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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二十八总督(全文)-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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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7年,轩尼诗一到任,便着手改革香港对华人的施政方针,尤其注意监狱设备和对中国犯人的待遇。于是久已成为争论中心的公开笞藤,便成为他努力改革的第一个目标。叶灵凤先生分析认为,轩尼诗总督是爱尔兰人,爱尔兰人正是世上被压迫的弱小民族之一。据后人研究,当时轩尼诗总督特别同情香港中国人的遭遇,正是他的经历和秉性使然。
轩尼诗4月22日到任。6月7日有一个被判处监禁3年再笞藤3次的罪犯,这天要公开执行第一次笞刑。轩尼诗向法庭要求暂缓执行,他表示,关于香港施行笞藤的整个问题,他不久将在立法局会议上提出讨论,所以凡笞藤罪犯都暂缓执行。
不久,立法局举行会议,轩尼诗对于香港是否应该公开施行笞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说,他就任香港总督之前,曾历任英帝国海外殖民地多处的总督。他在巴哈玛及拉布安总督任期内,曾完全废除了这两个地方的笞刑。但那里并没有因此而社会治安恶化。他希望香港在他的治理下也能实现这一点。
在这次立法局会议席上,轩尼诗将他委托香港医官亚里士对于应否施用笞藤所作的报告书,作为参考文件,交给出席的立法局委员参阅。
可惜的是,亚里士医生报告书的结论,并未如轩尼诗所期望的那样,赞同香港应该废除笞藤。正好相反,亚里士认为,笞藤在香港有遏止犯罪的作用。不过过去的刑法太重,不适宜于中国人的体格,最好能依据印度的成例加以改革,那就更加适合于香港了。
立法局会议上,议员们同意了亚里士将刑具改轻一点的建议,但不同意废除苔藤。因为轩尼诗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笞藤虽然未能完全废除,但立时就有了改革:
一、刑具方面,开始废除“九尾鞭”,改用藤鞭,后来又因为藤鞭给予犯人背部的创伤过重,又恢复使用“九尾鞭”,但将鞭尾上的结废除不用;二、不再公开笞藤,笞刑仅在监狱内执行,这一点最初曾遭到警方和法院的反对,认为失去了笞藤向大众的警戒作用,但轩尼诗坚决主张如此。三、根据总督的指示,笞藤时不再打犯人的脊背,改打臀部,行刑时并将犯人的颈部和大腿予以遮护。
设立保良局
1878年底,经轩尼诗同意,香港设立保良局,单从字面上理解,保良局似乎是一个治安机关,用以保护安分守己的良民。其实,保良局是香港的一个慈善机关,它保护的主要是被逼为娼的良家妇女。
保良局的建立与香港开埠初期的娼妓制度有关,当时,香港还是娼妓合法的时代,政府准许登记的妓女在指定地区公开营业,这就造成娼妓业的兴盛,市面既有领牌纳捐的“公妓”,也有暗中接客的“私娼”。为了扩大妓女的来源,经营妓院的龟公鸨母勾结不法之徒,到内地或日本诱逼拐卖良家妇女到香港,强迫当妓女。
1872年9月24日,香港中国绅商多人联名要求香港总督坚尼地禁止迫良为娼。香港政府因此于1873年5月8日,颁布《保护中国妇女及取缔买良为娼条例》,违例者除判处监禁之外,还要受笞刑。条例颁布后,仍未能有效地制止迫良为娼的现象。与龟公鸨母勾结的歹徒,大都是黑社会人马,普通市民固然不敢招惹他们,而被拐卖的妇女多来自穷乡僻壤,更不知向哪里投诉,加上贪污盛行,执法的公差往往与拐匪狼狈为奸。有时,一些拐卖案虽被揭发,但官府只将拐匪处罚,对被拐的妇孺置之不理,任他们流落街头,沦为乞丐。
根据这种情况,当时的华籍绅商名流便于1878年发起组织以“保赤安良”为宗旨的“保良会”,一方面帮助缉拿拐匪,另一方面,负责保护与收容被拐带流落的妇女幼童。广东东莞籍的香港商人卢赓扬等4人,1878年11月8日联名上书总督轩尼诗,揭露拐匪罪行。据《香港保良局百年史略》记载,骗匪“诱良家妇女到港,初诡骗为佣,继则逼勒为妓,或转贩外洋,或分售各地,童男则卖作螟蛉,童女则鬻作娼婢。”因为东莞县拐案特多,在港华商愿集众捐资,遍悬赏格,购线缉拿。当年年底,由东华医院绅商协助筹组了保良局。保良局一方面开始“保赤安良”的工作,一方面等候香港政府批准注册。
1879年5月,获香港政府批准注册,成为合法团体,名为“香港保良公局”,同时,港府命令署巡理府法兰西士草拟了保良局章程。章程第三条中规定:“此公局之设,特为保早期保良局总理
