?如此作为,在逻辑上、行政程序上、行政责任上,都是无法卸责的。对方说“收据上有‘中部警备部文化专员’孟启正的签名。”这并不能说明问题,票据上确有“孟启正”三字,但并无“中部警备部文化专员”头衔,受害百姓从何得知‘孟启正’是军职人员?即使“孟启正”是军职人员,将盖有台中市“政府”印信之空白收据,供非台中市“政府”所属人员使用,被告又焉能不负责?     
    半年后,此案在台中高分院开庭。在法庭上又出现了一则怪事。孟启正作为证人到庭,并在作证时公然表明身份,说他是“台中市‘政府’文化小组官员”,“本案由台中市‘政府’主办、由中部警备总司令部协办。”话犹未了,台中市“政府”职员和律师马上向法庭表明:“孟启正并非台中市‘政府’职员,他是中部警备司令部政二科的人。”李敖听了,立刻向庭上表明:“这里面涉及伪证或不当提示证人的问题,务请书记官详细记明笔录。”就这样,两个衙门当庭互赖、争先卸责,闹了场大笑话。     
    李敖对这场官司胜券在握。他的主要依据是:即使按照当时的查禁政令《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版物有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之情事者,对其出版发行人应依有关法令予以处分,并扣押其出版物”,明定扣押对象是“其出版发行人”,而张桂贞只是一位雅好收藏禁书的老太太,人既非“出版发行人”、住所亦非“出版发行人”住所,怎能查扣她的书?关键是,按照“出版法”第39条,只禁止“出售及散布”,并未禁止“持有”。单纯之“持有”并不犯法。本案对私人住宅破门而入,抢走“禁书”,其行为,在模式上与破门而入,抢走“黄金”、“美钞”并无二致。所以台中市“政府”要赔张桂贞才成。     
    看来事实明确,但在判决中,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翁其荣等却判了台中市“政府”胜诉。     
    


第五部分“刁民”闹衙(4)

    李敖又上诉。最后,经“最高法院”法官刘焕宇等法官判决,台中分院三法官判决错误,要求分院更审。从1989年5月3日起,该案更审。更审了一年三个月,此时,台中市长张子源也下台了,法定代理人换成了新市长林柏榕,原来的法官也换了,于是由黄奠华等法官判决原告张桂贞胜诉。但林柏榕不服,又提出上诉,案审分到“最高法院”法官李锦丰等人手中,竟认定台中市“政府”胜诉。此时,该案已历时三年四个月。     
    法庭在判决书中以书非张桂贞所有为由判其败诉。李敖母子决定据法力争。他们认为,所争者,除民事责任、司法公正以外,更着眼于宪法中人民基本自由之保障。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杨秉钺等法官认为张桂贞胜诉,于是又发回台中分院更审,台中高分院法官楚汝聪等审理了此案,听着李敖在法庭上义正词严的指控,法官们为之动容。退庭后,听到审判长楚汝聪出门时的大声赞叹,李敖感觉到自己赢定了。     
    终于,法官楚汝聪等以长达12页的判决书详述了张桂贞胜诉的理由。林柏榕虽然又上诉,但“最高法院”法官范秉阁等予以驳回。     
    1993年2月22日,李敖前后打了五年七个月的“国家”赔偿官司,终于胜利了。他大喜之下,立刻致信林柏榕:“你们官司打败了,快赔钱来!”在林柏榕采取拖延政策后,李敖又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声请状》。4月19日,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赵春碧下达了执行命令,5月12日,台中市“政府”终于开出了“国库”支票,全部赔偿(包括利息)总计新台币2348656元整。     
    


第五部分“刁民”闹衙(5)

    李敖执票在手,兴高采烈。他对人笑着说:“张桂贞老太太真后悔家里只收藏了14708册禁书,要是多收藏十倍,那台中市‘政府’不就多赔了十倍了吗?这样子,每册照定价十足收款,不打折扣,简直比卖给书店、卖给读者还划得来呢,这么好的买主,又哪里去找啊!台中市‘政府’万岁!台中市‘政府’万岁!”     
    在法庭上,李敖一连打败了三个“市政府”。在法庭外,他见到了那个参与查扣作业的派出所主管警员杨三共。他开玩笑说:“一个‘共’(共产党)就把国民党给整垮了,你三个‘共’,怎么得了,警备总部不该先抄我妈的书,应该先抓你打屁股才对啊!”杨三共满脸通红、摇头苦笑说:“李先生请原谅,我是小人物,一切奉命办事,李先生请原谅。”     
    在风波不断的官司中,李敖始终坚持坚定的斗争信念。他认为,自来衙门欺负百姓,本是常态。但这一常态能得以形成,与老百姓的消极配合有很大关系。一方面衙门欺负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逆来顺受,给以配合,这样才使这一欺负作业完成。如果被欺负的一方,挺身而斗、据理力争,跟衙门斤斤计较、纠缠不休,则衙门未必胜算,而大官人未必得可偿失。中国人自古以来便有“戒讼”的传统,这种传统实际上是在助长统治者的威风。西方人为了一文被欺,往往千金兴讼;为了一句被诽谤,往往告进公庭,涉讼经年,这种勇于抵抗、据理力争的精神正是一个进步民族的标志。作为一个现代知识分子在举世畏讼的社会就应该在这方面做出表率,引领人民步出“忍气吞声”的思想窠臼。因此,他感到一场官司下来即使只赢了“一圆钱”,其意义非凡。在打官司的心态上,自然有了一种“成固欣然,败亦可喜”的超迈,“我反正站在正义的一边,法官苟有异数,同我一边,是谓‘欣然’;法官同流合污,不同我一边,但他们的判决书可以被我遗臭万年,留为历史活证,这也不错,是谓‘可喜’”。①因此,他以做“刁民”为荣。     
    


第五部分白眼看“台独”(1)

    二、白眼看“台独”     
    “台湾独立运动”(简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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