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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第29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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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是以获没於祗宫。获没,不见篡弑。○祗音支,又音祁。篡,初患反。弑,申志反。
'疏'“祗宫”。○正义曰:马融云:圻内游观之宫也。杜不解,盖以为王离宫之名也。
臣问其诗而不知也。若问远焉,其焉能知之?”王曰:“子能乎?”对曰:“能。其诗曰:‘祈招之愔愔,式昭德音。愔愔,安和貌。式,用也。昭,明也。○焉能,於虔反。愔愔,一心反,徐於林反。思我王度,式如玉,式如金。金玉,取其坚重。形民之力,而无醉饱之心。’”言国之用民,当随其力任,如金冶之器,随器而制形。故言形民之力,去其醉饱过盈之心。○冶音也。去,起吕反。
'疏'“其诗”至“之心”。○正义曰:穆王之时,有祈父官,名招,即是司马官也,职掌兵甲,常从王行。祭公谏王游行,设言以戒司马也。言“祈招之愔愔”,美其志性,安和愔愔然也。女当用此职掌,以明我王之德音也。思使我王之德度,用如玉然,用如金然,使之坚而且重,可宝爱也。若用民力,当随其所能,而制其形模。依此形模,用民之力,而无有醉饱盈溢之心也。以王之游行,必劳损民力,故令依法用之。○注“言国”至“之心”。○正义曰:言国之用民,当随其力任,量其力之所堪而任用之,不使劳役过其所堪也。如金冶之器,随器而制形者,铸冶之家,将作器而制其模,谓之为形,今代犹名焉。用民之力,依模用之,故言形民之力也。食充其腹谓之饱,酒卒其量谓之醉。醉饱者,是酒食餍足过度之名也。穆王用民之力,不知餍足,故令去其醉饱过盈之心。
王揖而入,馈不食,寝不寐,数日。深感子革之言。○馈,其位反。数,所主反。不能自克,以及於难。克,胜也。○难,乃旦反。胜,升证反,又音升。仲尼曰:“古也有志,克巳复礼,仁也。信善哉!楚灵王若能如是,岂其辱於乾谿?”○晋伐鲜虞,因肥之役也。肥役在此年。
'疏'“克巳复礼仁也”。○正义曰:刘炫云:克训胜也,已谓身也。有嗜欲,当以礼义齐之。嗜欲与礼义交战,使礼义胜其嗜欲,身得归复於礼,如是乃为仁也。复,反也,言情为嗜欲所逼,巳离礼而更归复之。今刊定云,克训胜也,己谓身也,谓身能胜去嗜欲,反复於礼也。
□《春秋左传正义》□注 晋·杜 预□疏 唐·孔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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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
卷四十六 昭十三年
卷四十六 昭十三年
【经】十有三年,春,叔弓帅师围费。(不书南蒯以费叛,不以告庙。○费音秘。)
'疏'注“不书”至“告庙”。○正义曰:定八年传云:“阳虎入于讙、阳关以叛”,注云:“叛不书,略家臣。”则此亦为略家臣,故不告庙也。以不告庙,故史不得书。二注互相备。
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虔于乾谿。比去晋而不送,书归者,依陈、蔡以入,言陈、蔡犹列国也。比归而灵王死,故书弑其君。灵王无道而弑称臣,比非首谋而反书弑,比虽胁立,犹以罪加也。灵王死在五月,又不在乾谿,楚人生失灵王,故本其始祸以赴之。○谿,苦兮反。
'疏'注“比去”至“赴之”。○正义曰:传称“依陈蔡人以国”。许复其国,而藉其力,故书为归,言是陈蔡纳之。《释例》曰:“韩、魏有耦国之彊,陈、蔡有复国之端,故晋赵鞅、楚公子比皆称归,从诸侯纳之例。言非晋、楚之所能制。”是其义也。计灵王无道於国,其弑不应称臣。又比为观从所诳,迫胁而立,非是弑君首谋,而反书比弑君者,比归而王死,故书比“弑其君”。比虽被胁而立,灵王为比而死,虽非比弑,犹以弑君之罪加比。哀六年注云:“楚比劫立,陈乞流涕,子家惮老,皆疑於免罪,故《春秋》明而书之,以为弑主”。《释例》曰:“若郑之归生,齐之陈乞,楚公子比,虽本无其心,《春秋》之义,亦同大罪,是以君子慎所以立也。”其意以为弑君之恶,恶之大者,虽则本无其心,君实由之而死,若舍而不责,则下无所忌,故书其名,成其罪,所以示来世,励后人,为教之远防也。灵王见弑,实由无道,但欲见比罪,故称臣名,非言灵王为有道。犹如宣二年,“晋赵盾弑其君夷皋”。《释例》曰:“传言‘灵公不君’,又以明於例此弑宜称君也,弑非赵盾,而经不变文者,以示良史之意深,责执政之臣。”彼为章盾之罪称臣名,此亦为章比之罪称臣名,非言灵王不合弑称君也。又传称“五月,王缢于芋尹申亥氏”。他年申亥以王柩告,则灵王死在五月,其死又不在乾谿,而经书四月比“弑其君虔于乾谿”者,楚人生失灵王,告时未知死否,但以乾谿之地失王,以为王必死矣。本其始祸,故以四月弑君赴也。刘炫云:比以四月归,既归而王死,故以云云,同。
