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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4-冲突与变数-第4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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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组织领导者    
    这部分人是业主运动中的极少数,可以看做各种类型参与者里面的“精英分子”。他们不仅要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更要有牺牲和奉献精神,并激励大家采取一致行动。他们参与业主运动,在初始时往往也是出于维护个人权益的立场。但他们一旦成为组织领导者,就需要超越个人利益的层次。因为组织领导者这种角色具有明显的“利益外部性”特征,付出努力和代价所获得的成果,别人同样可以分享。就集体利益而言,组织领导者付出的代价是值得的;而就他们个人而言,所获得收益则远远小于自己所付出的代价。他们需要承受抗争的各种压力,甚至难以预料的伤害,经常得不到家人亲友的理解与支持。华林(37)是中学教师,喜欢思考一些“大”问题,遇事冷静、果断,乐于助人,嫉恶如仇。他曾经组织过一次业主运动:我们和开发商有矛盾,到法院去告他们,大家派了两个业主代表,我就是其中之一,出庭、做证。有时候做的一些事情既为大家谋福利也同时为自己谋福利,我很愿意做这些事情。我自己花一些时间、精力,觉着很值得。小的方面,为自己解决问题;大方面,为大家解决问题。我的几个朋友也说:你怎么老喜欢冲锋陷阵?我说,如果大家都这样想的话,就解决不了问题了。我就是这样想。有时候必须有人出来,需要我出来的时候我就出来。三途径的选择    
    从大的方面看,业主的维权手段多种多样,有常规的,有半常规的,还有一些非常规的手段。    
    最常规的是法律手段。沈智(11)对待和物业矛盾的态度很简单:“不行就打官司呗。”冯涛(18)持同样的态度,把法律解决看做第一选择,并认为大家都应该采取这种抗争方式:如果涉及我自己的利益,我可能会先到法院试一试,先告一告它。我先以个人的名义去告,再建议每家都去告一遍。如果法院收到五百份投诉,都是告一家的,自然会引起它(法院)的重视。但如果寻求法律解决,业主处在明显的弱势地位。当前关于房产方面的法律本身不健全,法律条文有时不有利于业主;法律手段需要许多前期投入与代价,业主相对房产商和物业公司显得势单力孤;在影响法律判决的资源能力上,房产商、物业公司比临时捏合到一起的业主们也要强大得多。    
    半正式的典型手法是媒体的曝光。这种手段简便,投入小、影响也大。媒体也感兴趣,能够配合。在当前的社会现实中,很多社会问题都是先有媒体报道对政府部门施加压力,然后问题得到解决。这种模式大大影响了中间阶层的业主,成为他们“喜闻乐见”的抗争手段,是多种手段中的首选。周燕(04)把向政府部门申诉作为最后的选择,在问题发生僵持时会首先寻求在媒体上进行呼吁,对对方形成舆论压力:我觉着解决不了问题,会通知媒体。只有和物业矛盾达到一定程度,才会找政府部门。钱民(13)的首选也是媒体曝光:如果发生这种事,第一,我们要和媒体打电话,曝光。第二,如果涉及利害关系,就上法院。非正式的手段就更加丰富多彩。除了和物业部门和发展商直接冲突外,寻求政府部门的同情和支持十分关键。但如果采用正式的途径寻求这种支持往往令人失望,所以业主们也会采用一些非正式的手段,包括游行、请愿、贴标语等。前面提到的冯涛(18)首选是寻求法律的解决,但他也不得不承认非正式的手段往往更有效果,甚至有些其他手段所不具有的特殊效果:如果要搞这种游行、请愿之类,嗯,其实这可能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比如前一阵子,在某某地方闹得很厉害,包括市某某领导都去了。它这么一弄的话,也会引起注意,引起重视。你正常渠道解决不了问题,我就要用非正常的手段。同时我们在访谈中也发现,中间阶层对能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并不指望过多。赵岚(07)认为:找政府部门也没有用,他们不会为百姓着想的,找也没有用。他们只有管理意识,缺乏服务意识。不像国外,政府首先是为百姓服务的,其次才是管理的。可是在中国就不行。李亮(03)也认为找政府请愿之类不解决问题,没有什么用。周燕(04)把“找政府”作为最后的手段:先要去通知媒体。只有和物业矛盾达到一定程度是才找政府部门。谁知道它到底是哪边的,很多时候说不定和开发商关系密切呢。钱民(13)对于一些寻求政府干涉的激烈行为不表示认同,认为有许多其他可以选择的问题解决途径,特别是媒体舆论和法律途径:我不会参加请愿,我认为那些东西都是没有意义的。没有必要采用那种形式,解决问题的方式有很多种,并不一定到那种地步(作者注:指请愿等激烈形式)。


第二部分:内在冲突行动的理性(1)