护妇女及幼童起见。一、为查禁拐匪及被拐之人。二、凡有男女被拐到港,或为娼婢,或贩卖出洋,公局必须设法挽救,使之各回原籍。三、凡遇此等被拐妇孺,系要待官讯断,方能发落。如未送原籍之前,公局必要收留抚养。四、若被拐之人无家可归,公局须要代择配偶,或设法以安其身,故要建造房宇一所,使无家可归之妇女幼童,得以驻止安身,所捐款项,专为筹此事件而用。”
从1878年保良局建立,到1891年的13年中,经保良局救助,脱离拐匪魔掌的妇孺有数千人之多。
自保良局成立后,由会董梁安、曹而亭、许蔚臣和华籍议员伍廷芳等联名,请求轩尼诗拨出上环大笪地一幅地段,兴建华商会所和保良会会馆。
轩尼诗总督对这项申请,初时表现得颇为热心,除允拨地之外,更表示将奏请英国政府,拨款四万港元,资助兴建会馆费用,但终迫于种种压力,后来竟全无下文。不久,幸而得到当年东华医院的董事协助,借出了普仁街“平安”、“福寿”两幢楼作办公地点,让寻获的妇孺暂时有栖身之所。
到了1891年,当时保良局首席总理与东华医院的董事们,向政府申请,将东华三院管辖之广福义祠在普仁街的地段,转作保良局之兴建局址。
当时第十一任港督罗便臣很快便批准此项申请,政府又拨出2万元,加上罗便臣私人捐出3万元,共获得5万元的建筑经费,解决了局址和兴建经费问题。
早期保良局由于负有协助缉拿拐匪的特殊任务,所以该局的总理拥有相当的权力。他们可以凭借挂在襟前显示身份的具名银牌,遣使街上任何警察,拘捕嫌疑拐匪。
保良局总理还有另外一项特别任务,就是审讯被拐骗而救回的妇孺,这种审讯工作多在晚上举行。在拐带盛行时期,每星期要开堂二至三个晚上。
审讯的过程是,先由华民署属下之警察将案中妇孺带到局内的大堂齐集,然后由值班的总理开堂逐个问讯。
审讯的内容包括被拐妇孺的身世、籍贯、家庭背景、被拐原因及经历等。审明情况之后,如属有家可归的妇女,便呈交华民司批准遣回原籍与家人团聚;孤苦伶仃,无家可归的孤儿寡妇,则拨入局内收容。
局内收养的妇孺,成年之后,便由保良局代为择配嫁人,使其获得良好归宿。
据记载,昔日保良局嫁女是一大盛事,有意男士先向局方登记,由局方安排日期相见,如双方都认为合适,男方自觅殷实担保人报知局方,经保良局再三调查领娶人的职业、人格及担保人的资格,认为诚实可靠者,则通知领娶人及担保人到局,由饬差带赴华民政务司署求恩准领娶。
领娶人还须自备花轿、妆奁及三书六礼,亲往保良局迎娶,由该局主席亲自主持婚礼。
迎娶之日,新娘照习惯分派“利是”予局中姊妹,每封“利是”只限一仙;为新娘梳髻者,“利是”规定二毫;服务女工,“利是”亦不超过两毫为限,局方人员则分文不取。如此廉政清明,不知记载是否完全确凿。但不管怎样,成立保良局,是为穷苦华人办了一件好事。
由轿子到缆车
修建上山缆车道,是轩尼诗当政时期的另一项建树。
19世纪,香港使用的交通工具是古老的轿子、马、马车和独轮手推车。英国人占领香港初期,港岛的马路极少,多是窄街陡巷。当时外国人住在环境幽美的山顶区,华人富商多住在半山区,出入十分不方便。于是有人从广州运来一批轿子(俗称山兜),成为当时主要的交通工具。那时的轿子除了官员乘坐的绿呢大轿和迎亲用的花轿,还有营业轿和长班轿两种。营业轿设备简陋,只有两名轿夫,平时摆在街头巷尾或山脚下,等候雇客乘用。长班轿是有钱人家的专用轿,轿身装饰华丽,一般配有四名身强力壮、嗓音宏亮的轿夫,轿夫身着号衣,胸背两面都标有轿主的姓氏。出门时前呼后拥,神气十足。
在地势平坦的地方,除了轿子作交通工具外,还有独轮手推车,从新界的大埔、沙田等地到九龙,主要靠这两种运输工具。
为了解决山上有钱人家上下山困难,港府酝酿修建缆车道。直到1882年,香港政府称,有私人机构要求承办修建缆车道,就颁布了修建缆车道与电车道的有关条例。条例的基本要点,大致包括设计的体制、牵引的动力与行驶的路线等项。对于缆车行驶路线条例规定得具体而确切。缆车道全程共分六段:
第一段从第471号地段大佐治街起,经轩尼诗道(海旁东)、湾仔道、大道东、止于湾仔街市。
第二段跟第一段衔接,经大道东、大道中与大道西,止于第219号地段。
第三段跟第二段衔接,经大道西,止于第187号地段水兵俱乐部。
第四段、第五段跟第一段衔接,从第471号地段大佐治街起,至筲箕湾第7号地段止。
第六段起于陆军兵房所在之西南花园道,向南直上坚尼地道、梅道、宝云道与白兰特顺道,止于域多利山峡以北。
第一段至第五段,为后来电车的行驶线,第六段为缆车的行驶线。为了急于解决山顶英国人的上下山问题,决定首先开辟第六条线路。
在香港政府颁布有关条例后,批准由毕其利赞臣、大卫沙宣、云仙史蔑与嘉活晓士4家私人公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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