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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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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主人合法所得的对约翰或托马斯的服务的永久权力将原封不动;因为这只不过是一种终身处于从属地位的状态,与七年(有时更长的)学徒期没有什么两样。
布莱克斯通爵士:《英格兰法律评注》(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第1卷,第1册,第14章,第424~425页。
布莱克斯通也许还会补充说,奴隶地位与妻子的终身从属地位和永久提供服务的地位并没有什么两样。
不同家庭契约彼此之间很难区别开来。
把工人和就业契约与仆人和家庭契约区别开来是在19世纪后期,当时的契约主义者认为(公民)奴隶契约只不过是一种延长了的就业契约。
那么自由工人与仆人和奴隶的区别何在?一个参与过父权主义争论的人认为“有很多就业契约是完全合理的,但其中所包含的一个协议实际上使雇员放弃了日间按自己的意愿行动的自由,甚至不得不做老板所要求的任何事情(在明确的界线之内)。
“范伯格:《法律父权主义》(Legal Paternalism),《加拿大哲学杂志》,1971年,第1期,第121页。
这种观点引起了一个问题:既然就业契约造就的是自由工人,那么他为什么必须“放弃自己的自由”呢?更准确地说,提出这个问题的必要性一直没有人意识到,因为三百年来,契约学说一直都在宣称对主人——老板、丈夫——的从属就是自由。
此外,自由问题在这里被曲解了。
契约理论的核心问题并不涉及一个人是否按自己的意愿行动,而是指人们具有以自己所意愿的任何方式听从吩咐的自由。
如果有关人士都“按自己的意愿行动”,那么经济生产——以及社会生活——即使有可能,也很难形成。
问题不在于不受限制的抽象自由,而在于工作、生产、婚姻和性生活中的社会关系。
男女关系从政治的角度来看是自由的吗?生产什么以及如何生产是集体决定的吗?或者说,政治权力是由男人、丈夫、老板、公民主人操纵的吗?自由劳动或就业不同于非自由劳动,原因据说就是:第一,工人与雇主都是法律上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两者处于平等地位;第二,因为就业契约(除非是公民奴隶契约)具有时间上的限制;第三,非自由劳动者得到的是保护,而工人得到的是工资,工资是自由交换的标志;第四,因为工人并不是出卖自身,甚至也不出卖自己的劳动,他只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或服务,只出卖人身所有权的一部分。
工人和非自由劳动者似乎处于相反的两极。
我在第三章曾经指出过,人们一成不变地用来把自由雇佣劳动者与非自由劳动者区别开来的标准并不是坚不可摧的。
一个在法律上自由平等的公民当然不可能是财产,但是旧时南方奴隶制的捍卫者宣称这种制度产生于契约,并认为奴隶不是主人的财产。
对古典契约理论家在自由劳动和胁迫劳动的区别上的看法进行考察,也会使人不得不怀疑第二条标准是否站得住脚。
契约主义者捍卫“开明”奴隶契约,却因此而表明作为自由工人的标志的就业契约的时间标准是极其脆弱的。
黑格尔说:我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把我的能力交付(别人)使用,因为,在这段时间内,我的能力便获得了一种与我的存在总体和普遍性相外在的关系。
通过外化我的全部时间,使它凝固在我的工作以及我所从事的任何事情中,我就使另一个人的财产成为我的存在……我的人格的实体。
黑格尔:《法哲学》(Philosophy of Right),第67节。
社会学家对于这种观点的反驳通常是,把零零碎碎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的情况与终身与自己的劳动相异化的情况区别开来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这一反驳有一定的道理。
但它没有反击契约主义的这一观点:否认个体具有在他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让渡自己的人身所有权的权力是一个武断的限制。
只要人们认为能力可以获得一种外在于个体的关系,可以被视为财产,契约主义的观点就是无可辩驳的。
这样来看待能力同时也暗中承认,雇主与工人的“交换”与其他物质财产的交换没有什么两样。
劳动力是为了工资的交换,接受工资是区别自由工人和非自由工人的第三条标准。
工人获得工资——但工资与保护不大容易区别开来。
我曾经说过,工人即丈夫/养家糊口的人意味着保护是工资的一部分。
并且,我们还可以从另外的角度说明,工资中包含保护。
工人与雇主的联系并不仅仅限于金钱。
工会为工人所争取的实惠除了提高工资之外还有很多,在由执行非个人性规则的呈金字塔形的管理者进行日常经营的巨型官僚企业里,提供的保护除工资之外,还包括五花八门的奖金和临时津贴。
