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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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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是一个关于自由的故事,而性契约则是一个关于隶属的故事。
       原始契约确立了自由也确立了统治。
       男人的自由和女人的隶属都是通过原始契约创造的——这丢失的半个故事揭示的是男人对女人的男权是如何通过契约而确立的,没有它,就不可能理解公民自由的特点。
       公民自由并不是普遍的。
       公民自由是一种男性属性,它取决于男权。
       儿子推翻父亲的统治之后不仅获得自由,而且为自己保障了女人。
       他们的胜利历历记载在性契约的故事中。
       原始契约既是一个性契约,也是一个社会契约:它是性契约,因为它是男权主义的——亦即这个契约确立了男人对于女人的政治权力;它是性契约,也因为它确立了男人对女人身体的权力。
       原始契约确立了我所说的“男性性权规律”(the law of male sexright)——这一术语我是从阿德里安娜。里奇(Adrienne Rich)那里借用过来的。
       A里奇:《强制性异性关系及女同性恋的生存》(pulsory Heterosexuality and Lesbian Existence),第645页。
       契约并不与男权制相对立;契约是现代男权制得以建立的方式。
       政治理论家几乎没有注意到关于原始契约的故事的一半已经丢失,或者说没有注意到公民社会是男权制的,理由之一是“男权制”(patriarchy)通常被男权主义者解释为父亲的(paternal)统治(这一术语的字面意义)。
       例如,在对17世纪男权主义者与社会契约理论家之间的论战的标准解读中,男权被认为指的仅仅是父权。
       罗伯特。费尔默爵士(Sir Robert Filmer)声称政治权力就是父权,父亲的生育权就是政治权力的起源。
       洛克(Locke)及其契约理论家同仁们坚持认为父权与政治的权力并不是同一种权力,契约是政治权力的起源。
       契约理论家在这一点上取得了胜利;标准的解释获得稳固的基础。
       这个故事的一个关键部分再一次丢失。
       政治权力的真正起源在这种解释中被忽略了;没有故事讲述它的起源(我准备在第四章中弥补这一缺陷)。
       政治权力起源于性权或者说婚姻权。
       父权只是男权的一个方面,并且还不是原始的方面。
       男人作为父亲的权力来自男人(丈夫)对于女人(妻子)所行使的男权。
       契约理论家在抨击父权时并无意对原始的男权发难。
       相反,他们把婚姻权吸收进自己的理论,使男性性权规律具有了现代契约的形式。
       男权制很久以来就不再是父权制的了。
       现代公民社会并不是依据父亲的血缘关系和权力而建立起来的;在现代,妇女作为“男人”而从属于男人,或者说作为兄弟而从属于男人。
       原始契约在父亲于政治上失败之后就开始起作用并确立了现代兄弟男权制(fraternal patriarchy)。
       性契约的故事被忽略的另一个原因是,无论是主流政治理论家还是社会主义批判家,他们研究古典著作所通常使用的方法歪曲了通过原始公约而创立的公民社会的特点。
       男权公民社会被一分为二,然而却只有一个领域受到人们的注意。
       社会契约的故事被视为是对公共的公民自由领域的创立的解释。
       另一个领域,即私人领域被视为与政治无关。
       这样,婚姻和婚姻契约也被认为与政治无关。
       忽略婚姻契约就是忽略了一半的原始契约。
       性契约在古典著作中被婚姻契约取而代之,对此我在下文会更为详细地加以说明。
       这种取代为我们重获和重述这个已经丢失的故事带来了困难。
       人们非常容易形成这一印象:性契约和社会契约是两个分开的而又有联系的契约,性契约涉及的是私人领域。
       因此男权制似乎与公共领域无关。
       然而,男权扩张到了整个公民社会。
       就业契约以及卖淫契约(我将如此称呼)都进入了资本主义公共市场,它们对男人权力的维护就像婚姻契约一样坚固。
       公民社会的这两个领域既是分开的,又是不可分开的。
       没有私人领域就不可能彻底地理解公共领域,同样没有这两个相互依赖的半个故事,原始契约的意义就会遭到曲解。
       公民自由取决于男权。
       虽然我在讨论中时常提及有关社会契约论的古典著作,但我对性契约的兴趣主要不是解释文本。
       我重述这个故事是为了弄清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我们知道,完全可以把这样的社会视为是通过社会契约而产生的——的主要社会制度的现存结构。
       这些社会是男权社会,这一点可以通过原始契约的整个故事而得到说明;它们在历史和文化上有很多的共同点,足以用同一个故事来加以说明(我的很多一般性论点也适合很多西方发达国家)。
