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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0李敖系列之6李敖杂文集-第6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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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些都是谎话。
  最早编造或传布这些谎话的是胡仔、赵彦卫。李心传等人。他们虽然与李易安同是宋朝人,时代接近,但是纪录的手法却大有问题,胡仔的《苔溪渔隐丛话》一书,成于南宋高宗绍兴十八年戊辰(一一四八)三月,这时李易安大概已经死了很久了。(李易安的死年不可考,周密《浩然斋雅谈》记她曾在绍兴十三年癸亥(一一四三)端午进“帖子词”,那时她六十一岁,以后再也没下文了。)晚一点的是赵彦卫的《云麓漫钞》,这书成于宁宗开禧二年丙寅(一二0六),已经到第十三世纪了。再晚是李心传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这书最早的版本是理宗宝祐年间的扬州刊本,在一二五三年以后。上面三书的成书年代都可证明一件事-李易安当时并没看到这类诽谤她的记载,而这类记载的形成,不过是根据一些鄙恶小说的绘影绘形,正如清人俞正燮在《癸巳类稿》所说的:
  “其时无学者,不甚易安讥询,改易安与綦学士启,以张飞卿为张汝舟,以玉壶为玉台,谓官文书使易安嫁汝舟,后结讼,又诏离之,有文案(详赵彦卫云麓漫钞、胡仔苕溪渔隐丛话。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宋方扰离,不纠言妖也。”
  这段文字说明了两点:
  一、李易安再嫁的传说,是小人们编造的;
  二、这种编造,因为南宋的偏安扰离,竟没有澄清。
  为了证实这些传说的错误,俞正曼在《癸巳类稿》中又批评这些早期的史料:
  “读云麓漫钞所载谢秦崇礼启,文笔劣下,中杂有佳语,定是篡改本。……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采鄙恶小说,比其事为文案,尤恶之。后读齐东野语,论韩忠缕事,云李心传在蜀,去天万里,轻信记载,疏衅固宜。又谢材得集亦言,系年要录为辛弃疾造韩侘胄寿词,则所言易安文案谢启事可知。”
  这段文字已指出这些史料的不可靠。不可靠的原因依我看来,乃是李易安的词,已“版行于世”,但她的丈,却“少有见者”,这种情形,在《云麓漫钞》中说得很明白。《云麓漫钞》记这种情形时,距李易安的死不过才六十年,文章的流传已如此之少,篡改本或膺品自然是极可能的事。
  这种史料方面的不可靠,足以成为李易安没再嫁的第一个证据。
  李易安的丈夫赵明诚,死在高宗建炎三年已西(一一二九),那时候李易安已经四十七岁了;四年以后,在高宗绍兴三年癸丑(一一三三),她写《上枢密韩公工部尚书胡公并序,其中有“间阎嫠妇”“嫠家父祖”的活,那时她已经五十一岁了,还在守寡;第二年,绍兴四年甲寅(一一三四),她写《金石录后序》,已经五十二岁了。(这序的
  末尾署“绍兴二年”,是后人转抄抄错的,应该是“绍兴四年”,洪迈曾在王厚之(顺伯)那里看过这序的原稿,遂在《容斋四笔》里记为四年,也就是清人吴衡照《莲子居词话》所说的“绍兴甲寅”。序中说“至遇莲竣知非之两岁”,莲瑷(伯玉)年五十而知四十九年之非,可证李易安当时是五十二岁。)在序中李易安历数她从丈夫葬后,“无所之”的苫况,由于想投奔她丈夫的妹婿到投奔她的弟弟李迹迒,受尽了病困苦恼,这样一个可怜的老太婆,那里还改什么嫁?无怪乎吴卫衡照要在《莲子居词话》里说:
  “岂有就木这龄已过,隳城之泪方深,顾为此不得已之为,如汉文姬故事?意必当时嫉(哲宗)元桔君子者攻之不已,而及其后(人);而文叔之女(敖按:李易安的父亲李格非字文叔)多才,尤适供谣诼之喙,致使世家帷薄,百世而下,蒙垢抱诬,可概也已!”
