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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海龙腾-第50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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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实话,萧老初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颇为不悦,他有些不相信真有人有胆子给自己写出如此措辞的文章来,一度甚至怀疑这篇文章根本就是萧震自己的手笔,不过是随便假借了谁谁谁的名头而已。
    但萧老随即认为,萧震没必要这么做。如果说华夏有一批人最容易变成这篇文章中所说的“官家资本主义”那么萧定自己岂非肯定是其中一员?
    于是,萧老跟萧震通了一个电话,将萧震叫到东方,祖孙两个很是聊了两三个小时,主要是谈反腐问题。
    萧老这一次一反常态,自己并不说太多的话,而是把更多的话语权交给了萧定,让他说,而自己听。他也想知道,自家这“麒麟儿”究竟是怎么想的。原本,他也只是想看看萧震能看到哪一步了,却不想萧震的一番话却让萧老慢慢重视起来,他发觉萧震在这几年的锻炼之后,逐渐有了自己的政治思想。
    在萧震看来,华夏共产党是在一种秘密状态下成立的,起初党员之间基本上是单线联系。在这种状态下,党内监督不可能形成一种制度;后来党内监督逐渐制度化了。但因为缺乏透明度,所以常常流于形式。而后,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党内腐败越来越严重的现象。党中央已经认识到如果不有效竭制党内的腐败现象,社会其他领域的腐败也不会好转。
    在这种形式下,加强党内监督和增强纪委的作用,扩大纪委的权力,就成为必然。纪委的改革是在其他政治改革没有跟上的情况下进行的,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改革,增强纪委的反腐败功能是一个比较易行的路径。中央集权有很多种形式,监督的集权是其丰的一种。
    改革期间腐败行为增长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有大量的权力从中央下放到了地方,然而在分权的同时,又未能针对这些下放的权力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体制。这使很多官员不但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权力,而且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也有了相当大的自由度;两者的结合,就使其能够相对方便地以权谋私;把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中央在前期的反腐败实践中发现,纪检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潜力,纪委的权力不是太大而是太所以有必要通过调整工作体制来提高其权威性。
    政党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所以应该强调权力制衡,专制是对政党制度的一种异化。宪法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又规定了华夏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而且党与政府在体制上没有分开。使得党的各级机关实际上在社会的很多公共领域行使权力,党的机关进行重大决策,参与公共管理,有些机关还直接履行管理职责。这些情况的结果是给人以“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因此,“共产党高于法律,党不受法律的约束”的认识。
    按照宪法的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然如此,对华夏共产党言。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不是一个问题,问题只是共产党怎样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是共产党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或者是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实现形式。但实际情况是:谁也不能向法律起诉共产党,要起诉也只能起诉某一级政府。而且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没有关于共产党犯错误的条款。既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共产党承担法律责任岂不是一每空话。
    按照法律规定,纪委等党的机构并无行政执法权,因此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但实际上,类似纪检委这样的党的机构,拥有很大的权力,但他们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纪检委这样的党的机构没有法律上的人格。他们就会游离于法律之外;而脱离法律规范的监督,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
    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就是公共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要做到依法治国,就不能有“法外特权”和“法外机关”的存在。但现实是党的机构游离于法律之外,尤其是地方性的党的机构脱离法律行使公共权力。导致滥用权力并造成腐败,使党的执政根基受到威胁,而百姓还不能告他。
    于是,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党的机构犯了错误,难道连法律都没有能力来解决?如果党的纪检监察机关腐败了,谁来监督它们?在现行监督体制中。对纪检委等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般由本级党委和上级…误妥监督管理,特殊情况可以越级到中央纪检委监督管如型“田汕同志说:反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所以萧定最后的看法是,监督监督者最终要靠法制。纪检委等党的机构,行使权力时承担法律责任是对它的最好监督。萧老自然知道自己这孙儿对法制的信任程度,学法律的人自然认为法律高于一切。
