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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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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在美国尤其为甚,在那里,社会主义的观点现在已很少能够听到,而极为激进的契约学说则流行一时。
我将把后者称为契约主义理论或者说契约主义〔contractarianism,在美国,它通常被称为自由意志论(libertarianism),但是在欧洲和澳大利亚,自由意志论(libertarian)指的是社会主义运动中无政府主义的一翼;因为我的讨论从中受益不少,所以我将继续使用这一非美国的用法〕,它的古典表达形式就是霍布斯的理论。
“个体”是契约主义学说得以产生的基石,以致于社会主义和女性主义现在都依赖着“个体”,正是借助于它,他们才与契约主义联起手来。
对于社会主义理论来说,无论是接受还是摒弃作为所有者的个体,都是必要的,当社会主义者忘记这一点时,从属(雇佣奴隶制)消失了,只有剥削还为人所见。
对于女性主义者来说,虽然接受“个体”可能在政治上是必要的,但摒弃它也是一样,当女性主义者忘记这一点时,她们就默认了对女性的男权建构。
在当代契约主义者看来,或者,用黑格尔的话说,从“契约的角度”来看,黑格尔,TM诺克斯(TMKnox)译:《法哲学原理》(Philosophy of Right),第163页。
社会和社会关系不仅起源于一个社会契约,而且人们还可以把它视为是一个无穷无尽的单个契约的系列。
这种观点的含义可以通过一个旧的哲学难题来说明。
古人相信宇宙立在大象上,反过来,大象又立在乌龟的背上;但是乌龟又立在什么之上呢?一种答案是,乌龟又在乌龟之上,如此无穷。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在社会生活中,契约建立在契约之上,如此无穷。
并且,契约和契约关系是没有限制的;甚至公民从属的最终形式——奴隶契约也是合法的。
公民奴隶契约与任何别的契约并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
由契约而获得的公民自由可以体现为奴隶制,社会主义者和女性主义者在利用契约以及作为所有者的个体的观念时,应该就此打住了吧。
人们一旦重提性契约的故事,就会对许多熟悉的反对契约论的观点做出不同的解释,而无论这些观点是来自左派,还是来自契约的最大理论批判者黑格尔派。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批判者也没有能够越过原始男权契约的范围,因此他们的批判往往是片面的。
例如,对于婚姻隶属关系,他们不是核准,就是置之不理,“工人”的男权建构从来没有得到认识,公民奴隶契约的含义从来没有得到澄清。
但这并不是说,从性契约的角度对男权制进行研究是一项很直接的任务;这方面很容易产生误解。
例如,某些女性主义者已经注意到把妇女仅仅视为男权的从属者,视为被动的牺牲品这一广为流传的观点,把焦点放在男权从属上会强化这种观点。
然而,强调男权从属起源于契约并不是说妇女只能接受她们的地位。
相反,正因为妇女(还有部分男性)自17世纪以来一直在对男权主义关系进行抵制和批判,所以人们才有可能理解契约是如何被视为自由和反男权的、而同时它又是性权得以更新和维护的主要机制。
我这方面的研究就以他们的抵制为基础,我在下文还要谈到他们对契约论所作的被人所忽略的批判。
对原始契约以及一般契约所确立的从属关系的关注本身可能就是误解的另一个来源。
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富有影响的研究可能包含这样的观点:性契约的故事会产生一种权力和统治观,用旧的法律语言来说,这种权力和统治观“只以法律的陈述和禁忌的运用为中心”。
M福柯:《性史》(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第1卷,《前言》,第85页。
当然,法律与契约,服从与契约是息息相关的,但这并不是说契约只涉及法律,或者用福柯的话说,只涉及原则、标准化和控制。
福柯在《性史》中认为“从18世纪开始,(新的权力机制)控制了男人的存在,控制了作为活体的男人”。
同上,第89页。
然而,从17世纪开始,当原始契约的故事第一次出现时,一种新的顺从和惩罚机制使得男人得以控制女人的身体和女人的生活。
(据说)原始契约导致了现代法律的产生,而日常生活中的真实契约却形成了一种现代所特有的方法,它确立了性、婚姻和就业间的局部权力关系。