       性契约一旦凸现出来,20世纪后半期的男权统治与其他形式的统治之间的区别便将更加明显。
       尽管现代公民社会最为重要的制度都是通过契约而建立和维持的,但是,即使女性主义者也很少对男权制与契约之间的联系进行过探讨。
       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是契约性的,对许多契约理论家来说,就业契约是典型的契约。
       婚姻也开始于契约。
       女性主义者一直都非常关注婚姻契约,但是她们的著作和活动多半都遭到忽视,甚至大多数对契约论和就业契约持批判态度的社会主义者也对此置之不理,而他们被认为最有可能会对女性主义理论发生兴趣。
       (除了特别指明的地方之外,我的“社会主义者”是广义上的,包括马克思主义者、社会民主党人、无政府主义者等等。
       )除了婚姻契约和就业契约,我还要研究妓女和嫖客之间的契约并谈一谈奴隶契约(更明确地说,应该被称为公民奴隶契约,我将在第三章讨论这个问题)。
       在第七章的结尾,我将介绍一下由所谓的代孕母亲所签订的契约,这是一种最近才出现的新现象。
       这些契约不是受法律的限制就是被法律所禁止,我将在不同的地方讨论签订合同的各方的法律地位。
       然而,我并不是在研究合同法。
       我所关心的契约是一种社会联系原则,是创立诸如丈夫与妻子或资本家与工人之类关系的最为重要的方式。
       我所研究的财产也不是契约论通常所讨论的“财产”。
       契约论的提倡者和批评者不是把财产视为物质财富、土地和资本,就是视为个体在公民自由中可以获得的所谓利益(财产)。
       在一切契约中,我所关心的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财产——个体所拥有的人身权。
       对性契约故事有所了解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有妇女作为一方的契约会出现特殊的问题。
       这些问题从来没有在大多数古典著作中提出过,当代契约理论家对此也保持缄默。
       在至少一个半世纪里,女性主义者一再指出婚姻契约的特殊性,但是毫无用处。
       对有关原始契约的古典故事的标准解释通常都没有提到,妇女被排除在原始公约之外。
       男人制订了原始契约。
       自然状态被用来解释为什么基于自然状态下的居民的特点而签订原始契约是一种合理的行为。
       居民具有性别的不同,这一关键之点被忽略,对所有古典作家(霍布斯除外)来说,理性的差异就来自于天然的性别差异。
       对这些文本的解释忽略了一个事实:古典理论家对男性和女性、对男人和女人是什么这个问题做出的是一种男权的解释。
       只有男性具有签订契约的属性和能力,这种能力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人身所有权;也就是说,只有男性才是“个体”。
       在自然状态下,“所有男人都是生而自由”且彼此平等的;他们是“个体”。
       契约论的这一前提产生了一个深刻的问题:在这种状态下,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统治是如何成为合法的;政治权力是如何维持的?如果不否认自由和平等的最初假设,那么就只有一个答案成为可能。
       这种关系必须通过契约而产生,由于某些原因(我们将在第三章对此予以讨论),契约被视为自由协定的范例。
       然而,妇女并不是生而自由的;妇女并不具有天赋的自由。
       有关自然状态的古典画面中也包含了一种隶属结构——在男人和女人之间。
       除了霍布斯,古典理论家都声称妇女天生就缺乏“个体”的属性和能力。
       性别差异就是政治差异;性别差异就是自由和隶属的差异。
       男人凭借原始契约而将自己的天赋自由转化为公民自由。
       妇女是契约的从属者。
       (性)契约是男人得以将自己对于女人的天赋权力转化为公民男权的工具。
       然而,如果女人并不是原始契约的一方,如果她们并没有参与签约,那么,为什么古典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除外)要把婚姻和婚姻契约作为自然状态的一部分?缺乏订立契约能力的人又如何常常被认为是这一契约的一方?为什么所有的古典理论家(包括霍布斯)都坚持认为在公民社会里,妇女不仅能够而且必须是婚姻契约的一方?把性别差异建构为自由和隶属的差异不仅仅是一个著名的政治故事的核心。
       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就体现着这种有关性别差异的男权概念。
       妇女被排除在“个体”这个核心范畴的范围之外,我要表明的是,这一点是如何在社会的法律之中得到体现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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