    “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国策小但这条路有多难走,你因该清楚,只有小心谨慎、如履薄冰,一步一步慢慢来,最后才可能实现。而且,纪委,在现阶段不可能撤除掉。现在的国情下,“双规,是不可替代的。”萧老沉默了一会儿,说道。
    听见爷爷并没有直接反对自己意见,萧震说实在的,颇为惊讶。爷爷一生,就如他自己自勉的那样“个人名利淡如水,党的事业重如止自己这番话,颇为让党权走下神坛的意思,但爷爷却并没有愠怒的意思,只是强调了路要一步步走这个道理。
    为什么呢?萧震一瞬间若有所思,萧老看了看他,忽而笑了笑,仿佛很开心,就像小时候抱着他的时候那样,双眼中只有慈祥。
    “小我们党的最高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萧老笑着,仿佛说一句很平常很平常的话。
    萧震却忽然明白了。党和人民。党和人民,其实在老一辈的草命家心中,党和人民是一体的,而不是如现在一些党政干部一样,将党自外于人民,让党和人民割裂开来。
    明白了这一点。萧震的心里就明白多了。开始琢磨爷爷说的,纪委不能撤销、双规无可替代的意思。
    目前“双规”已经成为法律和党内规章授权纪检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应用这一措施,纪检和监察部门查处了一大批案件,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而“双规。的威慑力,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来自其超常规性。“双规”的调查不同于检察机关的询问和调查,更不同于法院的公开审理。比如在“双规。期间,被调查对象不得于外界联系,也不能聘请律师,不能查阅案卷。因此他不了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中哪些已经被调查者掌握了解,自己的哪些同伙已经反戈一击。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被调查对象处于一种劣势地位。而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小双规”制度的超常规性,也体现在期限方面。相关规章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双规”的期限是由相关调查组和其主管机关自行掌握的,而没有硬性规定。也因此,“双规”成为党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
    这些超常规性,是“双规。的特殊力量所在,但是萧震也知道,近年来。党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双规”的超常规性,与法治是有一定的不协调之处的。比如,按照法治原则,除了司法机构之外,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录夺个人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要限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双规”同样是限制了个人的人身自由,但其限制性权力却不是来自司法机关的授权。
    于是萧定觉得,作为一种有效的反腐败工具,“双规”制度可能无法全盘废止,但有关部门需要按照法治原则对其进行改进,使其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同时小按照法治原则。“双规”的适用范围、对象也应该越来越适用频率越来越低。在一个法治社会,腐败行为及官员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由普通司法机关、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惩处。
    “双规”是党组织内部的一种“家法。双规”不是一种在法律中规定的司法程序。它存在的依据是党的条例。就党内规定而言,没有任行级别的党员也可以被“双规”;在实践中,有一定级别的党内高官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通常都先由纪委出面调查,并使用“双规。这种调查手段。
    “双规”一般是以纪委的名义,它是一种党内调查手段,适用对象是党员;。两指。是以监察机关的名义,是一种行政调查手段,适用于所有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不论党员还是非党员,不过在实践中,一般只对非党员进行“两指”党员一般都适用。双规双规。手续简便,又不象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法定的时间限制。因此被认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调查手段。纪检委通过“双规。等手段把问题调查清楚了。再进入司法程序。
    “双规”很厉害,嫌疑人逮捕以后还可以会见律师,但被“双规”者没有这个权利;如果被判有罪,“双规”和不计入刑期。萧震还在读书的时候便知道,法学界一直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双规”就是变相拘禁。所以“双规。缺少法律依据,只在特别情况下有其必要性。
    当然,萧震也不得不承认,从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来看,“双规”措施确有一定的必要性。官员是特殊的职业,他们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自动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如果确有证据表明公职人员有以权谋私的行为,那么通过采取“双规”尽快查请问题,能够防止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如果不是大胆而坚决地行使“双规”等措施,一些严重腐败案件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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