公民国家和法律以及(男权)原则并不是两种权力形式,而是现代男权制复杂多面的统治结构的不同层面。
通过讲述契约的故事,可以揭示所谓“男性”与“女性”之间的性别差异以及被视为一种政治差异的性别差异是如何成为公民社会的核心的。
女性主义一直非常关注性别差异,女性主义者现在面临着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在现代男权制下,性别之间的差异被视为一种根本的自然差异。
男人对于女人的权力被视为是对自然的相应秩序的反映。
那么女性主义者应该如何对待性别差异?问题是,在一个契约论广受欢迎的时代,性别差异具有政治意义这种男权观很容易使人认为,把妇女视为妇女的理论会使借助于自然的男权思想得到强化。
女性主义对此所做的适当反应似乎就是,尽量不提政治生活中的男女差异;例如,所有的法律和政策都应该是“中性的”。
我将在最后一章讨论现在无所不在的“性别”(gender)这个术语。
这样的反映假定“个体”能够与有性别差异的身体分开。
契约学说也要依靠同一个假设才能断言一切有关人身权的契约都建立了自由关系。
问题是这个假设是以一个政治虚构为基础的(这个观点我将在第五章和第七章加以详述)。
如果女性主义不加批判地就占领与契约论一样的领地,那么反击男权制、直面妇女从属问题就会促进现代所特有的男权形式得到巩固。
有人认为通过使性别差异变得在政治上无关紧要是对男权制的最好反击,这就是承认公民(公共)领域以及“个体”并未遭到男权隶属关系的污染。
这样,男权制就被视为一个私人家庭问题,只要公共法律和政策像对待男人一样对待女人,这个问题就能得到解决。
然而,现代男权制并不只涉及妇女的家庭从属地位。
妇女在成为家庭里的母亲之前要与男人发生性关系并成为妻子。
性契约的故事就是关于(异)性关系以及妇女被当做具体的性生物的故事。
这个故事有助于我们理解男人用以获得从性方面接触女人身体的权力和获得对女人身体的使用权的机制。
再者,异性关系并不仅仅限于私人生活。
男权的公共表现的一个最为生动的例子就是,男人要求女人的身体像商品一样可以在资本主义市场出售,卖淫成为资本主义的一个主要行业。
有些女性主义者担心提“男人”和“女人”(women)只会强化这一男权主义的观点:“女性”(Woman)作者在复数形式的“women”(女人)与单数形式的大写“Woman”(女性)之间进行了区分,根据上下文,前者指具体的妇女,后者具有普遍的类的意义。
在中文里,女人与女性没有这样的区别。
——译者注是一个由某种生而具有的生物学特征所确定的无时间性的自然范畴。
然而,谈论女性与谈论女人并不是一回事。
“永恒的女性”只不过是一个男权想像力的虚构。
古典契约论者无疑会受到女性形象的影响,他们对自然能力论述颇多。
然而,他们对现代公民社会里男性或女性意味着什么的论述虽然是男权主义的,但也是社会政治性的。
“男人”和“女人”的意义是以何种方式决定主要社会习俗的形成的?要理清这个问题就不能依靠纯粹的自然范畴。
女人之间也存在着很多重要差异,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例如,一个年轻的悉尼土著妇女的生活与一个普林斯顿富裕的白人银行家的妻子的生活会有天壤之别。
我在别的地方还会专门提到工人阶级妇女,然而,在研究契约和男权时,女人都是女人这一事实比她们之间的区别更为重要。
例如“妻子”的社会和法律意义就超越了阶级和种族的差异。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已婚夫妇都以同样的方式表现为“妻子”和“丈夫”。
但是,性契约的故事能够解释婚姻制度;不管一对夫妇如何努力避免重蹈男权婚姻关系的覆辙,我们都不可能完全逃避婚姻契约的社会和法律后果。
最后,我要声明一点,虽然我将对有关政治权力起源的猜测进行论述(重述)并对故事中的某些遗漏之处进行补充,但我并不是在提倡用女性主义的起源故事来代替男权主义的传说。
混乱的男权制概念
原始契约的故事对现代男权制的起源有各种各样的猜测。
在重述性契约被遗忘的故事之前,我必须先谈一谈“男权制”。
对这个术语的不同意见很多,它的意义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男权制”指的是一种政治权力形式,然而,虽然政治理论家花了大量时间对不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讨论,但男权制这种形式在20世纪却一直被大多数人所忽视。
现代政治思想史的标准解释是,男权理论和男权在三百年以前就已经寿终正寝了。
自17世纪晚期以来,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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