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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帝国的兴亡-纳粹德国史-第7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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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似乎足够明白了,还有下一年(1937年1 月26日)的一项新的公务员法也是如此,这项法律规定要撤换一切“政治上不可靠”的官员,包括法官在内。此外,所有法官都被迫加入德国国家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联合会,在那里他们常常听到与弗朗克的'269)谈话相似的讲演。
有些法官,不论他们过去多么反对共和国,对党的方针却响应得不够热烈。事实上,其中至少有少数人还企图根据法律来作判断。从纳粹的观点来说,其中最不好的例子之一,是德国的最高法院国家法院在1934年3 月国会纵火案审判中因证据不足而开释了4 个共产党被告中的3 个。只有头脑糊涂的荷兰人范·德·卢勃由于招认了而被判定有罪。这事使希特勒和戈林大为冒火,于是不出1 个月,在1934年4月24 日,一向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审理叛国案的权力,从这个庄严的机构手里转移给新的法院Volksgerichishof(人民法庭)。人民法院很快就变成了德国最可怕的法庭。它由两个专职法官和5 个由纳粹党官员、党卫队和武装部队中选出的人组成,后者在表决时占有多数。对它的判决不得上诉,而且它的审讯通常是秘密举行的。但是,偶然为了宣传起见,在作比较轻的判决时,也邀请外国记者去旁听。
这样,作者本人曾于1935年到人民法庭去旁听过一个案件的审判。这次审判使我觉得倒像战地临时军法审判而不像民事法庭审判。审讯程序一天就结束了,差不多没有机会提出被告方面的证人(如果竟有人敢于为一个被控“叛国罪”的人辩护的话),辩护律师都是“合格的”纳粹党人,他们提出的论据则软弱得简直达到荒谬可笑的程度。看看只报道判决结果的报纸,你所得到的印象是,大多数不幸的被告(虽然不是在我旁听的那一天的被告)
都是被判死刑的。没有公布过数字,虽然在1940年12月,人人畏之如虎的人民法庭庭长罗兰·法赖斯勒说,“只有4 %的被告被处死刑”。他后来在战争期间因美国人的炸弹命中他正在进行审判的法庭而被炸死。
比凶险的人民法庭设立得更早的是Sondergericht(特别法庭),它从普通法院那里接管了政治罪行的案件)或者如1933年3 月21日设立这种新法庭的法律所说的“阴险地攻击政府”的案件。特别法庭由3 个法官组成,他们必须是可靠的党员,而没有陪审团。纳粹检察官有权选择把这种案件提交到普通法院去审还是提交到特别法庭去审,而他总是选择后者,其原因是显而易见的,这个法庭的辩护律师,像人民法庭的辩护律师一样,得由纳粹党官员认可。有时候即使他们已得到认可,他们的下场仍然很不幸。例如,胆敢代表在血腥清洗中被杀害的天主教行动组织领袖克劳斯纳博士的寡妇控告国家对她造成损害的律师们,结果被送到萨赫森豪森集中营去,一直关在那里,直到他们把控诉正式'270' 撤消时才放出来。
希特勒有权使刑事诉讼程序中止进行,有一个时期戈林也有权这样做。
在纽伦堡文件中发现有一个案件,是司法部长竭力主张对一个秘密警察高级官员和一批冲锋队员提出控告,因为他认为已有证据清楚地证明他们犯了对一个集中营的被拘禁者进行最骇人听闻的酷刑虐待的罪行。他把证据送交给希特勒,元首却命令停止起诉。戈林在开头也有这种权力。
1934年4 月,他曾制止了一件控告一个著名企业家的刑事诉讼。后来很快就传出来,这个被告送了戈林约300 万马克。当时在柏林很著名的律师格哈德·F·克拉麦后来说:“不能确定是戈林讹诈了这位实业家呢,还是这位实业家贿赂了这位普鲁士总理。”而已经确定的是戈林使这个案件作罢了。
另一方面,元首的代表鲁道夫,赫斯,受权对他认为被判处得大轻的被告采取“无情的措施”。法院对犯有攻击党、元首或者国家的罪行的人的各种审判都列成一份记录呈交给赫斯,他如果认为惩处得太轻就可以采取“无情的”措施。这通常是把受难者送到集中营去或者把他杀害。
有时候,必须说,特别法庭的法官确是表现出一种独立精神,甚至忠于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或者是赫斯,或者是秘密警察,就来插手了。例如,我们已经看到,涅穆勒牧师被特别法庭开脱了他的主要罪名而只判处了短期监禁,而他在等候审讯时期已服满了这段短期徒刑,因此本来就可以回家了,秘密警察却在他离开法庭时把他架走而送到了一个集中营里去。
