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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之枭雄卢俊义-第2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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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继承法规在继承形式上。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遗嘱继承女子在继承方面权利有所扩大,在没有兄弟继承的情况下,在室女可以继承家庭的全部财产,“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出嫁女、归宗女也有了前代所无的部分财产继承权在户绝财产的继承中。嫁女的继承权大于立继、命继子孙这是宋代继承法最突出的变化。也是宋代法律维护私有权的突出表现在收养方面,对异姓子的收养也有所放宽,尤其是妇女在收养方面的权利有了很大的变化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无子且未确立继承人便已去世,其妻拥有无可争议的代夫确立继承人的权利“在法:夫亡妻在者,从其妻,尊长与官司亦无抑勒之理”:精神也表现在齐国《继承法》里
宋代司法制度有了明显的发展,主要是加强对各级官员依法判案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宋代为了杜绝胥吏徇情枉法的弊端,规定地方长官必须要亲自审理司法案件,“在法,狱必长官亲临”,“州县不亲听囚而使吏审者,徒二年”制度,有利于防范胥吏在司法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显然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为了保证判决的客观公正,宋政府还制定了司法审判中“分司”的规定,即负责审问案情的官员只能对诉讼中的证据进行收集与判断,查明案件的事实,而不得过问判决的情况,另由专门负责检详法律条文的官员,查出与案件判决有关的法律条文,提供给长官作为判决的依据宋代在州级政府所设置的司法参军,其职责主要就是根据对案情的审理结果,选择有关适用的法条,提供判决依据审理机构与检法机构各司其职,不得沟通,违者处刑,“录问、检法与狱官吏相见者,各杖八十”由法司检出适用法条,然后判决这种“审”与“判”由不同的机构负责的作法,对于防止司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宋代司法制度中一
重要的举措审判分离的出发点甚好,跟法院、检'+一样,卢俊义根据这个精神,又进一步加强了,在法院检察院两院内部实行部门细化和各部门独立互相不干涉的政策,不过地方长官是无权干涉法治的,因直接向上级两院回报,不受地方长官管辖,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不用担心官大于法,元首府内部各个结构只做内部流动,专人专用
为了防止上诉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枉法用情的弊端,宋律规定受理民刑上诉案件的州或监司绝不能指派原审司法机构审理,上诉到州级政府的案件,由知州指派属官审理,“诣州诉县理断事不当者,州委官定夺”上诉到监司的案件,则是由监司送邻州委官定夺,“若诣监司诉本州者,送邻州委官”,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越诉,“诸受诉讼应取会与夺而辄送所讼官司者,听越诉,受诉之司取见诣实,具事因及官吏职位姓名,虚妄者具诉人,申尚书省”违法官吏要“重行黜责”,:的精神很是先进,除了废除地方行政长官干预外,其他都继承进了《齐国刑法》
对证据的重视是宋代司法审判的一个特色,契据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之王”,这与契约制度的发展有关,宋代关于契约的条件、书写格式、保存方式等等皆有明确的规定由于许多的民事行为都需要作成文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是通过文书形式确定的,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最能直接反映真实的法律关系,其作为民事审判证据的意义十分重要,所以官府在审理民事诉讼时,非常重视书证的作用,往往根据这些书证便直接对民事争议作出裁决,“交易有争,官司定夺,止凭契约”
“大凡官厅财物勾加之讼,考察虚实,则凭文书”审判案件的官员注意对各种证据的搜集、鉴定,甚至于亲自到地头田间实地调查、丈量、取证宋代检验制度,犯罪现场勘验技术、法医学在死伤案鉴定中的运用,是当时世界的最高水平在齐国的《刑法》里面,也继承了宋律里证据第一的精神,同时加强法医的培训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宋律还规定民事审判要给当事人发放判决书(这在宋代被称为断由),判决书中要写清楚案件的事实经过,判决的法律依据等等,宋政府实行断由制度的最初用意,乃在于为了防止人户轻意越诉,“如有翻异,仰缴所给断由于状首,不然不受理使官司得以参照批判,或依法移索,不失轻重将来事符前断,即痛与惩治”其立法之用意,最初虽主要是为了防上人户越诉,其后则更是起到防止官员舞弊,保障民事审判正常进行的作用防止了司法官员的司法擅断行为,这是宋代司法较之其他同时代国家和既往朝代先进的重要体现判决书这一点也在齐国《刑法》里得到继承和发扬光大,与此同时规定了逮捕书之类的文书
继承宋律部分精神内涵和规定的基础上,再因地制宜地拿后世先进完整法律法规大量地拿过来,再根据宋末的时代特点做些调整,就逐步构成了齐国的全部法律体系,当然还有很多细节法律需要议法院、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修订
宪法后,又拟定了一系列法律,国防法类:开疆扩土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武器管理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法类:汉籍法、选举法、组织法、立法法、公务员法、监督法、基层公民自治法(保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反垄断法;民法类:民法通则、物权法、著作权法、婚姻法、收养继承法、私人经营法、公民户籍法、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档案法、教育法(附属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公费教育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人口增长生育法(附属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资源法、海关法;刑法类:刑法;经济法:政府采购法、企业所得税法(附加外资所得税法、合资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钱庄监督管理法、渔业法、邮政法、农业法(附加种子法、农业促进法、屯田法)、动物防疫法;劳动权法:劳动法(附加就业促进法)、劳动契约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支持作者,支持正版阅读!
