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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正在发生-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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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们还必须看到,尽管如今翻译的著作难度加大了,但是这一辈学者的英文水平就总体而言要比如今40多岁的学者当年的英文水平要高很多(后者中至少有些人是到了20岁前后甚至更晚才开始学习英语的),专业水平也普遍更高一些,而且由于多年来资料累积、信息也更为畅通了,各类专业词典更多了,互联网提供了便利的求教手段,都使得如今的年轻法学人就总体说来更有能力完成这些翻译。我的基本判断是,即使考虑到各自翻译的著作之难度这个因素,年轻一代法学人的翻译能力至少也不低于前一代人在该年龄段时的翻译能力。这不仅是我自己在组织翻译《波斯纳文丛》中从邓海平、李国庆、凌斌、孙秋宁、武欣、徐昕身上获得的确信,而且我看到的其他一些不到30岁年轻人的翻译也给了我这种确信。例如,强世功、赵晓力当年在翻译诸多著作,郑戈在翻译出版《公法名著论丛》中的两部著作,王笑红在翻译出版《西方法律思想简史》,董炯、彭冰在翻译出版卡多佐的《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以及于静在翻译出版《企业所有权论》之际,年龄都不足30岁,但这些翻译都是可信的,甚至是出色的。其他我了解的如陈绪刚、汪庆华等的翻译也都给了我这种确信。
而且,我还必须指出,年轻学人翻译法学著作对于中国法学的发展也有更大的好处。我在前面已经提到,由于法律这一职业的特殊性,也许翻译仅仅是年轻一代法学人和法律人成长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甚至是中国目前这个历史转型时期以及她的法学学术传统不足、积淀不够的一个特定产物。许多年轻人都是通过翻译外国的重要法学著作提升了自己,补充了自己。正如我的经验告诉自己的,翻译的最大受益者其实是译者本人。因此,在我们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也许翻译是年轻学者成长的一个特定的甚至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如果将法学著作的翻译放在这一大背景下来理解和考察,那么甚至应当鼓励和庆幸更多年轻的法律学人加入,然后离开这个行列,进入一个法学创造的活动,也因此把翻译视为中国法学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机制,尽管如果仅仅就法学著作的翻译来说,这种情况似乎并不那么令人欣然。
最后,我还想说,也许法学著作的翻译在最多20年后甚至10几年就会逐渐衰落,而如果这一预言真的变成现实,那么我们甚至不应当指望有或培养比较多的职业化的、打算在法学著作翻译这棵树上吊死的年轻法学人。但是,问题是这个预测的前提是可能的吗?我认为,如果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不但可能,甚至是肯定。中国法学著作翻译之繁荣其实是一个特定历史时段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主要原因是中国当代社会的制度变迁,对于外国经验的需要,并且中国法学界普遍的外语能力相对于这种需求而言表现出来的不足。但是这种状况会发生改变,并且正在改变。由于法律是具有高度地方性的实践性活动,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因此法学著作其实都具有地方性;法律同时又是一种相对保守的社会实践,并不以先锋为特征。因此一旦中国的法治稳定下来,法学和法律实践的传统基本形成,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对于学术翻译的需求就必定衰减;而与此同时,由于对外开放的社会需求,由于中国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对于外语的强调,可以预期未来的法律学人的外语能力将普遍增强,他们更可能直接阅读外国的相关文献;专业化的增强、学科相关知识的急剧变化都可能使译著的预期读者数量减少甚至翻译不够及时,因此大大削减对于法学翻译人才的需求。其实只要回顾历史我们就可以看出,唐代的大规模的佛经翻译并没有持续到今天,甚至没有持续很长时间;解放初的大规模翻译各类苏联著作和作品也并没有持续很久。如果再放开一点,我们可以看到在自然科学中,翻译是很少的(除了科普著作),社会科学中的经济学著作翻译似乎也在减少。因此,如果我们仅仅以过去25年来法学翻译的历史趋势来判断未来或预测未来,很可能犯一个错误。我们要记住世界上没有不散的筵席。我们需要的也许就是在一段时间内能够满足中国社会需要的法学著作翻译人士,并不要太多的职业化的法学著作翻译者。
第二部分 法学著作的翻译第14节 问题之三:如何译?