例如,一个在澳大利亚昆士兰的矿业公司为雇工提供住所,严格地按等级进行分配,在具有良好传统的村子里,乡绅每逢圣诞节还给工人妻子两只火鸡。
威廉姆:《暴露的伤口》,第116页。
当代资本主义的管理者为了迫使工人服从,还定期审查他们的个人特点和工作习惯,在更高的层次上审查他们的忠诚与责任感。
也就是说,他们需要的是“忠实的服务”,忠实被提高到生产力的高度。
爱德华:《竞争领域:20世纪车间的变革》(Contested Terrain: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Workplace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第139~141页。
工资之所以是保护的体现,原因是,就业契约(与婚姻契约一样)并不是一种交换;这两种契约创造的都是持久的社会关系——社会依附关系。
马克思评论说资本家“获得了维持和增加资本的生产力”,他是通过一个“与交换有质的不同”的过程获得这种力量的,“只有在用错的情况下才能把这一过程称为交换”。
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1973年版,第274~275页。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契约主义的理想中并不包含资本主义就业。
就业不是雇主与工人之间断断续续的契约的连续,而是一个契约,根据这一契约,工人必须在契约期限内为某企业工作,听从雇主的吩咐(就像科斯所阐明的那样)。
胡。本尼昂(Huw Benyon)一针见血地指出,“工人因为服从而挣钱。
“本尼昂:《为福特打工》(Working for Ford),第253页。
就业契约是开放的,不是关于某一特定行为的契约,只有雇主具有最终权力决定契约的内容是什么。
艾伦。福克斯(Alan Fox)认为1875年的法令使就业契约“实际上不成其为契约”;也就是说,不再是双方自由讨价还价的契约。
如果工人和雇主能够就就业契约的条款、期限和条件而相互协商,直至达成一个互惠互利的结果,那么就业的一切方面就都必须有协商的余地。
任何雇主都不可能接受这样一种决议。
福克斯认为“纯粹的契约学说具有不利于雇主的含义,雇主的统治是否是专横的,或者说他的统治是否超出他的权力范围,对此他再也不是惟一的法官。
“福克斯:《超越契约:工作,权力和信托关系》(Beyond Contract:Work,Power and Trust Relations),第183页。
如果讨价还价可以不受限制,那么雇主所占有的政治权力(借此而使雇主成为雇主)就会消失;除了“纯粹契约”,还存在着一种由雇主所执行的就业契约。
如果工资把使依附者与契约更为紧密地结合起来的保护也包括在内,那么雇主的任务就会容易得多。
给些金钱之外的好处,在婚姻契约中,给些“慷慨的”家用钱或“帮忙”做些家务,这都是明显的例子。
当然,实施这两个契约还可以采取其他手段;丈夫可以采取暴力,国家也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强制措施,保护雇主以及更大范围的资本主义男权结构,要妻子和工人为自己的不服从行为付出代价。
女性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对婚姻契约和就业契约的批判以“交换”和“劳动力”范畴为基础,他们的批判力量因此而遭到严重削弱。
他们的论证主要以劳动力的方式展开,因此,他们的批判把重点集中在资本家与工人的交换的不公平性上;也就是说,他们关注的是剥削(这里的剥削既指严格的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对剩余价值的剥夺,也指广义上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待遇)。
他们没有认识到是依附关系使剥削成为可能,而认为依附关系是从剥削中产生的(或者说把它视为剥削的组成部分)。
马克思对此进行过阐述。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拉萨尔进行了抨击,他认为拉萨尔没有把工资视为劳动
力的报酬,而只看到了它的表面价值——劳动的报酬。
马克思强调指出如果工人在一定时期无偿地为资本家工作,那么他就仅仅只能维持自己的生存(也就是说,后者剥夺了剩余价值)。
资本主义通过延长工作日等手段来延长自由劳动;马克思写道:“因此,雇佣劳动制度是奴隶制度”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2版,第3卷,第311页。
然而,雇佣奴隶制并不是剥削的结果——剥削是这一事实的结果:劳动力的买卖中包含了工人的依附地位。
就业契约使资本家成为主人;他掌握着使用工人的劳动的政治权力——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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