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娼妓的历史-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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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欢喜佛
石雕弥勒佛(近代)
各种文化之间的渗透一般来说是双向的(当然不是等量),市井文化在被上层文化有意识地撷取的同时,自身也受到了对方的影响和熏陶。比如皇帝、王公、贵族出入于青楼妓院,在自觉与不自觉间便会把宫廷文化习俗带给了娼妓。《宋史·舆服志》载:“丁瓘言:衣服之禁尤不可缓。今闾阎之卑,倡优之贱,男子服带犀玉,妇人涂饰金珠,尚多潜侈,未合古制。”娼妓以“卑贱”的身份地位,竟敢模仿宫廷夫人小姐的装扮,真是世风日下,这是令统治阶级无论如何都难以忍受的事情,故而下令禁止。但这种禁令的作用,似乎微乎其微。到了明代,这种风气更加盛行。明陈维崧《湖海楼诗集》写其在扬州的所见所闻说:“隔江十四楼中女,多少珠帘学内妆。”可见,市井绝不是促使社会堕落的消极之物,而是社会进步、文化发展的神奇催化剂,推动着文艺、科技的萌生、发展,促进着社会习俗观念的演变。
中国娼妓文化具有漫长的时间跨度,复杂的嬗变更替,具有卑贱和优裕、屈辱和附庸二重性,它与中国社会文化方方面面有着千丝万缕的勾联。娼妓文化对旧时代具有强烈的无与伦比的揭露作用,它在中国古文化史上自有其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价值。
贺兰山交媾岩画
中国官营娼妓制度的历史轨迹娼妓的起源(1)
汉宫春晓图局部(明。仇英)
一娼妓的起源
西洋娼妓起源于“宗教卖淫”(Religious Prostitution)或“神圣卖淫”(holy Prostitution);早已成为西方学者研究的定论。通常认为公元前3000年的古巴比伦王国就出现了妓女,在汉谟拉比王当政时期(公元前1750年前后),神殿里除了男祭司、佣仆、工匠外,还有不少很受人尊敬的女祭司;另外,还有居于“神”与“祈祷者”之间服务的“圣娼”。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历史》中有这样一段记述:“巴比伦人有一个最丑恶可耻的习惯,这就是生在那里的每一个妇女在她的一生之中必须有一次到阿普洛狄铁的神殿的圣域内去坐在那里,并在那里和一个不相识的男子交媾。……这里总是有大群来来往往的妇女。在妇女中间,四面八方都有用绳子拦出来的通路,而不相识的人们便沿着这条通路行走来作他们的选择。一经选好位子的妇女在一个不相识的人把一只银币抛向她的膝头并和她在神殿外面交媾之前,她是不能离开自己的位子的。但是当他抛钱的时候,他要说这样的话:‘我以米利塔女神的名字来为你祝福,’……银币的大小多少并无关系。妇女对这件事是不能拒绝的,否则便违犯了神的律条,因为一旦用这样的方式抛出去的钱币便是神圣的了。当她和他交媾完毕,因而在女神面前完成了任务以后,她便回家去;从这个时候开始,不论你再出多少钱,便再也不能得到她了。因此,那些颀长的美貌妇女很快便可以回去,但是那些丑陋的必须要等很长的时间才能够履行神圣的规定。有些人不得不在神殿的圣域内等上三、四年。”神庙妓女这个现象,把人类的性提高到几乎神圣的地步。性关系中的男性在某种程度上是神的代表,妇女们则毫不怀疑自己完成了与神的契合。性行为是不容许人们亵渎的,贬抑它就是蔑视神灵的威严和践踏神的光荣。
清末官嫖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卖淫“直接起源于群婚制,起源于妇女为赎买贞操权利而作的献身精神。为金钱而献身,最初是一种宗教行为,它是在爱神庙举行的,所得的钱最初都归于神庙的财库。阿尔明尼亚的阿娜伊蒂斯庙、科林斯的阿芙罗狄蒂庙的庙奴,以及印度神庙中的宗教舞女,即Baiaderen(葡萄牙语bailadeira——舞语一词的讹误),都是最初的娼妓。这种献身起初是每个妇女的义务,后来便只由这些女尼代替其他所有妇女来实行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62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罗素在《婚姻革命》中说:“圣娼是古代极为盛行的另一种制度。在许多地方,普通有身份的女人常到寺院去与祭司或偶然相遇的陌生人性交。另一方面,那些女祭司本身都是圣娼。这种风俗也许是出于通过上帝的恩赐去得到女人的生育,或用巫术去得到庄稼的丰收的目的。”(罗素《婚姻革命》第25页,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