因为秘密警察,像希特勒一样,就是法律。它原来是戈林在1933年4 月26日为普鲁士邦设立的,以代替普鲁士邦原来的政治警察IA处。他起初打算只把它称为秘密警察处(Geheirnes Polizei Amt),但是这个名称的德文字首缩写GPA发音跟俄文的CPU太相似了。一个不出名的邮局职员奉命为这个新机构设计一种免费递送的邮票图样,他提议把它叫做GeheimeStaatspolizei,即“秘密国家警察”,简称GESTAPO,从而无意中创造了一个先是在德国后来又在国外令人谈虎色变的名称。
在开始时,秘密警察实际上还只不过是戈林用来逮捕和杀害反对政权者的一个私人恐怖工具。只是在1934年4 月戈林任命希姆莱为普鲁士秘密警察的副首脑后,秘密警察才开始作为党卫队的一支力量而扩展起来。在这个态度温和然而具有虐待狂的养鸡'271' 农民出身的新首脑以及在党卫队保安处(Sicherheitsdienst)处长莱因哈德·海德里希这个残忍成性的青年人的天才领导下,它成了一个恶阎王,对每个德国人有着生杀予夺的权力。
早在1935年,普鲁士最高行政法院就在纳粹党的压力下裁决,秘密警察的命令和行动不必经司法复审。政府在1936年2 月10日颁布的秘密警察根本法把这个秘密警察组织放在法律之上。法院绝对不得干涉它的活动。正如希姆莱在秘密警察中的得力助手之一瓦尔纳·贝斯特博士所解释的,“只要警察是在执行领导上的意志,它的行动就是合法的”。任意逮捕和把受难者拘禁在集中营里的做法被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名字就是Schutzbaft(“保护性看管”),所根据的是1933年2 月28日的法律。我们前已谈到,这个法律停止实行宪法中保证公民自由的条款。但是这里的保护性看管并不是像在较为文明的国家里那样保护一个人使他不受到可能的伤害。它是用把他关在铁丝网后面的办法来处罚他。
在希特勒当权的头一年,第一批集中营就像雨后春笋似地建立起来了。
到1933年年底,就有了大约50个集中营。它们主要是由冲锋队设立的,先给它的受难者以一顿饱打,然后向他们的亲戚朋友勒索尽可能多的赎款。这基本上是强敲硬诈。不过,有时候,被拘禁者却被杀害,通常是出于纯粹的虐待狂和残忍。在纽伦堡审讯时发现了4 个这样的案件,它们是1933年春天发生在慕尼黑附近的达豪党卫队集中营里的。每个案件中,被拘禁者都遭到了残酷无情的杀害,一个是被笞死的,另一个是被勒死的。甚至慕尼黑的检察官都提出了抗议。
由于在1934年6 月的血腥清洗后己不再存在对纳粹政权的反抗,所以许多德国人认为大批的“保护性看管”逮捕和把数以千计的人关在集中营里的做法会停止了。在1933年的圣诞节前夕,希特勒曾宣布释放集中营中27000 名被拘禁者,但是,戈林和希姆莱规避了他的命令,只有极少数人真正获释。
后来,内政部长弗立克,这个唯命是从的官僚主义者,曾在1934年4 月发出秘密命令,对大规模“保护性看管”逮捕加些限制和减少关到集中营里去的人数,企图使纳粹凶徒的胡作非为收敛一些,但是希姆莱说服了他放弃这事。
这位党卫队头子比这位部长看得较为清楚,知道集中营的目的不仅是处罚纳粹政权的敌人,而且摆在那里威吓人民,使他们根本不敢想反抗纳粹统治。
在罗姆遭到清洗后不久,希特勒把集中营交给党卫队控制,他'272' 们就以不愧为精锐部队的效率和冷酷无情来组织集中营。守卫的责任专门交给髑髅队(Totenkopfverbaende),这个单位的成员是从最强悍的纳粹分子中召来的,服役12年,在黑色军衣上佩着人所熟见的髑髅和骨头的肩章。最早的弱髅队队长和达豪集中营首任长官西奥多·艾克,被任命负责管理全部集中营。临时凑合的集中营关掉了,而更大的集中营却建立起来了。在战争发生前,它们还没有扩展到占领区里去的时候为止,主要的集中营是慕尼黑附近的达豪集中营,魏玛附近的布痕瓦尔德集中营,代替了柏林附近初期出过名的奥兰宁堡集中营的萨赫森豪森集中营,专门拘禁妇女的梅克伦堡的腊文斯勃鲁克集中营,还有,在1988年占领了奥地利以后,在林嗣附近的毛特豪森集中营——这些名字,同以后在波兰设立的奥斯威辛、贝尔赛克和特莱勃林卡一起,后来成为世界上大部分地方无人不知的名字。
在这些集中营里,在它们的未日慈悲地来到以前,千百万无辜的人被杀害,另有千百万人受到了简直令人无法想像的残忍的折磨和酷刑。但是在开头,在30年代德国的纳粹集中营里的被拘禁者大概从没有超过2 万到3 万,后来由希姆莱的人员所发明和执行的许多恐怖措施当时也还不知道。灭绝营、奴隶劳动营、把被拘禁者作为豚鼠供纳粹作“医药研究”的营房,都要等到战争发生后才出现。
但是早期的集中营也并不完全是人道的。我这里有一份达豪集中营第一任长官西奥多·艾克在193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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