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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旧唐书(上)-第14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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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损。尽三百六十五日,复二百四十一日行一百六十三度。
初见:入小寒已后,三日去日率一,毕于启蛰。自入雨水,毕于立夏,均去日率二十。自入小满,初去日率二十。以次三日去十九,日日去十八。以次三日去一日,毕于小暑,即依平,为定日之率。若入处暑,毕于秋分,皆去度率六,各依冬至后日数而损益之,又依所入之气以减之,名为前疾。日数及度数之率,若初行。入大寒,毕于大暑,皆差行,日益迟一分。其馀皆平行。若入白露,毕于秋分,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即去日率四十,度率二十,别为半度之行,讫,然后求平行之分以续之。平行分者,置定行度率,以分法乘之,以定日率除之,所得即平行一日之分,不尽为小分。求差行者,置日率之数,减一。讫,又半之,加平行一日之分,为初日行分。各尽其日度而迟。初日行三百二十六分,日益迟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五分。其前疾去度六者,此迟初日加六十七分、小分三十六。小分满六十,去之,从行分一,即六十日行三十一度,分同。而留,十二日。前去日分日于二留,奇后从后留。乃退,日一百九十二分,六十日退十七度二十八分。又留,十二日六百二十六分、小分三十分。亦如初定见之分,满去如前。又顺,后迟。初日行二百三十八分,日益疾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三十五分。此迟在立秋至秋分者,加一日,行六十七、小分三十六。满去如前,即六十日行三十一度。分同也。而后疾。入冬至,初率二百一十四日行一百三十六度。已后一日损日及度各一。尽三十七日,率一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已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一。尽五十七日,率一百六十七日行八十九度。毕七十九日皆同。已后三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一百三十日,率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六十度。已后二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一百四十四日,率一百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三度。已后一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一百九十日,率二百三十七日行一百五十九度。已后一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二百一十日,率二百六十七日行一百八十九度。毕二百五十九日皆同。已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一。尽三百六十五日,复率二百一十四行一百三十六度。后迟加六度者,此后疾去度率六,为定度。各依冬至后日数而损益之,为后疾日及度之率。若入立夏,于夏至,日行半度,尽六十日,行三十度。若入小暑,于大暑,尽四十日,行二十度。皆去日及度之率,别为半度之行,讫,然后求平行之分以续之。各尽其日度而伏。
镇星
初见:顺,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留,三十八日。乃退,日四十一分,一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又留,三十七日六十一分小分四。亦以初定见日分加之。满去如前。乃顺,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伏。
太白
晨初见:乃退,日一度半,十日退十五度。而留,九日。乃顺迟,差行。先迟,日益疾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若此迟入大雪已后,毕于小满,即依此为定而求行分。自入芒种,十日减一度为定度,毕于夏至。自入小暑,毕于霜降,均减三度。自入立冬,初日减三度,后十日减一度,毕于霜降,小雪,皆为定度。求一日行分者,以行分法乘定度,以四十馀之,为平分,不尽为小分。又以四乘三十九,以减平分,为初日行分。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若此平行入小寒后,十日益日及度各一,毕于启蛰。自入雨水之气,皆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自入春分后,十日减一,毕于立夏,即十五日。自入处暑,毕于寒露,即无此平行。自入霜降,即四日益一,毕于大雪,后十五日行十五度。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前顺迟减度者,计所减之数,以益此度为定度。求一日行度及分者,以百七十日减度数,馀行以分法乘,以百七十馀之,所得为之日平行度分。晨伏东方。
夕初见:顺疾,百七十日行二百。毕于立夏,依此顺疾。入冬至已后,毕于立夏,依此率为定。自入小满,六日加一度。自入大暑初,毕于芒种,自入夏至,毕于小暑,均五度。自入大暑,初加五度,后三日减一度,毕于气尽。自入立秋,毕于大雪,还依本率。从白露毕春分,皆差行。先疾,日益迟一分半。自入清明,毕于处暑,并平行,同晨疾。求差行者,半一百六十九,乃以一分半乘之,以加平行分,为初日行度分也。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此平行入冬至后,十日减日及度各一,毕于立春。自入启蛰,毕于芒种,皆均九日行九度。自入夏至后,五日益一,毕于小暑。自入大暑,毕于气尽,皆十五日行十五度。自入立秋后,六日一,毕于小雪。自入大雪,毕于气尽,皆十五日行十五度者也。顺迟,差行。先疾,日益迟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数减之,求一日行分,如晨迟准减者为加之。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西方。
