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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英雄-第10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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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改为按照查实的人数规格建立国家相关的财务保障。想必可以使不少人即便不能超脱轮回之苦度而成佛,也能让不少佛门中人真正得以免除堕入三恶道之苦。”张海思索片刻后回答道。

    “只要用人得当不草菅人命,重典亦为善法。”破颜一时没有想到太多,只是稍加思索后应付般的说道。可当平静下来仔细思索的时候又觉得这其实何尝不是一个机会?唐宋时期佛法衰败儒家兴起,这固然有三武一宗灭佛的缘故。可大乘佛教中功利敛财之风乃至僧侣的种种迷信下的特权又何尝不是使其丧失民间信任以至于不可能在这数百年来得以壮大的重要原因?这些现象当然不可能彻底清除,最可能的情况自己这些名寺上层的利益不会损失多少,却可以大大约束佛门下层。尤其带来的威信提高则可以壮大整个佛门的势力。

    可此时的破颜并没有被闲谈冲昏了头脑,再了解到张海本人对于佛家并无自己以前想象的那类恶意的时候终于向张海请罪般的跪了下来:“是贫僧以前听信谗言一时糊涂,误会了施主,才会把一些事情隐瞒至今。”

    随后,破颜把自己了解到的城内寺院中厂卫的情况向张海主动做了坦白。

    “你虽有罪,难迷途知返当能在一定程度上将功补过。不过,我希望不再有人把我的这种信任还有今后我们共同曾在青州的当做资本来炫耀。”张海也终于对破颜叮嘱道。

    同破颜的会面一定程度减轻了这些日子以来张海心中的罪孽之感,也迅速拔除了厂卫留在城内寺中的不少机关暗线。但更重要的收获,还是新朝立法上的思考。

    五代元明以来,历朝典法逐步加重,却没有挽回社会文明逐渐衰败的势头,除了重礼而轻法,法律包含了太多公开且显而易见的等级痕迹,就在于包含了太多以业定罪而不是以性定罪的东西。

    工匠们的轮休制度使得不少学塾弟子得以从长时间的监督工作中解脱出来,得以有不少空闲时间用于日后一些基本所需律法的商议。

    即便是封建时代,一套比较完善的律法也需要长时间的编纂和多年的实践,只靠如今这些人手还有有限的时间只能确定一些最基本的刑律乃至吏律的大致原则。张海是一个法律工具论者,而不是一个法律至上论者。至少在需要漫长过程的大变革时代,法律的更改与修订往往有这样或那样的顾虑,难以从根本上应对实践所需。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时代很长一段时间里,不也是在没有刑法的前提下靠婚姻法与宪法两部法律至天下么?

    但在青州不少日子以来的初步实践来看,在自己的队伍乃至整个组织根本无法同革命年代的执政党相提并论的情况,如果不在吏律和刑律方面确定一些最基本的原则那就会给不少人以可趁之机。

    “官吏贪赃,唐代以来就有六赃一说并规定了各种非法获得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罚,并为各代所继承。可依我来看,对于明确的受贿和监守盗等贪墨外,坐赃、受所监临等一般以权谋利的处罚都太轻。至少在现在暂时看来,没有区分这些行为的必要。我们并不缺少财物的来源、这些行为造成的上下不忠乃至组织的涣散才是最严重的危害。不论数额的大小,反应的都是一种对队伍的不忠。在我们还尚未在实践中完善的时候,立法当力求简明”商讨关于吏律基本法草案的时候张海对众人说道。

    “明初的时候六十两的斩后剥皮实草,在我看来虽说是死后的剥皮实草虽有一定意义的意味,但不如做为人体解刨的依据更有对医学的利用价值。而六十两也好,五十两也好,有的人认为严了,我认为不算严。如果考虑粮价的不同,东虏那里对战亡军士的抚恤也未必有这个数。一个底层的平民百姓,日常消费每年的衣食住行折合三石折合粗粮或者三贯钱已经算是颇为宽裕的了。四十两银子就在绝大多数年景中就可以足够一个人过三十年,也就是大多数常人的后半辈子。所以乱世重典:我们的队伍里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收授索取财物,折合超过六十贯也就是一个贫民足够养活后半辈子的银钱那都是斩刑。而六百贯以上,则足够是一个小康之家全家人后半辈子的消费了。到了这种程度以上,我认为在性质上堪比谋逆,视情况除以极刑。”

    张海又补充道:“为了更为方便操作:我们的吏律的涵盖面不仅仅包括担任职务的官员,也包括为我们服务的军民,自然也包括在坐的众人。三代之内的亲属和下一级犯了六赃之罪家主及上一级连坐同罪。再以外,除特赦之例的减等处罚。唐代以来的律法中死刑之外往往是杖责,我看杖责这事很不好操作。轻的改为徒刑加剥夺若干亲属后代的权益。重的可以斩指等肉刑替代之。一些基本的律法越简明,越方面我们刊印或者差宣传员背诵传播之使之广为人知晓。为了进一步强化有关经济的犯罪。我们还要建立抄没奖励制度,举报同级的可以获得所没贪墨的半数奖励,举报下级的按三分减等奖励。若是向上越折合九品举报近两万倍我们实在拿不出钱怎么办?超过万贯的赐予特殊的地位。”

