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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承诺-第5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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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這完全兩樣;“各種人民團體組織之成立,無論下級團體或上級團體,均應先經政府之許可”(《人民團體組織綱領》第四條)。在《人民團體開會規則》第二條也有同樣的規定:“……每次開會應於會期前將開會事由、時間、地點等呈請該主管官署及目的事業主管官署……”。這就是把人民的基本自由交給行政機關控制,人民要集會結社,必須去請求“恩准”,反之,就構成“犯法”行爲。可是,現在既然廢除了這些法令,那麽這種不合理的“特許”制度就不應存在了。人民可以自由集會結社,不受單行法令的束俊
其次,這些法令又賦予軍警憲兵及行政機關以任意干涉和解散人民集會結社的權力。所謂《非常時期取締集會、演說辦法》,就是在民國二十九年爲此目的而設的。規定警察可以有權隨時命令一個集會一個人的演說中止。又如《非常時期團體組織綱領》第一條上規定:“各種人民團體,除受中國國民黨之指導、政府主管機關之監督外……並受軍事機關之指摚А保煌瑫r也有“明令解散”之權。這樣,凡主管官署認爲不適合的就可任意加以刁難或解散。以如此廣泛的權力交給官署,便是給以侵害人民自由的全部權力。所以英美警察在平時就根本洠в薪馍⑷嗣窦瘯Y社之權的,只有認爲某種集會可能發生颍齺y時,英國警察才可以稟准內政部,當場宣讀颍齽臃ǎ箷自動解散;假如警察機關判斷錯铡須負一定責任。美國的法律亦大致如此。顯然地,兩相比較,英美是合理得多了,我國的作法是要不得的。這次政府當局既已通知過廢止,當然就是把所謂“主管官署”的這種權力取消了,不再給軍警機關以侵害人民自由的“令法”權利。
最後,由行政官署委派民袌F體中重要主持人員的制度,也是在這些法令中規定的。人民集會結社,原本是自己的事情,他們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來決定組織的形式和選舉與任用一切負責人員,而不應該遭受外力之牽制與干涉。可是,我國過去就不是這樣的,政府硬要指定職位,派遣人員,比如在《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綱領》第十條確定:“各種職業團體應設書記一人,以曾經特種訓練合格之人員充任,……得由政府指派”,其職權是:“負推進各該團體各種活動之責任”。這一來,縱然除指派職員外,民袌F體另外還選出了大家信任的人物,也還是洠в杏锰帲驙懸呀o政府指派的“書記”一攬大權,全都包辦了,這還說得上什麽人民團體呢?這種制度當然也不是應該可保留的了。
從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在這些法令未廢止前,中國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既受到特許制度的束俊蛛S時會受軍警和“主管官署”的干涉,經常會務也常爲官派人員所把持;另一方面在廢止了這些法令以後,一切束俊嗣褡杂傻男袪懸咽シ傻母鶕趋幔嗣窬蛻撆Π岩咽ザ嗄甑淖杂赡玫绞郑伊⒓窗阉用起來。
我們希望,政府方面趕快把這些已決定要廢除的徹底廢除,並且繼續審查是否還有別的同類的法令也應廢止,在這次決定要修改的法令中,有三種是關於集會結社的。當局到底準備如何修改,也希望快快公佈,因爲這三種法令原文也有種種極不合理的定規。如《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中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向主管官署申請許可”(見該法第十條)。這和已決定廢止的《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綱領》中的規定也是一樣的,也應該廢除才好。又如工農組織團體,在《工會法》、《農會法》尚未廢除的今天,也照樣有法可懀右韵拗频摹R虼宋覀兿M麖氐讖U除這些法令的束俊晃覀內嗣褚矁嵙繋椭鸭@方面的法令,提供出來,請求政府以明令廢止。
在人民方面,在恢復了自由的時候,爲了哂眠@些自由,就應該充分哂闷饋恚虼耍涂梢猿闪⒏鞣N必要的團體會社,並且依法改造和充實原有的人民團體。過去的人民團體,內部的組織與人事,可能有很多地方是不合民主原則的,不適合各該團體會員的要求,就可以根據各該團體會員的意志來加以改造過,使它成爲名符其實的人民團體。
集會結社自由的根本權利,又重新回到人民手裏來了,我們應該好好的哂盟l展它,讓他在整個民主建設事業中,表現出更輝煌的成果來。
——《新華日報》社論1946年2月18日
人民自由又遭損害,內政部頒限制撸蟹
—— 在“呈報”、“審查”的一串
規定下人民撸幸褵o自由可言
本市消息 內政部公開頒行一種限制人民撸凶杂傻姆睿蹇谑恰翱稚杂胁簧鳎阋杂绊懮鐣刃蚺c公共安寧”。據中央社訊,其要點如下:負責籌備撸械娜藛T,需于事前將姓名、年齡、職業、住址、撸凶谥肌⒓瘯攸c、進行日期及時間經過路線等呈報當地“治安主管機關”。散發的印刷品和張貼的標語須事先送當地“治安主管機關”審查。上項法令,已由內政部發致全國各省市地方機關,本市市政府業已接到,且已分令警察局及各區公所“遵照辦理”。有了這個“法”的根據,今後各地當局更可以隨意于事先防止臨時禁止一切人民團體之撸小H嗣襁'行已無自由可言了。
——《新華日報》1946年5月13日
快釋放政治犯
政府早經明令公佈釋放全國政治犯,但直到今日仍有成千上萬的人被囚冤獄,未獲釋放;並且仍有成千上萬的無辜被囚的人,在遭受著非法的毒刑拷打,甚至暗地慘遭殺害。今日何日,人民仍受此荼毒?啊,死者不得瞑目,生者能不刺心痛憤!
