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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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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里的家长通过契约而获得对于妻子的权力,他对于仆人的权力也是契约性的,并且,在某些古典契约论者和美国奴隶制的捍卫者看来,他对于奴隶的权力也是如此。
我们今天所说的“家庭”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
17世纪和18世纪家庭的许多特点都已经慢慢消失,丈夫和妻子站到了舞台的中心,婚姻契约成为家庭关系的基础。
主人与(公民)奴隶以及主人与仆人之间的旧的家务契约就是劳动契约。
婚姻契约也是一种劳动契约。
成为妻子就意味着成为一个家庭主妇;也就是说,妻子是一个在家里为丈夫工作的人。
但是,妻子(主妇)是一种什么样的劳动者?婚姻劳动契约与其他家务劳动契约或者说与当今的就业契约有什么不同?妻子(主妇)处于一种什么样的从属地位?在过去的三个多世纪里,女性主义者一直都在把妻子与奴隶、仆人相比较,在现代,人们普遍把她与工人相比较。
但是这些比较单个地来看都没有完全把握男权之下的从属的特点。
女性主义者的讨论常常没有考虑奴隶、仆人和工人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没有考虑妻子的从属地位是否有利于阐明其他从属形式。
公民社会里,奴隶、仆人、工人和家庭主妇都是通过签订契约而形成的,这一事实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由于契约的故事不为人所知,把契约划分为婚姻契约或主仆契约等,常常显得很武断。
1874年在美国出版的《论家庭关系法》一书中有一个定义:“主人是具有对他人的合法权威的人,这种权威合理施加的对象就是仆人。
“根据这一定义,公民社会里的奴隶、妻子或工人都是”仆人“,这本书用大量篇幅对法律保护之下的妻子”不能为之事“进行了讨论,似乎可以毫无疑问地肯定妻子就是丈夫的”仆人“,但她并没有被归入仆人之列。
丈夫和妻子是与主人和仆人分开讨论的。
作者还天真地说道:“主仆关系以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双方为前提;而其他家庭关系却并不尽然,……这种关系从理论的角度来说是与自由制度敌对的。
“斯库勒:《论家庭关系法》(A Treatise on the Domestic Relations),第2版,第6部分,第1章,第599页。
“自由制度”以相互平等的双方为前提。
主奴关系和主仆关系、不平等的关系都已经由资本家或雇主与雇佣工人或工人之间的关系所取代。
生产从家庭转移到资本主义企业,男性的家庭工人成为工人。
在当今,雇佣劳动者在资本主义市场的公共领域与雇主处于平等的公民地位。
妻子(主妇)仍然处于私人领域,但家庭生活的不平等关系是“生来就如此的”,因此不能不与公共世界的普遍平等分开。
婚姻契约是惟一现存的家务劳动契约,因此婚姻关系很容易被看成是前现代家庭制度的残余——封建残余,是尚未被契约改变的旧等级世界的一个因素。
女性主义者有时把当代妻子描述成一个农奴,认为家庭是一个“半封建机构”。
艾克勒:《双重标准》(The Double Standard),第106~107页。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者不再认为工人是一个自由劳动者,而认为“不自由的劳动并不是一种封建残余,而是资本主义的本质关系的组成部分。
“那么,如何刻画资本主义关系呢?某位作者曾经宣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等级关系是完成契约关系的模式“。
科里根:《是封建残余还是资本主义的纪念牌:论非自由劳动社会学》(Feudal Relics or Capitalist Monuments:Notes on the Sociology of Unfree Labour),《社会学》,1977年,第3期,第438页和第449页。
奥夫毫泽(RKAufhauser):《奴隶制和科学管理》(Slavery and Scientific Management),《经济史杂志》,1973年,第4期,第811~824页。
如果妻子与农奴相似,那么这并不是因为封建关系尚未彻底清除;就业契约也不是以等级制度为基础。
现代婚姻和就业都是契约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与旧的等级制的所有相似之点都已经在现实中完全消失。
契约是现代所特有的确立从属关系的方式,但是,因为公民从属关系起源于契约,所以它表现为自由。
封建残余和等级制的观点忽略了契约所产生的相似点与对立面。
契约关系并不是从旧世界获得其意义的,而是在与私人领域关系的对立中获得其意义的。