第一章 方腊败亡
俊义改革官僚体制的各项有力措施之所以在最后能够T'层的妥协和部分认可,一方面要感谢卢俊义自身的努力,他从一开始就将所有的实际权力都掌握在手中,交给以政务院及其下属各级政府为主的官僚阶层掌握到的只不是一些办事权力,元首府治下的军务院、廉政总署(跟其他机构称呼配合所改)、情报总署、宗教事务总署(神化宣传)、党派事务总署(舆论宣传)、审计总署、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最高议政院、最高议法院都牢牢地掌握在卢俊义手中,军权、立法权、执法权、情报权、舆论、监督权都掌握在卢俊义手中,那些官僚阶层自然不敢轻举妄动
另外一方面还要感谢三位造反盟友的配合,尤其是方腊,此公贫民出身,仇恨贪官污吏,起事以后“凡得官吏,必断脔支体,探其肺肠,或熬以膏油,丛镝乱射,备尽楚毒,以偿怨心”卢俊义便大肆宣传方腊义军的壮举,震慑治下官僚,还派人将方腊攻陷城池处死官吏的惨状画起来张贴在每个州县城墙上卢俊义做了一封告齐国上下官吏书,书中告诫道:“本公也可以效仿赵宋朝廷对汝等袒护纵容,亦可不去惩戒贪腐官吏,但任由汝等变本加厉奴役迫害那如草芥般的贫民,民不畏死何以死惧之,如有一日第二个方腊在齐国出现,到时汝等官吏下场可见贪腐亡国亡己,切莫误人自误,不与草民争利,则天下太平”
由于宋朝一向攘外必先安内,镇压国内造反不遗余力,跟隋炀帝时期是反着来,所以本来有机会造就出十八路反王的,官害民最深刻的腐弱赵宋王朝,曾出现数百次农民起义,但都没有坚持很久但是,那些愚蠢无聊、自以为是的宋史砖家叫兽们啊,不要为官僚权贵的天堂、贫民百姓的地狱招魂了,还恬不知耻地说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仅有的两个没有爆发过全国性的农民起义的大型王朝之一,仅有的几次较大规模的起义,如李顺王小波起义,宋江起义,方腊起义,钟相杨幺起义等都不曾超过一省的范围”,拜托,没有爆发过全国性农民起义,不是因为是什么狗屁盛世大宋,而是因为弱宋“强干弱枝”、“守内虚外”、“攘外必先安内”的国策,将大部分军队都放在境内防止农民起义,那自然是没有全国性农民起义了
政和年间,农民茶叶卖不出去,卖了还不够交税农民只好不采茶,采了的也忍痛倒在溪里时值浙西大旱,七八月都不见有雨,禾苗焦黄,秋收无望,而官吏却逼税与此同时,赵喜花石竹木,在江南设“苏杭应奉局”,派朱勔等爪牙到东南各地搜刮民间花石竹木和奇珍异宝,用大船运向汴京,每十船组成一纲,时称“花石纲”青溪多产绣木漆,是应奉局重点酷取之地沉重的负担都转嫁到农民身上,尤其是靠出卖劳动力度日的赤贫者身上方腊身为佣工更痛感这种剥削压迫之苦,因而对宋王朝的统治怀有刻骨仇恨,遂起反抗之心
政和三年十月,方腊在万年乡洞源里正方有常家做佣工,积极联络四方百姓,准备起义他们的秘密活动被方有常发觉,便派二子方熊向县告发十月初九,方腊发现事泄,遂在洞源村杀里正方有常一家而举义方腊集合千余人,在洞源村东方有常家的漆园誓师在誓师会上,方腊慷慨陈词,悲愤交集地控诉:“今赋役繁重,官吏侵渔,农桑不足以供应吾侪所赖为命者漆竹木耳,又悉科取,无锱铢遗”“且声色、狗马、土木、祷祠、甲兵、花石靡费之外,岁赂西、北二虏银绢以百万计,皆吾东南赤子膏血也!”“独吾民终岁勤动,妻子冻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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