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比虽为君,而未列於诸侯,故不称爵。杀不称人,罪弃疾。
'疏'注“比虽”至“弃疾”。○正义曰:《释例》曰:“诸侯不受先君之命而篡立,得与诸侯会者,则以成君书之,齐商人、蔡侯般之属是也。若未得接於诸侯,则不称爵,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蔡人杀陈佗、齐人杀无知、卫人杀州吁、公子瑕之属是也。诸侯篡立,虽以会诸侯为正,此列国之制也。至於国内,策名委质,即君臣之分已定,故诸杀不称君,亦与成君同义也。传曰会于平州,以定公位,又云若有罪,则君列诸会矣。此以会为断也。”卫州吁、齐无知皆弑君自立,其死称人以杀。此比亦弑君而立,不称人以杀,而云“弃疾杀”者,弃疾利比之位而杀之,其意不得为讨贼,不称人,所以罪弃疾也。《释例》云:“比既得国,国人惊乱,弃疾从而扇之,比惧自杀,皆弃疾之由,故书‘公子弃疾杀公子比’。”是言不称弑其君,又说罪弃疾之意也。
秋,公会刘子、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平丘。平丘在陈留长垣县西南。○垣音袁。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书同,齐服故。公不与盟。鲁不堪晋求,谗慝弘多,公不与盟,非国恶,故不讳。○与音预,注同。慝,他得反。
'疏'注“鲁不”至“不讳”。○正义曰:宣七年,“公会晋侯”云云“于黑壤”,传曰:“晋侯之立也,公不朝焉,又不使大夫聘。晋人止公于会,盟于黄父,公不与盟,以赂免。故黑壤之盟不书,讳之也。”彼公不与盟,讳而不书,此书之者,彼不相朝聘,公实有罪,讳国之恶,故不书其盟;此时公实无罪,非是国恶,故书而不讳。襄三十一年传曰:“晋公室卑,政在侈家。韩宣子为政,不能图诸侯,鲁不堪晋求,谗慝弘多,是以有平丘之会。”此年传云:“邾人、莒人愬于晋曰:‘鲁朝夕伐我,几亡矣!’”注云:“自昭公即位,邾、鲁同好,又不朝夕伐莒,无故怨诉,晋人信之,所谓‘谗慝弘多’。”是言晋受谗言,公无罪,非国恶,故不讳也。
晋人执季孙意如以归。公至自会。无传。
蔡侯庐归于蔡。○庐音卢,又力居反。陈侯吴归于陈。陈、蔡皆受封于楚,故称爵。诸侯纳之曰归。
'疏'注“陈蔡”至“曰归”。○正义曰:《公羊传》曰:“此皆灭国也,其言归何?不与诸侯专封也。”其意言诸侯不得专封,不与楚封陈、蔡,使若陈、蔡之君自有国而归之。然以是故称爵言归,若言各自有爵,非由楚也。杜以传言“平王封陈、蔡”,又二君之归,再言“礼也”,则兴灭继绝,是为得礼,无有“不与楚封”之事也。二者皆是旧国立君,绍其先祀,袭其封爵。爵是先世之爵,非楚今始立之,故言“陈、蔡皆受封于楚”。巳立为侯,故称爵以归国,非入国始为君也。礼,诸侯不生名。二君皆书名者,称爵以其受封于楚,书名以其未成为君。称名称爵,两见之也。“诸侯纳之曰归”,成十八年传例。
冬,十月,葬蔡灵公。蔡复,而后以君礼葬之。
公如晋,至河乃复。晋人辞公。
吴灭州来。州来,楚邑。用大师焉曰灭。
'疏'注“州来”至“曰灭”。○正义曰:州来,楚邑。不系楚者,大都以名通者,例皆不系国。“用大师焉曰灭”,襄十三年传例。
【传】十三年,春,叔弓围费,弗克,败焉。(为费人所败。不书,讳之。)平子怒,令见费人,执之以为囚俘。冶区夫曰:“非也。(区夫,鲁大夫。○俘,芳夫反。冶音也。区,乌侯反,一音丘于反。)
'疏'“非也”。○正义曰:非三代服叛之道也。
若见费人,寒者衣之,饥者食之,为之令主,而共其乏困,费来如归,南氏亡矣。民将叛之,谁与居邑?若惮之以威,惧之以怒,民疾而叛,为之聚也。若诸侯皆然,费人无归,不亲南氏,将焉入矣?”平子从之。费人叛南氏。费叛南氏在明年。传善区夫之谋,终言其效。○衣,於既反。食音嗣。共音恭。惮,待旦反。为之聚也,于伪反。焉,于虔反。效,户孝反。
'疏'“民疾”至“聚也”。○正义曰:季氏既执费人,人皆憎疾季氏而叛之,为南氏之积聚也。
楚子之为令尹也,杀大司马薳,掩而取其室。在襄三十年。○薳,于委反。掩,於检反。及即位,夺薳居田。居,掩之族。言薳氏所以怨。迁许而质许围。迁许在九年。围,许大夫。○质音致。蔡洧有宠於王,王之灭蔡也,其父死焉,楚灭蔡在十一年。洧仕楚,其父在国,故死。○洧,于轨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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