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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利益-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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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畅春英同意把家里的两口棺材入土了?!”我听后不由为梁雨润松了口气。
“她是同意了,但真要把棺材埋下土还难着呢!”梁雨润在手机里长叹了一声。
“为啥?”
“人家受了那么多年的苦,心头的悲痛太深了。她不求别的,最主要是想法律上有个让她心服口服的说法。”
“那法院方面能不能重新判决呢?”
“这很难说。”
“又为什么?既然是明摆着当时判得不完全,就该知错改错嘛!”我说。
“事情不那么简单。”梁雨润说,“实际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事,你明知是有些问题的,特别是对案子,已经判了再翻过来,实在不是那么容易,涉及的情况有时你想象不出来。”
“不管怎么说,再难也难不过人家畅春英老太太为了要个说法,活脱脱地陪着两个死人朝朝夕夕了几年十几年呀!”我感到巨大不平,说这话的声音几乎是在喊。
“我知道,其实我除了苦口婆心地动员畅春英把家里的两口棺材埋了,更想在法律上帮她弄个明白,这样不至于死人埋了活人心里还咽不下这口积压了十几年的冤气嘛!”
“那对法院重新审理你有多少把握?”
“说不上来。现在的问题,首先是要让法院能真正从为老百姓的利益出发,不是为掩饰自己而动起来。难就难在这地方。因为时间已经过了十几年,陈年老账不好翻……”听得出,梁雨润想纠正法律上对畅春英家的判决所面临的难处远比动员受害者家属埋掉家里两口棺材还要艰难得多。
“可不管怎么说,我们的工作再难也难不过人家畅春英心怀巨大悲痛,跑了十几年的上访路,伴着两个亲人的尸体生活了这么久的日子!放心何作家,只要我在纪委岗位上工作一天,就一定要把畅春英家的事处理好……”
我们的通话就这样结束了。然而对梁雨润处理“特殊事件”的每一个进展,我几乎每天都在关注。那些日子里,我一直在想着一个农家妇女怎样地背靠两具亲人的棺材,一天天苦度人间沧桑?虽然一次次在午休和深夜的恶梦中我被各种奇形怪状的想象所惊醒,但一旦回到现实时仍无法想象世上还有像畅春英这样的事以及她在这过程中所承受的那种生者与死者共枕数千个日日夜夜的岁月!
我的心一直揪着,为苦难的畅春英,也为一心想妥善处理此事的梁雨润。
真是功夫不负有心人,有一天梁雨润从运城给我打电话过来,向我报告了喜讯:当年判决杀害畅春英大儿子姚成孝一案的河津市人民法院经过几个月的重新寻找案宗和调查审核,终于作出了“(2001)河民初字第466号”新的“民事判决”,该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畅春英系姚成孝母亲,1989年3月15日,被告胡玉信与胡玉华在同姚成孝撕打时,用匕首将姚成孝伤害致死。1990年4月12日,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胡玉信有期徒刑12年,判处胡玉华有期徒刑3年。同年7月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姚成孝死后,其父姚志忠为儿子遇害一事多次上访上告,于1995年去世之后,原告畅春英继续向有关部门上访上告,并多次到中院申诉民事赔偿部分。本院认为:二被告对姚成孝的伤害行为虽然发生于1989年,但原告方多年来一直为此事向有关机关和法院上访上告,诉讼时效因而未中断,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二被告应当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对其伤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精神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的其它之诉,因无举证,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通则》第119条、第14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玉信和胡玉华赔偿原告姚成孝死亡补偿费48765元,丧葬费500元,误工费70元,被抚养人安置费22750元,精神抚慰费3000元,共计311965元,其中由被告胡玉信承担80%,计249572元,由被告胡玉华承担20%,计62393元。
听完上面的消息,我不由心头长长地松了一口气。这口气既为梁雨润,更为总算有个明白说法的畅春英及其她的一家。
“这个结果应该说对畅春英一家是个比较圆满的‘说法’!”我说。但我又想到了另一个问题,便忙问梁雨润:“被告方胡氏兄弟那边怎么样?”
“对方自然不服,说事情已经过了十几年,该吃的官司也吃了,当时刑法既然没有规定附带民事赔偿,为什么现在要重新提及民事赔偿?他们认为时效也已经过了,所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你觉得运城‘中院’最终判决的结果会是什么?”我不由又着急起来。
“等着吧。是冤情的,人民法院总会给一个公正的结论。”梁雨润充满信心,并对我说:“你再来运城时,会有结果的。”
“五一”前夕,梁雨润在电话中告诉我,“事情快有个圆满结果了”,如有机会希望我再去一趟运城。“当然”,我很快作出了决定,于是在人们欢庆“五一”长假时,我的行程目的地则是黄河边的那块晋南大地。
到运城,梁雨润给我看了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作出的对胡氏兄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中院”的终审判决这样说: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指河津市法院2001年10月26日之判决——笔者注)认定没有出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0日给河津市人民法院的公函载明:畅春英是受害人姚成孝的母亲,多次到中院申诉民事赔偿。市政法委、中院领导都十分重视。经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的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根原审原告畅春英等多年来一直在向有关机关上访上告的事实,并依照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函,认定原审原告畅春英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判令原审被告各自的责任大小对其伤害所为给原审原告方造成的经济、精神损失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胡玉信、胡玉华诉称畅春英有诉讼请求已超法定诉讼时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至此,畅春英等了13年的一宗悬案终于在梁雨润和河津市法院、运城市中级法院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法律给了一位农家妇女一个明白的说法。只是这个“明白的说法”来得太晚了,然而它毕竟来了!
畅春英该让自己的两位亲人棺柩入土了——我从心底里这样期望。
“你想到畅春英家看一看吗?趁现在她家的两具棺材还没有入土……”到达运城的当晚,梁雨润就问我。
还用说,这是求之不得的。
第二天一早,梁雨润就带我一起来到一百多里外的河津市小梁乡畅春英的家。这是我第一次见到畅春英。我无法相信站在我面前的这位满头白发,脸上布满刀形纹的“大娘”才大我十来岁!她一看梁雨润便哭得直不起双腿,嘴里不停地念叨着“救命恩人”四个字。这使我有时间粗粗地看了一下她家的房子,那正是一个残垣断壁的破宅基,三间正房尽是用黄土垒起的泥房,那所谓的墙壁多处脱露出可以过人的洞穴。走进畅春英的家时,我感到阵阵胆怯(向毛主席保证:如果没有很多旁人跟着,我是没有胆量独自进这房的)——三间土房,有两扇门,而两具装有死人的棺材对门而放,一看便可见得。置放了十三年的畅春英大儿子姚成孝的那口棺材,在左边的房间内,是死者生前住的地方。在这里,死者曾经与同村的一位姑娘成婚并生有一女,后来姚成孝被害后,他的媳妇带着姑娘离开了这间房子,独剩下死者冷冰冰地躺在这儿十三年有余……畅春英听说我也当过兵,更是老泪纵横地拿起原本放在棺材前的儿子遗像,一个劲地哭诉起她儿子在世时是如何地“有出息”。我拿起姚成孝的遗像,觉得小伙子真的长得很英俊,而他死得又多可惜!
我向棺柩内的死者默默致哀时,心头涌起万千痛楚:年轻人,你这样默默地躺下了,却让自己的父亲和母亲受了多少罪啊?!
在另一间的灰暗小屋内,放置着的是另一具棺材,里面躺着的是1995年逝去的畅春英的丈夫,死者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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