辰星:晨初见,留,六日。顺迟,日行一百六十九分,四日行一度。若初见入大寒,毕于启蛰之内,即不须此迟行。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此平行若入大寒已后,二日去日及度各一,毕于二十日,日及度俱尽,即无此平行。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十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前无迟行者,此疾日减二百三分,十日行十七度四分。晨伏东方。
夕初见:顺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此疾者,入小暑毕于处暑之内,日减二百三分,十日行十六度四分。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此平行若入大暑已后,于二日去日及度各一。毕于二十日,日及度俱尽,即无此平行。迟,日行一百六十九分,四日行一度。若疾减二百三分者,即不须此迟行。又留,六日九分。夕伏西方。
推交会
交会法:一千二百七十四万一千二百五分。
交分法:六百三十七万六百二十九分。
朔差:一百八万五千四百九十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分。
交限:五万八十二万七千八百五十八分。
望差:五十四万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万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一千二百三十五万一千二十五八分。
内限:一千二百一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交时法:二万九千一十八。
推交分术
置入上元已来积月,以交会法去之。馀,以朔差乘之。满交会法,又去之。仁均本术,武德年加交差七百七十五万五千一百六十四分。馀为所求年天正朔入平交分。求望平交分术,以望分加之,满去如前,为平分。次月平分术,其朔望,入冬至气内,依平为定。若入小寒已后,日加气差一千六百五十分,毕于立春。自入启蛰,毕于清明,均加七万六千一百分。后日减一千六百五十分,毕于小满。置初日所加之分,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加平交分。自入芒种,毕于夏至,依平为定。加之,满交会法,即去。馀为定交分。其朔入灾交,若入小寒,毕于雨水,及立夏,毕于小满,值盈二时已下,皆半气差而加之。二时已上,皆不加。其朔入时交分,如望差分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见十日外,火去见四十日外,金星伏去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气差。其朔望,入小暑已后,日减气差一千二百分,毕于处暑。自入白露,毕于霜降,均减九万五千八百二十分。自入立冬,初日减六万三千三百分,后日减二千一百一十分,毕于小雪。置初日所减之分,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减平交分也。自入大雪,亦依平为定。减若不足者,加交会法,乃减之。馀为定交分。其朔入交分,如交限内限已上,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减气差。
推道在内外及先后去交术,其定交分不满交分法者,为在外道。满去之,馀为在内道。其馀如望差已下,即是去先交分。以时法约之得一,为去先交时数。交限已上,即以减交分法。馀为去后交分,亦以时法约之,为时数。望则月蚀也。其朔在内道者,朔则日蚀。或虽在内道去交而远,在外道去交而近,亦为蚀也。
推月蚀加时术
置有蚀之望定小馀。若入历一日,即减二百八十。入十五日,即加之。若入十四日,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日,即减之。自入诸日,值盈皆加二百八十,值缩皆减之,为定馀。乃以十二乘之,以时法六千五百三除之,所得为半辰之数。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初命子半以一算,自后皆以二算为一辰。不尽为时馀。若时馀在辰半之前者,乃倍之。如法无所得,为辰初。又以三因之,如法得一,名为强。若得强,若得二强,即名少弱。若倍之,如法得一,为少。凡四分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不尽者,又三之,如法得一,名为强。若得二强者,即名为半弱。若时馀在辰半之后者亦倍之。如法无所得,为正在辰半。以三因之,如法得二,名为强,即名半强。若得二强,即名太弱。若倍之,如法得一,为态。不尽者,又三之,如法得一,为强,即名太强;若得者,又二强者,为辰末。亦可前辰名之。月在冲上蚀,日出后入前各一时半外,不注蚀。
推日蚀加时术
置有蚀之朔定小馀。若入历一日,即减三百。入十五日,即加之。若入十四日,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日,即减之以为定。自后不入四时加减之限。春三月,内道,去交四时已上,入历,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反减之。夏三月,内道,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反减之。秋三月,内道,去交十一时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不加;十一时已上,值盈加五百五十,值缩不加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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