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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正在发生-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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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我提到的这些因素并不是必须同时具备的,当一个因素比较强的时候,另一个因素甚至可以弱化。如果参与翻译者都习惯于用电子邮件交流,那么物理空间的集中可能就可以弱化一点。此外,在一些专业术语、人名问题上,甚至可以最后借助计算机来处理。因为如今的大部分文稿都是计算机文档,对有关人名只要在适当位置留下英文原文,最后统一以中文译名置换,就完全可以避免译名上出现不统一的现象。
当然这还是不够的,有许多时候共同知识和共同规范的形成是需要时间的,会有很高的机会成本。例如transactioncost究竟是译为“交易费用”还是“交易成本”,就可能争上个个把月也不可能有高下。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是由一、两位真正有学术能力的有权威并且也真正负责的人牵头,由他/她颁布一些规则,排除一些并不重要的纠纷,统一形式规则和形式要求以及部分实质性的问题。而且能力、权威和愿意负责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因此在我看来,并且从现有的翻译来看,翻译组织的集权结构要比民主结构更值得推荐。事实上,必要时,可能更好的方式是由一位项目主持人牵头,由他来组织挑选翻译人员。
这种熟人结构的翻译群体的另外一个好处是这种密切的人际关系本身就构成了一个自我执行的机制。陌生人之间的一次性交易容易引发欺骗,不守规矩;而重复博弈更可能迫使大家自觉遵守规矩。不仅因为群体内的熟人容易发现其他成员的违规行为,而且这些违规的人考虑到自己的名声、考虑到“自己还要在学界混下去”也不敢不守规矩。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因此信用在这种群体内是最重要的制度。
但是,在项目性翻译中,仅仅基于信任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其他一些责任利益机制和激励机制。这不是因为我认为今天的人道德水平下降了,有时朋友也不可靠之类的,而是因为其他一些因素。首先,我们不能保证翻译项目的主编或主持人公道,尽管翻译作品的最后学术声誉会对他有某种制约。他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甚至他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位置获得更多的好处,例如在书上署名合译并名列第一,而事实上他只是翻译了某一章,甚至仅仅是策划,他也可能署名校对,实际并没有校对。其次,如果相信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那么集体行动总是会有卸责的可能,有意无意间人们就会改变自己的行为,谋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第三,我在上一节已经提到,法学著作的翻译者总体说来比较年轻,往往翻译只是他/她学习过程中的一个部分,他们有很大可能选择其他职业。事实上,只要看看本文第一节所列译著的译者,有太多的人今日已离开法学界,尽管仍留在法律界。这种退出博弈之便利以及其他因素都会影响人们的行为。例如在集体翻译中,由于有主编,有校对,个别的译者往往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认为反正有人审校,有人作文字加工,因此就有可能死译、硬译;而审校者也往往会依赖最后的主编或副主编。在这种情况下,就特别容易出问题。注意,我并不是说翻译中译者主观上有这种故意,我只是从法律经济学的观点看,只要制约条件一改变,人的行为确实就会改变,因此个人的注意、决心、责任感都不足以改变这些约束条件的激励。
针对这一点,特别是翻译大项目时,我们的翻译组织者、出版社,就必须考察这种学术“生产的制度结构”(借用科斯的一本书名)。我们必须考察其组织结构和支付方式。例如,即使在大型翻译项目中也要尽可能减少监督的层次,要更好地界定产权,而不是如同以前的某些翻译项目那样强调层层负责(因为监督的层次越多,也许每个层次都可以推卸,都有依赖性)。也许,在某些翻译项目中,我们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废除审校者的署名制度,因此让每个译者直接对文字翻译负全责。注意,我只是说废除署名制度,但可以保留审校者,为了补偿审校者失去的署名权,也许可以适当增加他在翻译中的报酬比例。这样的结构方式可以防止责任不清。当然我并不是说这就是一个好的建议,因为这也可能会使校对者“卸责”。因此,具体应当如何都需要在实践中摸索。还有,只要可能,就应当鼓励一个人独自翻译一部著作,而不是两三个人合译。也许,我们还应当考虑,翻译的项目一定不能太大,否则组织必定会很复杂,交易费用一定会很高。因此,可能百科全书类的翻译应基本上废除,而事实上,这些年也较少见这种翻译项目。也许我们还应当废除一些“民主型”丛书翻译的编委会。据我所知,在中国目前这类编委会实际上往往并不承担任何翻译上的责任,不仅不参与或很少参与翻译,而且有许多对推荐书、评审书也不承担责任,书出了问题,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他们往往起到的是一种广告的作用利用他们的某些剩余无形资产。