    仅凭严刑峻法当然不可能永久性的杜绝这类事,还需要整个社会构架更高层面的保障,但若没有这些严刑峻法。参考一些官僚无主或者完全形同虚设的近代社会,不要说三百年周期律,可能连古代标准一两代人的时间都熬不过去。

    。。。

第149章 宽严准则() 
便于密集写在一篇榜文上或者花费不长的时间就能让人背诵了解的“基本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内部军政工教及其雇佣人员进行约束的“临时吏律基本法”,以统一而简明的原则,追求严刑峻法却又不超出唐代以来对性质最恶劣的**行为惩处的原则。请访问

    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得财力并为抄掠大户没收敌产服务,这些对自己人进行约束的“基本法”也适用于所有民间有敌对行为、不服从中枢政令军令的“反动乡绅”,并不承认他们的一切私有产权。

    对于举报地浮财的人,除了没有“越级加赏”这一原则外也将获得最终获取数三分之一通货的奖励。

    敌对官员及官员三族以内的亲属的所有财产、官有皇有资产田产、逃亡大户的无主任何财产则属于被没收的“官僚资本”。这些“敌对分子”的家眷也一律充入新军女营、老营中的专门机构管理等待发配。

    “那民间刑律的原则呢?依大明律,还是最简单的约法三章?”有学塾弟子忽然问道。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则不算轻。

    历朝历代的正式法律中,哪怕是最简单的死刑也不完全是按照“杀人偿命”的原则,通常要反衬出封建尊卑的等级秩序。既仆从等部曲杀尊长和辈分高的人要重刑,反过来则要逐步减轻。平民杀官员要重刑,反过来要轻。妻妾谋杀亲夫要重刑,反过来要则要减轻罪责。通常还要区分谋杀、殴杀、过失杀等诸多条款。

    “我与弟子们在盐山学堂的时候就说过:历朝历代要家国同构,依靠封建礼法那一套。这一套如今来看已经走向没路了,如果我们依然走前人的老路,就不可能真正的实现天下为公世界大同的理想。这个过程虽是漫长的,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要遵循约法三章的大致原则,最多只能稍做补充。”

    “凡人,杀人者斩,已杀才能构成定罪。”张海说着提议到:“当然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我们要做妥协或特殊让步。杀父母者,依唐律谋或已杀未遂杀过失杀皆斩。现在这已经被普遍认为十恶,我们暂时取消对谋算的刑罚,未遂者斩,已杀者绞。复仇杀和自卫杀为我们的实践需要,只要有人证物证的复仇杀均无罪。事实清楚的自卫杀有无限的防卫权,居民住所内的自卫杀有无限防卫权,妇女拒奸杀人同样。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妻妾之外另论,有关我们军政人员的另论。这就是我们对传统宗法观念所能做的最大妥协了。”

    “拐卖呢?”这个问题比较敏感,最终还是大弟子刘洪涛提了出来。很显然:远的不说,新军队伍里有不少的孩子就是从人贩子那里得来的。这其中包括张海那些新一批的女童弟子中的不少人。说不定以后还会有此需求,如果严刑这一点,以后遇到问题怎么办?而且很多弟子都知道张海对于穷困而孤单的底层男性始终有天然的同情态度。在很多传统的山区不少的光棍村,拐卖妇女这一连元朝时的蒙古人都定为重罪的刑法却能得到不少地方汉人的理解。为了照顾这种实际情况,就连近现代一些东亚国家在实践上碰上失主找人也是能拖就拖。

    在这一问题上,张海也是低头思索了很久。他想到了自从起事以来这一路上的所见所闻,不由的有了新的看法。毫无疑问:这时代的农村底层无产阶级从经济和政治上所能得到的权益相比现代是少之又少的。大部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去了哪里?成为大户人家的奴婢或者沦为**里的角色。有几个会是像潘金莲那样被补偿给矮穷搓?又有几个人家会要去买来路不明的男孩当家?至少在这个时代,这种行为不仅无助于平衡广大底层性的性需求及传宗接代的需求,反而是进一步加剧由此带来的矛盾,难怪“讲究人情”的中国传统民间根本没有几个哪怕是片面善解人口贩卖的民间传说。

    “人口拐买连当年的蒙古人都知道是重罪,更无助于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性质上往往是奸、拘禁、奴役各种罪行并进,我看应与杀人同。至于来自于中央的特殊任务及所需,这个当另论。”张海最终定论道。

    毫无疑问:贪、杀、拐都是与中间统治阶层及其利益或手段相关的罪,在这些罪上张海经过思索决定以历朝法规中相对偏重的量刑进行惩罚。

    而在偷、盗、劫、奸等有与平民更为相关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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