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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4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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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契约和其他契约的不同常常备受关注。
       当代女性主义者对服从誓言却相对来说关注不多(也许是因为现在它常常不是婚礼的宣誓行为的一部分),只要原始契约故事的一半还遭到压制,那么即使是明显的服从承诺也会被契约理论的其他批判者忽视。
       就业契约给予雇主控制工人及其劳动的权力。
       工人必须听从雇主的吩咐,但是在关于人身所有权的契约里,对于服从的问题人们常常保持沉默。
       只有婚姻契约——妇女必须签订这种契约,但妇女没有所有者的地位——才明确地把服从承诺包括在内。
       如果原始契约故事所倡导的普遍自由的承诺不从一开始就表现为虚假的,那么妇女就必须参与新的公民制度的契约。
       如果男人作为平等者和男权主人的地位要想得到维持,那么妇女不得不签订的契约就必须与其他契约区别开来。
       妇女在成为妻子时同意要服从丈夫;除了私人领域的男性性权之外,还有什么更好的方式能够使男人作为性主人而得到公众的肯定呢?对契约论的批判极少把性契约考虑进去。
       因此对很多女性主义者来说,抛弃黑格尔对于契约的有缺陷的深刻见解及其男权婚姻契约观是值得尝试的。
       因此很容易就会得出一个结论:名副其实的婚姻契约尚未有人尝试。
       黑格尔对契约的批判指出了一些女性主义者在接受契约理论、尤其是其极端形式契约主义的时候所出现的非常棘手的难题。
       例如,古典契约理论家并没有讲述原始状态的故事;他们的故事是从身体起源和人体形成之后开始。
       “个体”以完全长大的成人的面目出现,具有签订契约所需的一切属性。
       同时,大多数对自然状态的描绘都没有把婴儿的繁殖和成长所必需的非契约性条件包括在内;爱、信任和家庭生活被设想为是自然而然地发现的。
       只有霍布斯才像当代契约论者一样,认为所有社会关系都是通过契约产生的,甚至连父母与婴儿的关系也是一样。
       但是,“个体”成为父母是签订了契约的吗?一个有关相互的性使用的契约可以毫无困难地包括身体的起源。
       问题是,父母是人类发展所必需的一种长期责任。
       有关相互的性使用的婚姻契约能够扩大到把生养孩子也包括进来吗?在第三章,我指出过,自然状态下,自利的女性个体很少或者说没有动机去签订一个“养育”孩子的契约。
       当然,没有霍布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障碍也会少一些,因为婴儿不会危及个人安全。
       然而,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婴儿可以不被视为一种累赘吗?一旦孩子足够大,可以自己签订契约的时候,按契约的要求,父母…孩子的关系也应当建立在明确的契约基础之上,这时,问题就更加棘手了。
       父母如何能够保证他们的心事不会白费,他们的孩子不会与别人签订一个更有利的契约呢?并且,任何人都会愿意与孩子立约;或者说,对于一个弱小的相对来说没有城府的立约
       者来说,惟一可能的契约就是奴隶契约吗?我关心的是异性性关系,不是父母与孩子的关系,因此,我只提出这样的问题,不去寻找答案。
       不过,有一点与我的主题直接相关。
       黑格尔反对把婚姻视为契约的一个理由是,它可能使这种关系受立约者的奇想和反复无常的意志支配。
       同样,杜克海姆强调,契约所创造的关系是外在的,不能持久的;它导致“短暂的关系和易破裂的结合”。
       杜克海姆:《社会劳动分工》,第204页。
       一个基于相互有利和相互使用的契约只有在它对双方都有有利的条件下才会维持。
       与一个不同的立约者签订一个新契约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是一种颇有吸引力的选择。
       也就是说,从婚姻契约中退出与签订婚姻契约是同样重要的。
       婚姻契约的当代提倡者强调的一个好处是,契约可以只延续一定时间,如五年。
       当前进行得正酣的对奴隶契约和父权主义的争论强调可解除契约的至关重要的意义。
       关于婚姻和性问题的大众书籍表述离婚的方式就是契约婚姻观的影响的写照;离婚被视为这样一种东西:“事先要考虑是否有利自己向上流动,尤其是考虑……前面有什么因素可以有助于形成一个更好的新的未来”。
       引自埃伦莱希(BEhrenreich)和英格里希(DEnglish)的《为她自己好:专家对妇女的建议150年》(For Her Own Good:150 Years of the ExpertsAdvice to Women),第276页。