私人家庭关系也起源于契约——但是,婚姻契约或者说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之间的契约的意义与公共领域的男人之间的契约的意义有很大的不同。
婚姻契约是对体现在原始契约之中的自然男权秩序的反映。
劳动的性别分工是通过婚姻契约产生的。
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下,当一个男性个体征服了一个女性个体(与她签订契约)时,他就成为她的主人,她就成为他的仆人。
卢梭对公民社会发展的猜想告诉我们,妇女是如何不得不“照料家务”的,在《新爱洛伊丝》中,朱丽叶在克拉伦斯管理日常家务。
一位社会生物学家最近也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不过这次它成为科学。
EO威尔逊讲述了一个当代劳动性别分工起源于人类生存的最初时期的故事,旨在表明这种分工是人类生存的必然组成部分。
这个故事是从这一事实开始的:人类就像其他大猩猩一样,慢慢地进行自身的繁衍,母亲怀胎九月,然后又受婴儿和小孩的拖累,他们需要在白天频繁喂奶。
确保男人的忠诚对每一个女人来说都是有利的,男人会献出肉和皮毛,同时分享养育孩子的劳动。
对每一个男人有利的是,他们能够获得对于女人的性权力,并垄断经济生产。
引自斯克鲁顿:《性欲:情欲道德哲学》(Sexual Desire:A Moral Philosophy of the Erotic),第186页。
也就是说,科学表明,我们的社会生活似乎是以性契约为基础的,性契约既能确保有序地获得女人,又确立了女人从属于男人的劳动分工。
在齐尔博格对原始状态的解释中,妇女成为家里的性奴隶和经济奴隶。
合作社会主义者威廉。汤普森对于婚姻起源的猜想也与此相似。
他认为:“在开始时,”男人更为强壮,并有计谋,因此他们能够奴役女人。
要不是男人依靠女人才能满足自己的性欲的话,他们会把女人变成纯粹的劳动力。
如果男人没有性欲,如果种的繁衍不需要男人的参与,而同时又能满足性欲,那么就没有必要建立一种制度,“使每一个男人都拥有一个女人,并称之为契约。
“女人”被男人所分占……弱者常常跟随或从属于强者“。
汤普森:《人类的一半妇女对人类的另一半男人得以维护政治奴隶制以至公民和家庭奴隶制的权力的控诉》,第54~55页。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19世纪也提出了一个与此相似的观点:“每一个女人(由于男人给予她们的价值以及肌肉力量上的弱势)都处于对某个男人的依附状态……(婚姻)是长期存在的奴隶制的原始状态……(它)还没有去掉其残酷起源的污迹。
“穆勒:《妇女的从属地位》(The Subjection of Women),《论性别平等》(Essays on Sex Equality),第130页。
直到19世纪后期,妻子的法律和公民地位还仍然与奴隶相似。
根据已婚妇女法(coverture),妻子就像奴隶一样没有公民地位。
奴隶没有独立于主人的合法存在,而丈夫和妻子则成为“一个人”,成为丈夫。
中产阶级和上层阶级的妇女可以通过平衡法、利用信托契约或婚前契约来避免联姻在法律上的严酷。
巴希(NBasch):《不可见的女人:19世纪美国婚姻统一体的法律虚构》(Invisible Women:The Legal Fiction of Marital Unity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女性主义研究》,1979年,第2期,第346~366页。
但是这种例外(比较一下:并不是所有的奴隶主都充分利用了自己的权力)并不会有损有夫之妇法的力量,这种法律是原始契约所建立的婚姻关系条款的一个残余。
亨利。梅恩爵士在《古代法》里说:古代父权的应用及本质不由得使我想起英国普通法给予丈夫的特权,它与普通法所包括的妻子在法律上的完全从属地位极为吻合,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
梅恩爵士:《古代法》,第93~94页。
不列颠已婚妇女财产法(1882年)——美国的某些洲在19世纪40年代就已存在这样的法案——是为争取中止已婚妇女法、承认已婚妇女为公民个体而进行的斗争的伟大的里程碑。
但是它仅仅只是一个里程牌,对于妻子的法律地位的具有决定性的改革最近才开始,因此,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被打上了从属地位的痕迹,其中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当我们被介绍给客人时,常常使用我们丈夫的姓。
自17世纪以来,人们常常把妇女与奴隶作比较。
在前一章中,我提到玛丽。阿斯特尔的名言:与生而自由的男人不同,女人生而就是奴隶,19世纪的许多小说家也说过同样的话。
例如,在笛福(Defoe)的《罗克亚娜》(出版于1724年)里,女主人公宣称她认为妇女“生而就是自由的,……可以像男人一样享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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