杜重遠先生不明不白的死了,今又聞得羊棗先生含冤殻溃袊牵愕膬炐愕膬号烤狗噶撕巫铮靠箲饎倮⒑推浇▏_始,國家正在用人之時,他們卻竟屈死冤獄,怎能不叫人感到萬分痛心!成千成萬的學者、專家、教授、進步的青年,無故被捕入獄,受著非人的待遇。他們正是中華民族的精華,才高有能的優秀兒女,他們爲國家爲人民奔走呼號、不遺餘力,不但不得國家的敬重,反而治罪下獄,有些害民禍國的敗類,不但不遭誅戮,反而冠戴優加,橫行不法。這樣下去,民心怎能得乎?
我大聲呼籲:立即實行蔣主席四項諾言,立即釋放全國政治犯!嚴懲虐待犯人、毒殺犯人的兇手!未獲釋放的政治犯應切實保證他們的生命安全,不准再有虐待和私刑拷打犯人的非法行爲。
——《新華日報》1946年2月18日
法治與人權
一 立法必須依據人民的公意創制
衡陽《大剛報》:“……一般對法治往往有所铡猓誀懛ㄖ沃畼O,只在要求人民守法。其實法治和非法治(人治)之分,初不在法律之有無,亦不在人民之是否守法。真正的法治和非法治的分別,是在於這所謂法,是否最後淵源于民主的公意?這所謂守法,是否執法機關的本身行爲也須依照一定的法律?而法治之極,則不在人民是否守法,而在執法機關的政府本身的一舉一行,是否悉合法度?”“法治的真義,不在人民是否有法爲‘守’,而在政府官員之是否依法爲‘治’。然則怎樣才算真正的法治?從政治學的一般的觀點看來,至少有下列幾點:(一)法治狀態下的所謂法,最後必依據於人民的公意而創制,故法治必須以民主爲其內涵,倘法律最後決定於個人或少數人的意思,則一切依法,便成爲毫無意義……。(三)最後而最重要的一點,即在法治之下,一切合法進行的公私行爲,非依法律,絕對不能變更之。因爲法治的起碼要求,在於建立合法的社會秩序,合法的社會秩序之所以能建立,在於一切合法的行爲,受到法律的保障”。
二 真法治必須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上
雲南《正義報》:“所謂法治,即建立一個健全的法度,這個法度是全國人民所共同議決的,也就是全國上下,都要在這個法度的規範之內行動,任何人不得摺矗魏稳瞬坏眉右宰兏薄!拔覀冋J爲今天問睿年P鍵,倒不是要不要法治的問睿且囊环N法治的問睿R驙懛ㄖ斡姓娣ㄖ魏图俜ㄖ沃郑@是我們不能不加以分別清楚的。什麽是假法治呢?我們且看封建時代,同樣有一套法律,可是這個法律是爲了便利控制人民而設的,皇帝及其特權階級是站在這個法律之上的,他們可以執行法律,也可以抛棄法律;他們可以創造法律,也可以毀滅法律。換言之,法律的執行是他們束俊嗣竦墓ぞ撸麄儽旧韯t可以不受法律的支配”。“什麽是真法治呢?概言之就是建築在民主政治的基礎之上,而作爲民主政治之表現形態的法治,它必須具有這幾個特徵:第一、國家必須有一個真正上下共守的根本法——憲法;而從這個根本法所派生出來的一切法律,也爲全國上下所一體共守……,第二、憲法的作用,主要在保障人民的權利,而限制政府的權力,防止其濫用權力。故國父中山先生說:‘憲法者,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在這種原則之下,杖缰猩较壬f,政府只是人民的公僕,它洠в袩o限制哂梅傻臋嗔Γ仨毷軕椃ǖ闹洹M瑫r,在憲法的規範之內,它必須保障人民的權利,不得侵犯。第三、選擇保障人民權利的憲法及其所派生的一切法律,其制定權、修改權及廢止權,應當掌握在人民手中,或委諸代表人民的民意機關。同時,政府當局不僅要受人民的監督,而且人民應有選舉及罷免之權。一名話,要認真實行中山先生的‘民權主義’,要行使直接民權,使人民獲有選舉、眩龥Q、罷免、創制之權。”
三 應有一可守的法
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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