神庙卖淫在古塞浦路斯、古埃及等地都有,即使东方的古印度,也有类似的“佛陀之娼”。(江晓原《性张力下的中国人》第21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可见,在西方文明古国确实存在过一个“圣娼时代”。
中国古代娼妓是怎样产生的,史学界对此问题的看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起源于“巫娼”
此种观点以王书奴先生《中国娼妓史》一书为代表(1934年11月由上海生活书店出版)。王书奴认为,中国娼妓起源于殷商的女巫,并把那个时代称之为“巫娼时代”。
(二)起源于“女乐”、“倡优”
此种观点以武舟先生《中国妓女生活史》一书为代表(1990年8月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武舟在本书中力驳王书奴之说,斩钉截铁地断言:“中国古代历史上根本不存在一个所谓的巫娼时代。”他认为,“最早的妓女就是为满足奴隶主的娱乐需要而产生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女奴隶都能够充当他们的妓女的,他们必须是姿色超群、擅长歌舞伎艺的女子。因此,有籍可查的中国最早的妓女是供天子诸侯宫中娱乐的女乐、倡优。”
(三)“多种来源”说
此种观点以刘达临先生《中国古代性文化》一书为代表。(1993年10月由宁夏人民出版社出版)。刘达临认为,“后世的妓女在古代可能有多种来源,或者可以说,有几种因素对妓女的产生有影响;同时,对妓女的性质也应加以界定。妓女,一般说来,是以卖淫为业的妇女,而卖淫,则是以肉体换取金钱。如以这个标准来衡量今日的妓女,当然是完全符合。但如以这个标准来衡量古代的所谓妓女,就不完全符合了。例如‘宗教妓女’,女子和多个男子性交,其目的是为了宗教信仰,是为了履行对神的义务,而主要不是为了金钱;再如‘家妓’,女子处于被奴役的地位,被迫为某个统治者或某几个统治者(如官宦子弟、官僚的下属等)提供娱乐服务或性服务,其目的也主要不是为了金钱。以上这些性质都和后世对妓女的理解不同,可以称之为‘妓女的雏型’,她们对后世妓女有很大影响。当然,从她们为许多男子提供性服务来看,称她们为妓女也未尝不可。”
比较上述各种观点,笔者以为我们尚不能简单地、武断地否定王书奴先生之说。因为巫娼在古代中国社会中的痕迹,是无论怎样都抹煞不掉的。
男欢女爱瓷雕系列(近代)
中国官营娼妓制度的历史轨迹娼妓的起源(2)
在原始社会,人们想像中的神灵是贪恋美色的。为了满足神灵的这一欲望,人们只得以美色去娱乐它们。诱以美色的方式有二:一是以美女做牺牲,用沉河或烧死的方法,使她们的灵魂去作神灵的妻妾;二是用绝色女巫去取悦神灵。
以歌舞娱神,只满足了神的视觉感官,满足不了神的情欲,还得有一种能够以身祀神的女子,去做神的情人。于是,女巫应运而生。
女巫既能够以身祀神,又能够把神的喜怒哀乐告诉人间,所以便成了人神之间的媒介。女巫大多为能歌善舞,巧言利舌,倩笑美盼,风情万种的有姿色女子,她们甚或以裸体祭祀来取悦神灵。1981年11月,浙江绍兴出土的越人墓中有一青铜神庙模型,庙中的祭师及女巫均为裸体。“考古发掘出的长江流域的文物,往往出现女巫裸体歌舞祭祀的场面。如此种种,都说明傩文化曾有过裸祭的历史。”(林河《〈九河〉与沅湘民俗》第93页,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0年7月版。)
女上位春宫图(清代)
神是人们按人间的模式创造的。从现有资料来看:凡以美女作牺牲、裸祭媚神的历史记录,都发生在男神时代。显然,神就是男性。如何才能使神真正享用美女的艳情呢?女巫们便用与男子交合的方法把自己的才色奉献给神。这就有了郑国溱洧“禊礼”上的男女“尽情戏谑欢会”,有了齐国川闾祭会上的“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堂上烛灭,罗襦襟解”,也有了屈原笔下山鬼在风雨之夜等待情人,也就有了宋玉幻想中的神女与楚王的朝云暮雨了。女巫与男人在祭礼上交合以通神,这便是《尚书·伊训》中所说的:“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有殉于色货,恒游于激畋,时谓‘淫风’。”《晋书·夏统传》更记载了女巫章丹、陈珠二人在夏统家祭祀先人时,与夏统的从兄弟等人“纵奢淫之行,乱男女之礼,破贞高之节。”从某种意义上说,唐以前是“神妓文化”的时代,至唐代才开始转变为“人妓文化”。周穆王与西王母,楚王梦高唐,直至曹植《洛神赋》中宓妃的“解玉佩以要之”,都可以看作是“神妓文化”的产物。
明代宫中图卷局部(明。杜堇)
江晓原指出:“据我看来,王说未必全谬,武说却明显失于武断——巫娼在中国社会中的痕迹,直到明朝还存在。”他举了《中国志》(又译《中国纪行》)为据。中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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