最后,尽管翻译中译者和主编非常重要,但是每一本译著的编辑在这一方面也有责任并且应当承担起责任来。如今的许多编辑确实很勤奋,很努力、认真,为人也很诚恳、合作,也颇为专业化,但是也确有一些编辑对其编辑的译著所涉及的知识缺乏最基本的了解,知识面相对较窄,因此有的虽然有大学学历,甚至研究生学历,也仍然无法更好承担起作为专业编辑的任务,有时甚至无法避免一些显然的错误(即所谓硬伤)。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又出于同样的原因,极少数编辑会擅自改动译文中的专业术语,乃至于有的译者明确要求编辑不要动他的稿子一个字。后面这种情况是灵活的合约化制度安排,从道理上讲,对个案是好的,但是从整体上这并不利于翻译的发展,尤其是会破坏出版系统内部的制度建设;因为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实际上把编辑变成了一个跑腿的,变成了一个对于法学著作的翻译无关紧要的角色,而这一点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学术生产制度相比就可以看出是一个重大的问题。从许多美国学者的致谢或序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一点;这种致谢不应当仅仅理解为作者的礼貌,事实上,有些学术著作的撰写是由编辑先提出来的。并且,中国的这种译者与编辑的制度安排只有在相互之间知根知底的情况下才会预先做出,因此这种安排必定会强化译者(或作者)与编辑的私人关系,强化编辑对“信用品”的依赖,因此有可能阻碍其他好的译者或作者的作品进入出版渠道,妨碍了学术竞争。当然,这个问题的具体的解是什么,我无法回答。但是一个大致不会错的回答是,翻译编辑的专业化和知识面的拓展,而不是学历化,可能是我国各个出版社以及诸多编辑目前面临的一个更为重要的任务。因为他/她们实际上也是翻译项目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影响翻译质量的一个变量。而且这一点甚至不是翻译中的特有现象,而是在整个学术出版中(不限于法学)的一个普遍现象。
第二部分 法学著作的翻译第15节 制度视角及其他
借助制度经济学的思路,本章对当代中国法学著作翻译进行了一个初步的考察,但是这个考察并不只是回顾,更多的是提出了一些问题,并且做出了一些言之成理尽管需要进一步研究甚至需要时间来验证的预测。坦白地说,这些问题和预测甚至是我在撰写此文前都没有想到的,而是在研究和撰写过程中逐步呈现出来的,给人一种兴奋感。我感到这个有关翻译理论的视角是一个有用的视角,是对目前主要基于外国学者提出的翻译理论或严复等前辈学者的翻译经验提出的翻译理论的一个重要补充,对于研究当代中国的法学著作翻译和推进中国法学著作的翻译是具有启发性的。
重要的是,这一制度理论视角和进路的适用性不限于法学著作翻译,甚至不限于翻译著作。设想一下,如今的许多丛书,许多由多人撰写的教科书或专著中,实际上都存在我在此分析中提出的一系列问题。这也可能可以回答为什么目前的许多丛书很滥,水平不一,为什么在中国主编的著作普遍质量不如专著,也往往不如某个个人的文集,这里提出的分析思路都有助于我们理解,甚至提出一些完全可能的解决方案。而且这一进路比目前一般流行的批评视角和进路,道德化的批评进路(例如学术腐败之类的);例如,有关“伪注”问题的学术讨论和批评。有关的文章,可参看,《博览群书》;2003年1月7日。更具有解释力,同时也更可能为人们(包括被批评者)所接受。
甚至这一思路还可以延伸,如同我在上面简单涉及到对编辑者的分析那样,延伸到出版的许多环节,包括其他丛书的选题、出版等,同样可能给人们以某种启示。甚至可能为出版社的出版计划提供一种参考,例如关于未来的法学著作翻译、关于将来的教科书的编写等。这些都不需要我更多赘言了。
本章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篇学术综述,因此,我还希望指出本章对法学研究的方法问题的两点意义。第一是有关学术综述类文章的撰写。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年度或会议综述文章,作者只是列举了张三李四说了些什么,也可能有问题的分类,但只是按照问题的外在相关性的分类,作者提不出构建他/她的综述性论文的问题和内在逻辑结构,自然也就很难展开作者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因此许多这类综述性文章变得可有可无,在学者心目中很少有人将之作为学术论文的,最多只是将之作为一种资料提示。这种情况在中国目前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改变。本章在一定意义上是试图对这种综述文章范式的一个突破,其要点就在于强调综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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