       关于建议手册参看罗斯(ERoss):《“爱的危机”:19世纪70年代后期的夫妇咨询书籍》(“The Crisis of Love”:Couples Advice Books of Late 1970s),载于《符号》,第6辑,1980年,第1期,第109~122页。
       当契约只是为了相互使用和有利而签订时,它的真正意义就在于“预先为离婚做准备”。
       巴贝:(BBarber)《解放妇女》(Liberating Feminism),第62~63页。
       。
       通过立约而对婚姻契约中止的条件进行预先规定是最近才成为可能的。
       例如,在英国,1700年以前没有人离婚,直到1857年为止,离婚还只能通过议会私法才能得到批准。
       关于根据私人法而进行的离婚(申请人中包括牧师,他们在通奸者中格外显眼)的精彩研究,参看伍尔芙南姆(SWolfram)的《1700~1957英格兰的离婚》(Divorce in England 1700…1857),载于《牛津法律研究杂志》,第5辑,1985年,第2期,第155~186页。
       直到1969年,当离婚的基础成为婚姻不可补救的破裂时,离婚被夫妇双方和社会各阶层成员接受才变得相对来说较为容易。
       直到最近,离婚以及离婚者才不再是一种丑闻。
       19世纪的许多赞成离婚的女权主义者认为离婚是妻子远离残酷的丈夫的最好的方式,但她们因为担心这个问题会影响其他目标而回避这个问题;还有一些女权主义者反对离婚,因为她们担心离婚的结果会使丈夫更容易抛弃自己的妻子和孩子。
       离婚常常被视为婚姻的对立面,但是,克里斯廷。德尔菲认为在今天离婚成为婚姻的改头换面。
       她认为,因为大多数离婚妇女通常继续照看婚生子女,所以“结婚和离婚可以视为是达到同一结果的两种不同方式:共同把照看孩子的责任交给女人,共同免除男人同样的责任。
       “德尔菲:《走近家庭》,第102页。
       然而,从契约的角度来看,这种责任是否继续?这并不清楚。
       契约以及把婚姻仅仅视为一种有关相互的性使用的契约的逻辑后果就是“婚姻”和“离婚”都应该中止。
       对个体最有利的安排是根据需要不停地签订使用别人身体的短期契约。
       现代婚姻里提供的其他服务也通过市场才立约。
       普遍存在的身体和服务市场取代契约。
       契约的逻辑是,婚姻应该由有关性所有权的契约而取代。
       婚姻为普遍的卖淫让路。
       并且,签订这种契约的不是“男人”和“女人”,而是“个体”。
       这样契约就取得了对于地位(性别差异)的最终胜利。
       一旦有关自身性所有权的协定没有什么预先确定的结果,个体可以在自己认为适当的时候立约使用别人的所有权,性别差异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披头士乐队曾经唱过一首歌,叫《你只需要爱》。
       有人反对说,契约永远也不可能获胜,因为爱是它的阻碍;爱被简化为另一种外在关系,自身所有权的一个方面,例如,有人把爱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不可购买的家庭商品”。
       贝克(GSBecker):《婚姻理论:第2部分》(A Theory of marriage:Part 2),载于《政治经济学杂志》,第82辑,1974年,第2期,第2部分,第12页。
       我关注这些观点并不意味着我认为契约是无往而不胜的,而是为了揭示女性主义与契约结盟的不协调性。
       由于已婚妇女法的长期统治以及五花八门的社会和法律方式仍被用来否认妇女的自身所有权,契约的胜利对女性主义的吸引力是相当之大的。
       很容易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否认妇女的公民平等权就意味着女性主义必须争取社会承认妇女是“个体”。
       这种梦想从来没有实现过。
       “个体”是一个男权范畴。
       个体是男性的,他的性别特征是与此相应的(如果“性别特征”这一术语可以用来指一个与身体和性所有权相外在的自我的话)。
       性别特征即成为一个有性别的存在意味着什么,其男权结构就是要去占有和获得性所有权。
       至于通道是如何打开的以及所有权是如何使用的,兄弟要求平等地使用妇女的身体的故事已经很清楚地表明了。
       在现代男权制下,男性特征被认为是性别特征的范式;男性特征意味着性别统治。
       “个体”是使用妇女身体(性所有权)的男人;相反的事情是很难想像的。
       过去二十来年的“性革命”是性别特征的男权结构的一个写照。
       在开始时,人们强调要打破围绕着“性行为”的种种障碍。
       围绕着妇女的婚外性活动的大多数社会限制都已经清除。
       在契约理论看来,只有个体才能决定性是否以及如何出卖性所有权。
       契约是不附带任何预先设定的限制的。
       这一观点与女性主义的一个观点十分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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