  这些文件,可以成为她没有再嫁的第二个证据。
  从李易安寡居后的作品中(如“感怀”诗、“晓梦”诗、“武陵春”词等),我们看不到她改嫁的原手史料。再从宋人朱烹、洪迈等的片语或著作品中,也看不到有关她再嫁
  的微辞或记载。(寡妇再嫁在朱嘉眼中是何等严重的事!可是《词综》记朱嘉提到李易安,却只称赞她是“本朝妇人”中的“能文者”。我怀疑李易安若改嫁了,朱老夫子会
  不揭她的疮疤!)又从《宋史》李格非的传中,更看不到她的女儿改嫁再适的证据。又如帮过李易安大忙的綦崇礼学士,他的女婿谢伋,在高宗绍兴十一年辛酉。(一一四一)写《四六谈尘》的自序时,李易安已五十九岁,谢伋还称她为“赵令人李”,她若再嫁张汝舟、怎么能有这种称呼呢?所以俞正燮认为:”若(綦)崇礼为处张汝舟婚事,伋(为)其亲婿,不容不知。”俞正燮又提到百年后、理宗淳祐元年,一二四一)张端义《贵耳集》中称“易安居士,赵明诚妻”的话,同样可证“易安为嫠行迹,章章可据”,因为张端义也是宋朝人,《贵耳集》也是不算太晚的史料,至少比《建灸以来系年要录》还早)。这些文证,可以成为李易安没有再嫁的第三个证据。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说:
  “右承奉郎监诸军审计司张汝舟属吏,以汝舟妻李氏讼其妄增举数入官也。其后有司当汝舟私罪徒,诏除名,柳州编管(十月己酉行遣)。李氏,格非女,能为歌词,自号易安居士。”
  清人李慈铭在《越缦堂日记》里细味这段话,怀疑“汝舟妻李氏”可能不是李易安,也许是李易安的本家,也许是一种讹传或牵合。李慈铭又说“讼其妄增举数”一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明发生在绍兴二年癸子(一一三二)的九月朔,但《金石录后序》却明明还记着绍兴二年十月朔“易安室”的字样,“岂有三十日内,忽在赵氏为嫠妇,忽在张氏讼其夫”?其实这是李慈铭自己的错,他不知道《金石录后序》中的绍兴二年该是绍兴四年,所以这种反证,虽然在替李易安辩护,却不能驳倒李心传。驳倒李心传的办法,除了前面俞正燮举出的李心传有作伪行迹外,还可从社会史的观点来看这件事:原来赵明诚死的日子是建炎己酉三年(一一二九)八月十八日,李心传指出的李易安与后夫涉讼则在绍兴二年癸子(一一三二)九月朔,前后不到三年。李易安死了丈夫,必得守“三年之丧”,她若不先守丧三年,改嫁不但要判“徒三年”的罪,而且婚姻是无效的,这种规定,“宋刑统”中著有明文,读书知礼世门望族的李易安绝不敢不守这种礼法,也不可能不守这种礼法。即使三年之丧按照二十六个月来算,则她为亡夫守
  丧完毕时已在绍兴元年(一一三一)十一月十八号了。从这天朝下算,直算到李心传所谓的与后夫涉讼公庭为止,前后不到十个月,在这不到十个月的日子里,若照诽谤她的
  人所描写的,她必须又要脱下丧服,又要疗养重病,又要找到新欢,又要听新欢“如簧之说”“似锦之言”,又要再婚燕尔,又要双双闹翻,又要整天挨打”,又要上达皇帝,又要“被桎梏而置对”,又要“同凶丑以陈词”,又要“友凶横者十旬”,又要“居囹圄者九日”,……不到十个月的日子,要接二连三发生或凑足这么多的事件,实在不能不说有点牵强,实在令人难以置信。这些推断,可以成为李易安没有再嫁的第四个证据。朴人先生说:“张汝舟的身世无可考,读上面一段文字,知是易安嫁他,甚为勉强,是受了他的哄编和勒逼。所谓持官文书来辄信’,大约仍牵涉到诬明诚馈璧北廷一案,汝
  舟的伪造文书,欺骗易安姊弟,因夫罪而为官方命令再嫁的。”据我所知,朴人先生这种结论是有问题的。因为按照当时宋朝的法律,“官方”不但不会”命令”寡妇改嫁,甚至明文禁止主婚人以外的任何人来干涉寡妇再嫁与否的问题:“宋刑统”中硬件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这,徒一年,周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即使寡妇被“祖父母、父母”强迫改嫁,她若不肯,长辈们也无法可施,在宋人文集如毕仲游《两台集》、洪迈《夷坚乙志》,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乃至《宋史》列女传中,都叫以找到佐证。因此李易安“因夫罪而为官方命令再嫁(张汝舟)”的说法,是站不住的。这是李易安没有再嫁的五个证据。再从常理判断,堂堂一个南渡偏安的朝廷,整天为女真人的侵略闹头疼,那里还有工夫来研究一对男女之间的隐私,研究这些“闺房鄙论”?俞正燮说得好:“夫南渡仓皇,海山奔窜,乃舟车戎马相接相时,为一驵侩之妇(敖按:造李易安谣言的人,说她上綦学士启中,有“猥以桑榆之末影,配兹驵侩之下才”的话。)(皇帝竟)从容再降玉音(旨),宋之不君未应若此!”这是很平允的议论,可以成为李易安没有再嫁的第六证据。
  上面这些证据,还只是就外在的证据而言。从内在的证据来说,若仔细分析李易安的“人格品质”和她个人的成长背景,也极难令人相信她有改嫁的可能性:一个“素习义方,粗明诗礼”的女人,一个“文章落纸,人争传之”的女人,一个“忠愤激发,意悲语明”的女人,是很难不为旧社会“从一而终”的思想模式殉道的。关于李易安再嫁一,案,历史上谈论的人很多,除了上面所举的以外,如陈振孙、陆心源、沈寐史、刘声木等都有所论列。由于方法论的牵制,关于这段史实,闹错误的人大多了。即以相关年代一点而论,从俞正曼、吴衡照、李慈铭,到胡适。陈东原,人人都有不精确或失检的地方,因此更使我们觉得,做历史考据真是不容易!
  李易安这件事,牵涉到的已经不止一个历史真相的问题,它还牵涉到一个道义的和观念的问题:一个女人,再嫁也好,守寡也罢,都是她个人的私事,别人没有用泛道德的字眼乱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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