如果说1980年代中后期法学著作的翻译还基本是一种个体化劳动的话,那么我们必须看到如今法学著作的翻译已经越来越多地成为一个个项目。现在的许多翻译系列,其实并不是一个个独立的译者以他个人的专业和语言能力来进行翻译,而是一群人以某种方式组织起来进行的一个翻译工程。这种翻译主体的变化迫使我们必须反思一个重要的翻译理论问题。
以往的翻译理论基本是以个人为本位的,也是在个人的翻译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已经成为了我们的信条。所谓“信”、“达”、“雅”,所谓“化”,所谓“神似”之类的理论,其基础都建立在一个单独的译者这样一个前提假定之上。我参加过的一些有关翻译的研讨会上基本讨论的也是基于这样一个假定之上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于今天的法学翻译个体仍然是重要的。但是我们还必须研究一些这个假定所不能包含的但确实存在的问题。并且由于这个问题还不仅限于中国的法学界,事实上存在于中国几乎所有的学界,并且可能发生在其他国家,因此,这个问题是具有一般意义的,甚至不会随着中国法学著作翻译的衰落如果会衰落的话而消失。
我是从近年来的一些译丛中、从数人合作的翻译中感觉到这一问题的,其中也包括我自己组织翻译过程中的感受,但引发我系统思考的却是新近出版的《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这是一部总共约480万字的巨著,而且也是一本好书,一本中国法学目前急切需要的书。正如英文版编者在序言中所说,这本书为法律经济学这一领域“提供了翔实、全面、综合的解释”,其涉猎的内容非常广泛,是诸多学科的富有成效的交流。一定程度上,这本书的每个词条都是一个文献综述,都介绍了每一个问题上的文献演变和最新发展,并且由于每个词条都提供了相关文献索引,也便于使用者“按图索骥”,查找有关文献。由于这些词条的许多作者都是经济学和法学界的著名学者,因此在综述的过程中,我们也仍然可以看到词条作者的分析和清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许多词条都是一篇论文。尽管由于法律经济学的特点之一,以及中国法学界对于数字和数学公式的陌生甚至畏惧(我本人就是其中之一),一些部分阅读起来并不容易,甚至相当困难,但是就总体而言,这本书的文字还是尽可能通俗化和少用专业术语的,有些词条读起来还很有意思。对于中国目前正逐步发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和法律交叉学科研究,这本书应当说是很有用,也是很及时的。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大辞典》的主编和译者们选择翻译这本书既有学术眼光,也有学术追求。
然而,我还是发现此书的翻译错误偏多,有些则可能是笑话。相关的错误,可参看,苏力:“集体翻译中的问题”;《法律书评》,卷1,法律出版社,2003年。但我并不过分挑剔,也并不过分苛刻。不仅因为翻译上,确有一些很难说谁对谁错的问题,例如如果我有意把麦迪逊翻译成马迪森,“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卷1,页207。或是把“专题讨论”(symposium)音译为“西门泼髓”(类似于1920年代把灵感译作了“烟思皮里纯”);同上,卷1,页660。而且就是要挑战目前的翻译常规,就是要以“新产品”加入竞争,就是反对目前的路径依赖,你也还真难说我就是错了。而且因为,即使假定常规为标准,那么“上帝也有打盹的时候”。这么一本大书,这么多人翻译,经过的工序也很多,出点问题是难免的,因此是可以原谅的。“水至清则无鱼”,追求完美的结果很可能是一事无成。如果出一点错误,哪怕是明显的硬伤,就如同目前学界某些人一样上升为“学术腐败”问题,那么就会压制一些可能有问题的创新,因此就会丧失学术竞争,就可能是公路上只有交警,没有车辆。因此,除了强调个人学术能力和责任问题外,我更关心的问题是,在组织化的翻译中,什么样的机制能使参与翻译的每个人的学术能力和责任更好、更充分地发挥出来,不仅是要减少冲突,而且要防止因集体行动而产生的各种搭便车或卸责行为?
首先,在组织化的翻译中,无论是翻译一本书还是一套丛书,为了保证有效地合作,要力求在翻译群体中形成一种相对说来比较完整的“共同知识”,遵守共同规则,以减少“交易费用”。例如书中的一些比较主要的人物,应当有个统一的译名表,或者采取商务印书馆的统一的译名,或者是按照约定俗成的方式制定一份译名表。一些最主要的术语、专有名词或已经作为专有名词的书名、文章名的翻译也都应当如此。为了做到这一点,我的看法是,当翻译无论是丛书还是专著对统一性要求较高时,就应当避免那种“民主”的选书方式,而是要尽可能促使参与项目的译者相互之间比较熟悉,关系较好,交流比较多,如果可能的话,人员应集中在一个城市,甚至是一个单位。这种人际关系、地域空间都会促成和便于交流,更容易在日常交往中形成共同知识和共同规范。
应当注意,我提到的这些因素并不是必须同时具备的,当一个因素比较强的时候,另一个因素甚至可以弱化。如果参与翻译者都习惯于用电子邮件交流,那么物理空间的集中可能就可以弱化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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