    阶层地位决定了中间阶层在采取集体行动时的理性特征。它体现两个方面:一个是在价值取向上,理性地看待个人付出代价与获取利益平衡;一个是在行动能力上,理性地把握环境局势与资源条件,对集体行动精心组织、策划,控制行动的进程。    
    首先,中间阶层在维权行动中要把握成败的天平和利益得失。我们不能说中间阶层在个人利益上比其他社会群体更加自私,也没有确实的证据表明中间阶层完全受牺牲精神支配。社会的上层可以凭借实力毫无顾忌行事,社会下层本身没有多少可以失去,也会奋不顾身。而中间阶层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身家和事业,有许多后顾之忧,他们的资源条件也有限,在行动时不免会平衡利益的所得和所失。    
    挫折往往使中间阶层失去继续抗争的勇气。卫成(01)和蒋丽(02)夫妇在自己的小区有过与物业发生冲突的经历。小区住户的暖气设备原来都是物业公司负责的,后来物业甩手不干了,要住户自己处理,这样矛盾就出现了。于是大家召集开业主会,成立自己的业主委员会,要把物业管理公司“赶”走。而物业公司根本不承认这个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肯离开。矛盾无法解决,后来官司打到法院,结果以业主的失败而告终,暖气设备最后还是业主自己想办法做的。还有一次,开发商违反原来的规划承诺,要在小区里加盖楼房,一些住户的采光可能受到影响。业主们又召集起来开会,要开发商方面给个说法,开发商找出各种说辞,丝毫不妥协,结果不了了之。卫成(01)感慨“老百姓还是弱势群体”,声称以后参与这些维权运动要谨慎了。    
    即使没有经历过冲突,对成败的判断也会影响赵岚(07)的行动取向。如果没有多少胜算,她会选择回避:一般物业公司是强势的,房主是弱势的,和他们争也不一定会有结果。没有结果的事情为什么要参加呢?在工作上,中间阶层大都忙忙碌碌,王慧(19)也不例外。如果参与业主集体与个人工作产生直接冲突,个人损失较大,她会选择后者。她很坦率地讲:如果和我自己的工作有冲突,我就不会参加了。因为我要权衡一下,看哪个更重要。还是利益驱使吧(笑)。热情还是有的,但就是普通人的普通心理状态吧。李亮(03)在一家做外贸生意的私营企业做主管,正在事业上升的关口,个人职业发展成为他的生活重心:权衡利弊吧。比如我要是在谈判、签合同、发货,非常忙、非常关键的时候,我可能就不会抽出时间来干这个。冯涛(18)在研究所里做研究员,多年科研养成的理性思维在这方面体现得淋漓尽致。如果付出太多,他宁愿忍受:理性的人他会平衡利弊,对老百姓来说他没有伤害别人的权利,但有规避风险的权利。我可能会忍一忍。和他(物业公司)对着干可能对我损失更大。我还要耽误工作,在单位老“旷工”的话,工资也领不到了。在外企做销售管理的赵岚(07)在职业习惯中很懂得如何“抓大放小”:我要看参与这件事会对我的影响,耽误我的工作什么的。如果我耽误了许多事情,争一点小利益,我就不会参加。得不偿失,干吗要参与呢?肯定要衡量一下的。其次,中间阶层大多受过高等教育,具备较高的组织、协调与沟通能力,知道如何利用自己的资源、抓住对手的弱点、取得社会的同情、保持对政府部门的压力,从而得到他们希望的结果。中间阶层一般不采用那些“有失体面”、效果不显著、个人代价过大的做法,注重结果和效率。褚峰(08)强调:我不会参与那些只是听一下大家意见、没有实际行动的活动,不会浪费这种时间。李亮(03)特别强调在和物业公司抗争时要有组织、有策略,而且要有效率:去和物业争执、打架是没有用的,关键是解决问题。人们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可能采用各种手段,比如媒体曝光、直接调解、法律诉讼、上访、申诉、集会、游行、张贴标语、欺诈、叫骂、暴力威胁、静坐等等,有的属于比较极端的行为,有的则显得更加理性些。社会底层倾向于使用暴力,包括自残等极端手段以死抗争,虽然也能取得社会同情,但个人代价极大,而且解决问题的机会并不多,主要依赖偶然和运气。中间阶层采取集体行动时的手段相对温和些,除非矛盾激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一般不采取暴力手段。比如,具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的中间阶层很注重、并善于获得媒体的同情,通过媒体报道对政府有关部门形成压力。之所以近几年业主运动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和媒体的关注不无关系。另外,中间阶层还习惯通过社会关系寻求消费者协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种社会力量的支持。    
    中间阶层懂得把握事态发展的时机,适可而止,不会一味追求“全胜”的效果,也就是前文中论及的“妥协”性格。王慧(19)显得很有经验,并举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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